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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责任

2025-02-13 文摘 评论 阅读

维护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责任

田忠国

  中国要不要法治?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要什么样的法治?因为价值观念不同,结论也不同,一方认为,法律不讲道德。而另一方则认为,民意、民心、民志是最高法律。后一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张宏良先生,他的根据是,自文革开始,把民意、民心、民志纳入法律体系,形成了中国的法学价值体系,其后,美国又在总结中国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张先生称之为“贴在法庭里的大字报”。由张先生和郎咸平先生的介绍,我个人认为,美国的这种法律体系,应该叫“以民权为主体的一庭双审制”,这种一庭双审制,即精英(法官)审清制和民权判决制,并且民众的判决权大于精英的审理权,也就是说,精英只管把案件审理清除,但没权力判决,而行使判决权的是民众,也既民众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对案件进行判决,这就形成了精英与民众的完美融合。也就是说,精英负责把案件审理清楚,这就充分发挥了精英的聪明才智,但世界上最聪明的人,特别是拥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人,也最容易堕落,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到干坏事不干好事上。这是世界各国不受民权制约的精英的通病,因为他聪明,总有逃避法律制约的智慧。为了防止精英把聪明才智用到只干坏事不干好事上,在中国试验后,世界各国都把民权或多或少的引入国家管理机制,虽然没有中国彻底,但对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起到了中流抵柱的作用。

  在中国法学界,主流法学家认为,法律不讲道德。既,只管结果,不问前因,比如杨佳袭警案,按照这种思维逻辑,法官只能审清杨佳袭没有袭警,结果如何,至于为什么袭警,如果用毛泽东的民权观念,杨佳的袭警行为包含不包含社会的公共权利和社会道德,其动机有没有大众共同认为的合理成份,法官一概不管,只管结果,杨佳袭警,并且造成了多死多伤的恶性案件。再比如说瓮安事件和其它一系列的群体事件,也是只管结果,不追前因。如果从暂时稳定的角度说,这种强制性的只管结果,不追前因的国家管理办法,确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如果从国家的长久稳定上说,却给中国的未来坦下了重大危机。

  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任何国家的长治久安,都需要法治,但法治的核心是维护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价值秩序和民众共同的主体精神,离开此而妄谈法治,是对法治的无知和对社会良知、社会道德的污辱,是对社会价值目标、价值秩序的破坏,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报复性惩罚。毛泽东为避免这种报复性惩罚,建国后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人权观念、民主观念、道德观念、发展观念和社会基础的价值秩序的重建,但是,不容讳言,改革开放后,美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国成功的实施了颜色革命,由毛泽东亲自建构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人权观念、民主观念、道德观念、发展观念和社会基础的价值秩序被破坏殆尽。我个人以为,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点,更不能无视某些精英的反人民利益、反人民民主、反人民长期形成但又有利于社会安定发展的价值观念、价值秩序和道德观念,并任其自由发展,这一点一定要认识清楚,如果不认识清楚,政府也跟着某些精英的思路跑,我看将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甚至可以说会招来致命性打击。说到这里,我不由想起有人问我你是什么派的话,在此,我向大家坦明,我是建设派。也就是说,凡是有益于人民民主建设,有益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人权观念、民主观念、道德观念、发展观念和社会基础价值秩序建设,有益于党和共和国前途命运的建设,我都支持,反之,我都反对。当然,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有建设,就必然有继承、有发扬、有否定、有创新,也就是说,否定错的,继承对的,吸收古今中外有益于中国发展的所有有益的思想观念,在此基础上寻找更好的发展道路,所以,我是个民众建设派。也因为如此,在我的命运中,就少不了精英的打击,但是,正如我在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那样,我的生命不止,思考也不止。

  第二,要维护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价值秩序和民众共同的主体精神,就必须把民众的人民民主权利引进到国家管理体系。如果不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引进到国家管理中去,精英治国,精英立法,排除存在于民众思想深处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人权观念、民主观念、道德观念、发展观念和社会基础,并形成对立情绪,党和共和国的前途命运堪忧。为什么这么说呢?也就是说,这么也总得有个理由吧。我国近三十年的法律实践证明,我们从毛时代的民权治国,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秩序是法律的最高标准,滑向了精英专制、道德沦陷的泥淖。如果从表面上看,这是我国失误造成的,但若从深层次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这一个个失误,其实与价值观念的蜕变有关。我国的前三十年,更准确的说法是前二十九年,我国的基本路线是一切以人民利益和人民民主权利为立足点、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民事、民权、民主、民治的原则,社会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标准,人民群众精神奋发,斗志昂扬,社会风气清正廉洁,取得了举世公认,但唯独我国否认的伟大成果。我国的后三十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成绩虽然巨大,但却付出了我国几乎无法承受的各种代价。付出这些巨大代价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的发展观中,由过去的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转变为为极少数人谋利益,也完成了从为人民服务到治民的角色置换。正因为如此,法治社会也就堕落到法律消灭社会道德的泥淖。

  第三,社会价值秩序需要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维系,而且,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有一定的继承性、连续性,如果法律制度不维护社会价值秩序,不维护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呢?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不在于这个社会有数不尽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社会价值秩序、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所起的作用,当然,法律制度破坏社会价值秩序、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也是起作用,但那是负面作用。负面作用对一个国家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因此,我认为,维护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责任。

  第四,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权贵精英资本主义,当然,这不是官关的说法,而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感受。从这个角度说,在权贵精英资本主义的中国谈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发展观、民主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价值秩序,实在有点奢侈。但是,当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大潮席卷而来的时候,重新规制社会主义,增强国内的消费能力,化解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确实是为政者重新思考的问题。

  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

标签:社会   道德   价值观念   法律   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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