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旭:人民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之律法依据!
杨连旭:人民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之律法依据!
——看看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可怜、可耻、可笑的哀鸣!
杨连旭
2011/5/23
一石激起千层浪!
以人民公诉团的名义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之诉状一经公开,立即引起了激烈反响,全国各地纷纷响应,一小撮反毛泽东、反共产党、反社会主义的“三反”分子顷刻间即陷入了网络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面临着灭顶之灾。
时下,除谷歌故意故障之外,用其他引擎一搜,响应支持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内容比比皆是、连篇累牍。相反,拥护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却寥寥无几、微乎其微,就连李锐这等反毛悍将也被网络人民战争的烈火吓得噤若寒蝉了。
这正是: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中国人民不可辱!
当然,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为了美元,不仅茅于轼、辛子陵是不会甘心就这样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的,他们是要作困兽之斗、进行垂死挣扎的,而且大牌“三反”分子被网络人民战争的烈火吓得目瞪口呆,野心不死的无名鼠标正好钻出来投机邀宠、卖身投靠。于是,茅于轼、辛子陵便仅有了几个虾兵蟹将,他们一起发出了几声哀鸣。
可怜至极,可耻至极,可笑至极!
(一)
一小撮反毛泽东、反共产党、反社会主义的“三反”分子“八国串”,不打自招:
1.“茅于轼这篇长达 5,000多字的文章堪称是一篇讨毛檄文,用词尖刻直白,指毛泽东“终究要完全走下神坛,剥离神像外衣,接受公正评判”;文章历数中共建政后毛的种种罪恶,包括搞大跃进致三年灾荒饿死三千多万人,为逃脱责任又发动文化大革命、逼死政治对手,更指毛奸淫妇女无数,因他在神坛上无人敢言等。”
2.“茅于轼在文中对毛泽东提出激烈且严厉的批评,称其“冷酷无情”、“心理阴暗”、“丧失理性”、“沦落为处处和人民相对立的人民公敌”,并且提出“这祸国殃民的总后台还在天安門城楼上挂着,在大家每天用的钞票上印着。中國的这幕滑稽剧现在还没有真正谢幕”。
然而,墨迹未干,他们即兔死狐悲,开始了可怜、可耻、可笑的哀鸣。
第一、先看他们的可耻:
“ 茅于轼 先生只是强调了毛主席的错误,我个人并没有看出什么不对的地方。”
这是典型的提起就裤子不认帐的泼皮无赖做法。
第二、再看他们的可怜:
“即便退一万步说茅于轼确实‘污蔑、攻击和诋毁’毛泽东,也不能说明‘其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否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毛泽东不等于共产党,不等于社会主义,说点毛泽东的事就上纲上线,棍子乱打,帽子乱飞,这恐怕不合适”
这是所有丧家犬落水狗胆颤心惊后都必定发出的无奈乞求。
第三、又看看他们的可笑:
“在法院认定茅于轼和辛子陵的犯罪事实成立之前,是否不宜将‘煽动颠覆’、‘制造动乱’、‘制造分裂’等等吓人的罪名扣在他人头上? ”
“在讲事实真相的法庭上要对茅于轼、辛子陵两位先生以言治罪,我认为还是比较困难的,一则中国越来越文明,国家机器是维护正义的,不会像过去一样成为谁一家加强统治镇压异议的工具;二则毛泽东已经够敏感了,还想把娄子捅大让真相进一步大白于天下吗?”
这是把党国当成三岁儿童,实施软硬兼施戏耍的流氓做派!
又岂止如此!
(二)
这一小撮“八国串”虾兵蟹将,不仅是可怜、可耻、可笑,而且更可恶、可恨、可气!
一是、他们继续玩弄着挟洋自重地把戏,借助于境外洋爸爸的德国之声(http://www.gcpnews.com/viewer.php?aid=66688&cid=1063&pid=1)
、澳洲新闻(http://www.cinon.com.au/Item/368060.aspx),一面危言耸听“毛泽东儿媳参与‘’公诉茅于轼”,自我弱势;一面虚张声势“盼上庭辩毛功过”,自我打气。
由此,他们“八国串”基因不言自明了!
二是、一面宣扬:“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问题。当然法院也不太可能受理这样的根据案件。”“中国法律,北京毛派的公诉,显然不过是部份公民的呼吁和请愿,距离进入法律程序及立案审理,路途尚远。”另一面却又扬言:“我正等着他们起诉,这样毛泽东的功过问题,定能在法庭上辩得更加清楚了。”
由此,他们左右逢源的两面派嘴脸暴露无遗!
三是、一面故作镇静:“现在,有几个地方,总起来有数百号人,要公诉茅于轼。”一面惊恐万状:“这些年来,对毛的个人崇拜卷土重来”,“不能忽视的是,为什么在当代崇拜毛泽东的人还有这么多?”“时下流行的'唱红歌''怀念红色时代'这一切都极其危险。”
由此,他们色厉内荏的实质大白天下!
四是、一面信誓旦旦:“前不久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不再将‘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列入党的文件,引起左派惊慌,他们要借事件逼宫。” 一面却不提供任何文件证明。
由此,他们谣言惑众的本性不打自招!
当然,这一小撮反毛泽东、反共产党、反社会主义的“三反”分子“八国串”的智商绝不至于可怜到自以为仅仅就是挟洋自重、就靠两面派、就凭色厉内荏、就以谣言惑众这几手就能逃脱身败名裂下场的程度,他们还有绝招呢!
(三)
同一切流氓文痞、无耻之徒一样,这一小撮“八国串”虾兵蟹将将一切流氓无赖的手法运用得娴熟得很!
其一、放屁指别人。
1.“乌有的人是否企图把学术争论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呢?还是以此蛊惑人心,扩大他们的影响力呢?他们之中或许有些有影响力的大佬,公诉书不交法院,而上交人大,是否在借助公器打击不同政见者呢?”
2. “毛泽东作为一个已经死去的政治人物,对他进行评价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或者说这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根本谈不上对他的诽谤,政治家及政府没有这样的隐私或名誉权的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评论。所以这个诉讼的提起是没有根据的”。
3. “辛子陵亦对本报指,左派网站发起的这场大围剿,目标不是针对他和茅而是中共”。
这是他们在以混淆不同性质的矛盾、污蔑人民运动、装可怜扮无辜的方式,企图扭转斗争大方向!
这也是一切无耻之徒在人心丧尽后的惯用伎俩,历史上早已屡见不鲜。
其二、无中生有。
1.“起诉的人绝大多数和毛泽东没什么关系,先不说诉讼本身能否成立,首先部分人这大没有诉论主体资格”。
2. “中国政府一直倡导议论自由,不“因言获罪”。对于一个历史人物、一个公众人物,人人都有评说的权力,李敖还以上帝的身份审判历届美国总统的呢?再说茅、辛的言论能够获媒体的发表,正说明了一个国家向着言论自由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按照中国的诉讼法,公诉要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民或者公民群体可以自诉,但没有提起公诉的资格。公诉要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人大提出。中国的检察官,称作公诉人。中国的公诉是刑事案。” “北京市的人民群众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请求’是一个缺乏法律常识的‘请求’,这样的‘公诉’不能成立。”
4.“现代文明国家的司法应当是独立的,不应当受到任何其他机关的干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也是全国从上到下的基本共识之一。司法是独立的。人大只是监督权,而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即便是全国人大也不应该干涉司法,何来“责成司法机关”这一说呢?”
这是他们在以强词夺理、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拉大旗作虎皮愚弄无知的方式,企图裹挟良善、逃避打击!
这也是一切流氓文痞在黔驴技穷后的惯用伎俩,历史上更是层出不穷。
然而,在我们这个科学文化和律法知识尚不普及的国度,这一小撮“八国串”流氓文痞张口学术、闭嘴法律,个个厚颜无耻地以学术权威、法律专家自居,还许真就能唬住一批一无所知者、懵住一些似是而非的人。由此,给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活动造成阻力、带来麻烦。
为此,村中臭皮匠们焦急万分、献计献策,以图抛砖引玉,揭穿这一小撮“八国串”流氓文痞学术权威的伪善、撕兰他们法律专家的画皮!
(四)
第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之总纲指出: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这正是:“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总结经验 使用人才》 1991年8月20日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9页,人民出版社)。
由此可见,茅于轼、辛子陵之流,他们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就是在挖中国共产党的祖坟!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序言强调: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这就是说:“中国出了个毛泽东,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骄傲,是中国人民的骄傲,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毛泽东同志作为一个伟大的历史人物,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座谈会的讲话》)
由此可见,茅于轼、辛子陵之流,他们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就是诽谤、诋毁中国人民,就是诽谤、诋毁中华民族,乃至就是诽谤、诋毁全人类!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序言强调: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显然,在这样的意义上,毛泽东及其思想就等于共产党,就等于社会主义!
正因如此,茅于轼、辛子陵恨之入骨。“辛子陵指出,中共夺得江山后,毛泽东搞阶级斗争,令几千万人生灵涂炭,如果坚持毛泽东思想指导,中共只会死路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包括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在内,所有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而不悔改的不逞之徒,都是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都是正在不法侵害国家、公共利益。
所以,诽谤毛泽东及其思想,这根本就既不是什么所谓的学术问题,也不是什么所谓的“言论自由”问题,而是名副其实的律法问题,不仅是宪法问题,而且是刑法问题。
公诉茅于轼、辛子陵,正是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尊严!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序言指出: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对此,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图穷匕首见。他们无视中共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在1939年以后至 1945年8月15日 日寇无条件投降以前,发起的80多个上规模战役的史实,信口雌黄:
1.“反观毛泽东,除了抗战头两年共产党的军队打过几次抵抗日本军队的仗,从1939年以后就没有打过一场稍微大一点的仗。共产党的主要精力放在扩大解放区,培养自己的武装力量。这时候是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毛泽东放着日本人不打,打自己的小算盘,准备胜利后摘果子。他确实做到了。”
2. “毛泽东搞阶级斗争使得党内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极不正常。一切事务都围绕一个“权”字。什么国家的团结,人民的利益,统统都放到脑后。国家的几个领导人成天想的是一件事对谁有利,特别是对毛泽东的权如何。没有任何人敢于冒犯毛泽东,一个国家的事完全变成了毛家的私事。”
(http://blog.qq.com/qzone/622006004/1303797123.htm)
显然,他们根本就是把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视为一体的!对此,即便是东窗事发之后,他们也供认不讳:“辛子陵表示,中共放弃毛泽东思想属明智,「只有与毛切割,中共才能有出路。」”
茅于轼、辛子陵,他们不仅明火执仗、肆无忌惮地污蔑毛泽东,而且明目张胆、赤裸裸地诽谤中国共产党;不仅诽谤了朱德、任弼时、高岗、陈云、叶剑英、聂荣臻、徐向前、薄一波、习仲勋,而且连同他们表面为之喊冤的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德怀、林彪、贺龙、陈毅,刘伯承、陶铸等中共领袖也在一起诽谤呢!
所以,公诉他们谣言诽谤毛泽东及其思想、诽谤中国共产党、诽谤社会主义名副其实、毫无破绽!
不仅毛泽东,而且所有当年的中共领袖、尤其是“国家的几个领导人”的后人,都理应当仁不让地挺身而出,加入人民公诉团、为自己的先辈正名!
你们必须以铁的事实证明自己的前辈:当年他们决不是“一切事务都围绕一个“权”字。什么国家的团结,人民的利益,统统都放到脑后”,更不是“成天想的是一件事对谁有利,特别是对毛泽东的权如何”,而是为国为民谋利益,争的是主义,决不是私利,是能力问题,决不是品质问题。
你们有这个能力和实力,但不知你们是否有这样的血性,有没有我们老一辈革命家们的遗传基因,是不是我们老一辈革命家们的亲生后人?????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序言强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对此,茅于轼、辛子陵却胡说八道:
1.“可是解放并没有给中国人带来幸福,相反,带来的是生灵涂炭的三十年。因政治原因死亡达五千万之众。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总数。二战结束给世界带来和平。战败国德国,日本,都变成了民主文明,繁荣幸福的国家。唯独中国这个战胜国却陷入内部无穷无尽的阶级斗争,造成人类史无前例的生命损失。”
2. 毛给中国带来的是使人痛苦,然后死去。不但自己用尽办法叫人痛苦,而且动员全国人民互相斗,互相制造痛苦。
3. 毛泽东还把人间一切美好的东西加以破坏。中国几千年积累的文化,理想,道德,艺术,全部被否定。可移动的古董,绘画,雕刻,统统烧掉砸碎。对不能移动的建筑物则推倒,把美丽的电影明星剃光头,让无知的群众用一切办法侮辱她们。把对社会最有用的知识分子一个个打倒,甚至逼他们自杀。把宣扬善的宗教领袖关进监狱,甚至干脆杀掉。毛泽东的目的在于全世界都因他而痛苦。
4. 毛泽东不但做到了在国内制造痛苦极大化,而且输出他的理论,让全世界都要残酷斗争。他鼓励在东南亚搞武装革命,制造死亡。在马来西亚,印度,泰国,菲律宾,缅甸,印尼,尼泊尔,斯里兰卡,都有武装叛乱。他死后三十多年的今天遗留问题还有一大堆。印度的毛派有独立的武装,拥有两亿贫苦群众的拥护,但是三十多年来贫困问题丝毫没有改进。因武装斗争每年死亡上千人。印度的中央政府拿他们没办法。搞得最惨的是柬埔寨。毛主席的好学生,波尔布特,遵从毛泽东的教导杀人无数,成为全世界近代史中杀人比例最高的人类灭绝案。这就是毛泽东功盖天下的事迹。
显然,他们就是在全面诽谤中共执政后的内政外交呢!所以,公诉他们谣言诽谤毛泽东及其思想、诽谤中国共产党、诽谤社会主义无可非议、理直气壮!
(七)
茅于轼、辛子陵,他们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墨迹犹在、铁证如山!不容抵赖、无法抵赖。
第一、他们身为军人,并以史学专家著称,却竟然伤心病狂、谣言惑众到了甚至连信手拈来、妇孺皆知的:
1. 震惊中外的“百团大战”、“五一”反扫荡,
2. 堪称经典的车桥战役,
3. 声势浩大的山东反攻战役,
等著名战役都置之于不顾的程度!信口雌黄:“除了抗战头两年共产党的军队打过几次抵抗日本军队的仗,从1939年以后就没有打过一场稍微大一点的仗。共产党的主要精力放在扩大解放区,培养自己的武装力量。”
第二、他们声称经济学家,并以学术权威著称,他们却竟然伤心病狂、谣言惑众到了甚至连信手拈来、举世公认的,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历艰苦奋斗:
一是、结束了我国长达半世纪的分裂和内战,开创了至今的和平年代,
二是、在“一穷二白”洋货时代的基础上,在敌对势力的包围封锁中,在不到30年内,把我国建设成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世界第六工业国、第十三科技国,拥有“两弹一星核潜艇”名列前茅的军事大国,人均寿命几近翻番的第一人口大国,人民当家作主、文化大革命席卷全球、毛泽东著作风靡世界的第三政治大国!
这些伟大成就都置之于不顾的程度!胡说八道:“可是解放并没有给中国人带来幸福,相反,带来的是生灵涂炭的三十年。因政治原因死亡达五千万之众。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总数。二战结束给世界带来和平。战败国德国,日本,都变成了民主文明,繁荣幸福的国家。唯独中国这个战胜国却陷入内部无穷无尽的阶级斗争,造成人类史无前例的生命损失。”
对中共的历史,袁腾飞之流诽谤的是“从56年到78年,中共就没干人事。22年的时间白白浪费了。56年之前,其实也没干多少人事。”而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却是从1939年开始诽谤,多出了17年!果然,姜是老的辣。
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如此丧心病狂不顾常识,污蔑中共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放着日本人不打,打自己的小算盘,准备胜利后摘果子”,全面谣言诽谤中共执政后30年的内政外交,其彻底否定中共、摧毁中共执政之法理基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狼子野心,不是已经不打自招了吗?!
所以,公诉他们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证据确凿、不容置疑!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同时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是,身为我国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作为我国公诉主体的检察机关却视而不见、并不作为。对此,普通民众自发公诉、声势浩大、形成了空前规模的人民战争!
面临牢狱之灾,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吓得胆颤心惊,可他们并不老实,反倒企图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干扰视听、逃避打击!真乃痴心妄想、白日做梦!
一是、他们以公诉团成员的身从法律上说与毛已无任何关系为由,巧言令色、负隅顽抗。
这些蠢材,一向把自己的愚蠢无知炫耀成无所不知。他们自以为很懂法条,其实就是个法盲混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据此,无论什么身份地位,凡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以各种有效手段、方式维护和保卫毛泽东及其思想、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力和义务!
二是、他们抓住“公诉”一词大做文章。以只有检察院有公诉权,公诉的主体应该是人民检察院,所谓“人民群众”自然不应该成为公诉的主体为由,大放厥词、误导舆论。
殊不知,人民公诉团,恰恰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而是“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请求。”并且是“希望人大对这一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是、他们除了将“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请求”断章取义成“向人民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公诉”再胡言乱语之外,还以人民代表大会只有监督权,无权干涉检察院和法院独立办案为由,信口开河、无理取闹!
且不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司法应当是独立的,不应当受到任何其他机关的干涉”这一条,单就说,我国从来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干涉检察院和法院独立办案一说。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五、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之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所以,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完全具有责成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查处和审判的权力!
由此可见,所谓司法机关绝不是司法人士为所欲为的独立王国,对于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人民及其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干涉、必须干涉!
对此,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案非常重视,并且感谢‘’网友的举报。”
(九)
这一小撮“八国串”虾兵蟹将尽管平日里言必称民主,可实际上对人民民主却怕的要死!除了玩弄法律术语之外,还在“人民公诉团”的字眼上下足了功夫,极尽讽刺挖苦之能:
其一、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人民又被代表了,难道你们问过60%以上的人民吗?”
这群弱智,岂不知:人民就一定不能被代表了吗?你不愿意就一定是别人也不愿意被代表吗?少数人不愿意就一定是多数人也不愿意被代表吗?
一是、活动还在进行时,现在结论为时尚早。最终不只是60%以上、而是80%以上的人民同意!不信,你们搞一把全民公决嘛。
二是、其实,只要不违法,以什么名称无所谓。就如你的孩子,叫什么名字,无论阿猫、还是阿狗,用不着60%以上的猫啊、狗啊们同意一样,只要你喜欢就行。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别人管得着嘛。
其二、冷嘲热讽、胡诌白咧什么:“人民公诉团’之称谓,闹了个法律笑话。”
由此,他们侃侃而谈,还自鸣得意,恬不知耻地给当高参,要改成“公民控告团”呢。
这些不学无术、沐猴而冠、不以为耻的混混,真乃不足言之辈。岂不知:所谓“人民公诉团”本身就含有“人民控告团”之意。
一是、所谓“公”字,会意,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本义:公正,无私;取义还有形容词“共、共同、公共”,副词“公然、公开地”;
二是、“诉”字,形声。本义:告状,控告;取义还有动词“告诉,说给人听,求,求助,有事实根据地说人坏话”。
不仅如此,竟然还有那不知死活的“八国串”虾兵蟹将,居然叫号:
1. “如果有人来个几千、几万号人联署,组成个“中国人民公诉团”或“世界人民公诉团”,郑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认定那些长期以来公然美化“文革”暴行的人犯有“反人类罪”!真正如此,不知的同志哥们到时又如之奈何?”
2.我 支持茅 先生,如果可能的话,我支持全国公开审理这个案子,公开历史资料,让全国人民都来看一看当年的历史!
那么,好吧!是骡子是马,咱们拉出来溜溜,有种的,你们就来吧!
就让我们同你们这些“八国串”们一起公开审理这个案子,公开历史资料,让全国人民都来看一看当年的历史吧。
我国正义的人民早就期盼着这一天呢!都等得不耐烦啦!
请你们这些“八国串”依据如下公开通知中所提供的方式联系,不来的是王八蛋。请问“八国串”:“你们有这个狗胆吗?
不要忘记,依据俺老人家当初的提议,我国人民网络法院早已成立,并业已决定公开受理北京、湖南等省市人民公诉团公诉茅于轼和辛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一案,且随同本文一并发出:(2011 ) 民字第 1号受理案件公示通知书和(2011)民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各一份:
(一)
最高人民网络法院受理案件公示通知书
(2011 ) 民字第 1号
北京市、湖南人民公诉团等省市人民公诉团:
你单位公开诉茅于轼、辛子陵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 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不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而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此,本院决定公开立案审理。现特将有关事宜公开通知如下:
一、本院公开立案审理之决定毫不影响你单位向其他实体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
二、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和“西方不亮东方亮”之原理,建议你们各单位同时分别向所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随时予以法条支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五十三条规定,拟将你们各单位的诉求并案审理;
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五、欢迎你们联系本院,办理相关事宜。本院联系人及方式:蒙童(许明山),QQ:1097679850.
(院印)
2011年 5 月 23 日
(二)
最高人民网络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1) 民字第 1 号
茅于轼、辛子陵之流:
本院已决定受理北京市、湖人民公诉团等省市人民公诉团诉你们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一案,现随文发送公开诉状副本(见《》网),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二、在收到自诉状副本后 10 日内,将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连同提出的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一并递交本院,联系人及方式:蒙童,QQ:1097679850。
三、你们可委托辩护人,并将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辩护委托书递交本院。
四、欢迎你们的支持者和自愿辩护人独立联系本院,办理相关事宜。本院联系人及方式:蒙童(许明山),QQ:1097679850。
五、接到通知后,尔等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判决。
(院印)
2011年5月23日
(十)
“分析人士指出,尽管近来各地兴起的‘唱红’活动让公众重温了毛泽东的‘伟大领袖’形象,但官方并不打算修改六中全会的决议,重新评价毛泽东,以免引发更大的政治争议。对于“公诉团”控告茅于轼,官方可能会不置可否,最后不了了之。”
(http://www.zaobao.com/zg/zg110525_002_1.shtml?jtss=tifeng)
这正是茅于轼、辛子陵之流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狗胆包天的肆无忌惮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死不改悔的根源所在。
茅于轼、辛子陵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共几十个领袖、几百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成千上万的高级干部、上百的高级领导机关及其所领导的执法机关、诉讼机关却全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的根源也正在于此。
在成为过街老鼠、朝不虑夕之后,茅于轼、辛子陵之流之所以敢于在惶惶不可终日之中,做困兽之斗、负隅顽抗,就是因为他们以为中共政权现今已是弱智群体、软弱可欺!企图能沿着年轻人袁腾飞的走过老路,不了了之、逃脱惩处。
这正是:去年袁腾飞,今年茅于轼、辛子陵;六中全会的决议不改,中共灾难不已啊。
对此,我们不得不再次强烈呼吁中共:
以壮士断腕之精神,坚决否定 1981年6月7日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谓毛泽东错误的论述!
茅于轼、辛子陵挖中共的祖坟,在遭到群众和党员们依法追捕后,辛子陵却说群众和党员们“不是针对他和茅而是中共”。这既暴露了他“贼喊捉贼”的十足流氓无赖本性,也充分说明了他是在把中共政治局十来个常委、20几个委员和候补委员、几百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成千上万的高级干部,全都当做二傻子戏耍呢!
我们这些山野匹夫怎么也想不通:一个曾消灭了国民党反动派八百万军队,打败了世界列强十几个国家侵略军的,一个以男人为主体、如今已经拥有7000多万党员、几百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成千上万的高级干部、几十个领袖的政党,中共面对几个流氓文痞,何以如此无能?面临如此群情激昂,何以竟然毫无血性?
悲哀啊!可怜。
今年的茅于轼、辛子陵之流或许如去年的袁腾飞一般,如漏网之鱼躲,过这一劫。然而,你们也不要高兴的太早!
毛泽东,以其为国为民的丰功伟绩,早已在中国人民的心坎上为他自己、也为中共和社会主义耸立起了一座与日月同辉的历史丰碑!万古流芳。
而一切诽谤毛泽东的人民公敌,也永远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了。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对于包括茅于轼、辛子陵之流在内,所有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篡改、捏造、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而不悔改的不逞之徒,我国任何公民都有权力和义务,随时随地,将他们当场擒获之后,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香港的爱国青年不就是这样严惩汉奸马立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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