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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八路军总部之争

2025-02-14 文摘 评论 阅读

武乡八路军总部之争

不懂常识,也不能拿“国家利益”吓唬人


  今年9月,武乡八路军总部房东张宪国在我的博客里留了电话,我打过去的那天,我们正好在同一个城市,于是很快就见了面。这天我们聊了很多,我才知道“武乡县王家峪八路军总部旧址”的产权,并不归当地政府所有,而真正的房东一直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奔走。
  王家峪八路军总部旧址,是张宪国祖上的产业。20世纪80年代,政府出价6500元征收,产权人不同意,捐献事情搁下。20世纪90年代,政府出价到1万元,产权人要3·2万,协商解决不了,于是事情再次搁下,一直拖到现在。
  我认识张宪国一个月后,《三晋都市报》首席记者翟少颖的《武乡:八路军总部房东维权记》发表,不久,该报特约评论员大丫山的《依法维权不可忽视平衡性》见报。我再次回到山西,张宪国把两张报纸摆到了我的面前。
  张宪国一个劲地和我说大丫山的评论《依法维权不可忽视平衡性》中的错误、漏洞与偏颇,我一点都听不进去。因为我刚刚到一个城市,我需要的是休息。两天之后,张宪国说的那些话已经忘完了,我安静地坐下来看报道和关于报道的评论。
  报道交代很清晰,没有袒护谁。而评论却是在明明白白地指责张宪国一家的行为了。说什么:“因牵扯到国家利益,其‘维权’必须要以平衡性为前提”,“任何只注重个人权利而忽视义务,割裂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平衡性的维权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评论员意识中,“国家利益”是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一个尚方宝剑,只要是粘上“国家利益”标签的,“个人利益”是不是都要让步?依他看来,私有权的保护简直就是多余,让全中国回到1958年大锅饭的时代,一切的问题便都可以迎刃而解。
  事实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精神层面不受侵害,才是最大的“国家利益”。要不,还要国家给公民以“国家赔偿”干什么?前几年,故宫博物院出千万元天价买一张古人的书法作品,他们说“国宝”不能流失。要是以“国家利益”的平衡性来说,只要是故宫博物院看上的,中国公民或者炎黄子孙是不是都应该无偿捐献?
  所以,评论员在本质上是对当代进步着的人文观念充耳不闻,顽固坚持“大锅饭”立场。这是这个评论的致命的错误所在。
  如果真正说到“国家利益”,总部旧址产权人也还压根就碰不到。行政官员把多少行政资源出租给利益共同体?以老区的名义向“国家”要这要那,把红色工程承包给黑色个体从中谋取灰色收入,行政官员和各方关系倒是平衡了,可是受害的是国家与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当权者在玩平衡的时候,往往重视办了这件事自己有多少实惠,而总部旧址产权人明确与政府叫板,让办事的人在中间捞不到个人什么好处,所以迟迟拖延找借口不办,还污蔑产权人不顾“国家利益”。事实上,产权人只是没有照顾到办事情的那帮人的“个人利益”,他们的维权之路才如此艰难,根本无涉“国家利益”。或者说他们敢于站出来维权,正说明这是一个健康地向前发展着的国家,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
  具体到本案,第一,产权人并没有与当地政府签署捐献手续,因此,“总部旧址”依旧是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要求退还财产,并非不正当要求,而恰恰是他应该提的要求。第二,产权人并没有要“天价”,并没有希望通过维权获得高额利润,假使真的可以通过维权获得高额利润,那也是应有之义,只要他合法,他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或者低额的利润,谁能怎么样呢?第三,政府投资维修了房屋,这也成了不赔偿产权人的理由。试问,政府靠“总部旧址”买出过多少门票?这其中利润怎么产权人一分钱都没有见到?这笔钱是不是也应该分产权人一部分或者一点点?
  政府真要觉得总部旧址是个“无价之宝”,你就出个合适的价格一次买下。评论员一边说总部旧址是“无价之宝”,一边恐吓别人不能要“天价”,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它不值钱,你就赶紧退给产权人,它值钱你赶紧买下来。这点常识难道武乡县政府还不如故宫博物院的领导清楚?
  至于说到捐献,以什么条件捐献,这是需要坐下来商量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万岁!

  山西 武乡县八路军总部 朱总司令的老房东在维权

  武乡八路军总部在1984年,在未经房主本人授权的情况下,由王家峪大队主任代签的征用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之后的房屋捐赠,虽然房主在场,但也并未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征用、捐赠均未完成,因此张家人仍是房屋的主人。此外,不能将国家对文物价值的认定,视作对其产权的划分。国家将该旧址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只是对其作为纪念性建筑历史价值的认定,而非就此将其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征用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认为谈“私人纪念建筑国家级文物,必须归国家所有”于法无据,私人享有所有权,享有保护权,享有拆与毁之外的处分权。国家如有需要征用,也必须走协商途径,不可强征,如有强征,则属违法行为;私人如果随意拆与毁,同属违法行为,如果强征、拆、毁行为严重的,则都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应该怎么保护?

  要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经该房产产权人的同意并未建立文字协议,未经政府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就能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

  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没有准确使用法律条款依据下武乡县法院经审查,起诉人张荣麒.张宪国所主张位于山西省武乡县王家峪村的旧宅院即八路军总部旧址,已于一九六一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就属于国家征用,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和亵渎。审查了个什么?也可以说是对法律歪曲和错解,你们说对吗?.----私有纪念建筑,其所有权受法律又怎么保护?

  国家级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省级文物属于省里所有,县级文物属于县里所有,这种说法对吗?那么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所有了吗?平遥是世界文化遗产我国就没有了所有权和自主权了吗?长治中院判决书就是这样写的.1961年定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我的诉讼不予受理.对吗?那么武乡八路军总部房东合法财产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就是国家的了吗?合法吗?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这条只用与受保护范围,而不是所有权的划分。对吗?》

  第五条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这条是指国家所有的保护文物,而不是指私有纪念建筑物。对吗?》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认为这一条适用武乡八路军总部房东。那是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不能征用,而是更有效保护其他们的所有权。才对是吗?是对历史和未来客观的真实反应与再现。是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形象的维护和持续。以及法律的有效鉴定和检验,是建立和谐社会有效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根本保证和深远的历史教育以及现实教育意义,是保护人民利益法宝。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长治久安的法宝。这样才对吧?》

  我引用的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要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经该房产产权人的同意并建立文字协议,经政府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

  如果仅是“大队”同意的,且没有或有“书面协议”,并且没办理产权变更,这房子的产权就应该依然是原产权人的。对吗?

  人民胜利万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万岁!!!!!建立和谐社会万岁!!!!!

标签:产权   文物   保护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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