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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水暖:管家岂有“卖、送、受”公物之理

2025-02-13 文摘 评论 阅读

管家岂有“卖、送、受”公物之理:看国资委开禁MBO

这段时间,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议论纷纷,欢呼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忧心者有之、鼓舞者亦有之,其中的核心内容,显然是指关于“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的内容,有媒体干脆形容为是国资委对俗称为MBO的“解禁”,既然是“解禁”,就必然有“禁”。

“禁”的动作仿佛才刚刚做完,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国资委先是在2005年4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并且还有理论“根据”,2005年9月,国资委研究室还振振有词地讲了MBO的“三个不利于”:“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令人眼花缭乱的是,半年之后国资委就变脸了,号称“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草民不理解的是,MBO的“三个不利于”是你国资委说的,“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也是你国资委说的,草民及广大中国老百姓是相信“前一个”说话的国资委呢,还是相信“后一个”说话的国资委?如果是“实践检验”出前者“错”而改后者,那么不到半年的“检验”,时间是否也太短了些。

草民认为,此门一开,感到热望无限者,莫过于有志于在庞大的国有资产注册或者控制的企业中占有属于自己私人把握的“一席之地”的“M”、即管理者们了,因为国资委为自己和为“M”们创造了一个中国“特色”的“神话”:管家的“管”,就是把“主人”的财产“卖”与“送”了,而笑纳这些好处的,又是更小的“分管家”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于国有经济有明确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草民的理解,国资委是干什么的,就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执行人,其职能相当于“管家”,其目的是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贯彻,推进“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个“管家”是宪法框架内行使权力的管家,看管、增值、壮大国有资产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作为经济实体的国有企业管理层,从广义来说也是管家,在企业这个层面上的管家还具有经营管理的职能。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核心性质是“公”,是全国所有公民的共同财产,管家的核心是“管”,其余别无他权。管好了,是职责所在,按劳取酬;管不好,请下台走人。如果吃里扒外、盗取偷窃,等于是触及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宪法原则,要追究违法责任。管家的“报酬”,按照宪法原则,实行“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也就是说按照“管家”的“劳”分配,而管家们恐怕不应该在国有资产的范围内享有“按劳分配”以外的报酬方式,比如“按资分配”,这是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的。

而如今是,“大管家”“允许”“小管家”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就是说,小管家们可以在国有资产内享受“股份分配”即“按资分配”,而且,管家们成为股东后,国有企业的“主人”中赫然有了管家的身影,管家由“管”升格为“主”。按“大管家”国资委的理由,这样做的目的是“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

草民不理解,从所谓“拉开收入差距”的改革开始,管家们已经获取了越来越不菲的“劳动报酬”。在一些大型国企、垄断行业国企,管家们的收入是普通职工的收入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可以说已经体现了甚至超额体现了其“劳动价值”,没有国有资产这个巨大的舞台、没有垄断行业这个巨大的资源,那些个管家什么都不是,更何况有些管家根本就名不副实。

尽管“大管家”一再辩解,说是“《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但是,不论采用什么方式,都是管家管成了“主人”,“增资扩股方式持有”也好、“购买存量”方式持有也罢,都体现的是一个字,“卖”。核心的问题是,作为“大管家”的国资委,有什么权力在未获得“全体主人”的首肯的前提下,向“小管家”出卖国有企业的权益。况且,还有一种方式是“送”,《实施意见》的结尾处有一条“‘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不就是“送”的意思么,真是连“送”带“卖”

“大管家”半年前还说向“小管家”MBO有“三个不利于”,如今180度大转弯又开“卖”,恐怕是有点“不得已而为之”,据媒体分析,之所以如此急吼吼地“开禁”,是因为底下的“小管家”们根本不买账,“国企改制的管理层收购、持股模式仍在艰难前行,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奈尔何之,只好顺水推舟,说了个什么“严格规范”,再来个什么“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的理由,看上去有些言不由衷,国外的“市场经济”的经验,恰恰不能照搬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间。

“大管家”向“小管家”们“卖”和“送”属于国有资产的权益,却缺乏“全体主人”的首肯与监管,是一个奇怪的逻辑,而小管家们经营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就是将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分配权收入私人囊中,否则就“激励”不了、“约束”不了,更是一个奇怪的逻辑。嫌“激励少”、“约束多”可以另谋高就嘛,为什么巴巴地盯住“东家”的财物。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垄断行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资产规模动辄过亿,1%是百万级、10%就是千万级甚至上亿了,如此大的权益转为私有,而且转为“管家”们私有,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理上的不通,二有程序上的不通,上头还有个“主人”呢,拿“主人”的东西“卖”和“送”,算计“主人”的东西,总该有个说道罢。

标签:管家   国有   社会主义   企业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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