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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新城区法院或被权贵强奸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新城区法院或被权贵强奸  

  

   【本文早写好了,想在黄海问题之后和其他几篇相继发表。今天看了金  

  

  牌民工的《赵东民事件有一线转机》,我不赞成他提出的“廉高波主要   

  

  从技术层面入手试图打开赵东民案子的死结,好多工人知道了赵东民  

  

  家庭的变故感到很内疚,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目前的情况下,要  

  

  让法院认错理赔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达成一定的妥协。”,“只要赵东  

  

  民在一审决的基础上,取得哪怕仅仅是缓刑的二审结果,就是一定程  

  

  度上的胜利。我也希望一些同志不要给予过高的期望。”要说“给法院  

  

  找到一个下台的台阶”,我的上篇《人民在救法律于火坑》与本篇《新  

  

  城区法院或被权贵强奸》就是给法院找到一个下台的台阶。  

  

  我明确宣布,接受“缓刑”就是承认有罪,我不愿意花费我两个月精  

  

  力去为一个罪犯同当权者斗争,这是出卖我们。为此提前发表此文,  

  

  视情况决定以后是否继续介入。】  

  

  我在《人民在救法律于火坑》,为西安市的法律部门说了几句话,说新城区法院判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法律被权贵势力强奸后生的私生子。说现在西安市中院也被这些权贵势力放在火上烤了一个多月。这种看法有没有根据,是不是为法院开脱责任?  

  

  有没有根据呢?我不是他们中人,曾经想获得诉讼文书卷不得,所以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但是逻辑证据是有的,可以支持这种认识。  

  2010年10月8日,我的第一篇文章——《在赵东民案中实践“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就指出:“赵东民这样一个普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何须省政法委出面?这是司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又何须要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王兆国,有何权力凌驾于政府部门之上,来管属于法院审判的事!王兆国没有权力管的事,省政法委要告他,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赵东民有罪无罪,不决定于法律,不是法院依法审判定得了的案。说明这极可能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一个有较大的政治背景的政治事件。”  

  

  在一审判决后,为了营救赵东民,主要着力于从法律角度谈赵东民案,把公检法部门作为赵东民案的审判主体来说问题。  

  

  进入二审后,我在2010年11月8 日《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中提出“当司法遭遇‘领导指令’法院该何去何从?”问题,认为“这在考验法官的品质,是不是象铁面包公那样,在皇太后压力下,敢把自己的头颅与陈世美的躯体一起放在铡刀口下。当然,法官也是人,人的一切美德和恶性都可能具有,他们中也会有犯法的,枉法的。”对赵东民案件已从法律以外的因素来思考,揭示法院枉法判决的原因。  

  

  事实上,在我要介入赵东民事件时,2010年10月10日发表的第二篇文章——《希望检察院对赵东民案撤诉》,就注意到“工会2009年7月份“案”后,公安机关2009年8月19日拘捕赵东民,你们到2010年2月春节过后向新城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到201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执法部门表现得非常地迟疑不决。显然,执法部门熟悉法律,知道赵东民行为不是犯罪。”  

  

  我注意到,省工会于7月10日案,在案后的一个多月期间里,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作为;直到2009年8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也根本没有进行过调查工作;仅凭省工会案材料就对赵东民刑事拘留。这里很有执行命令的迹象。  

  

  在得知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我反复想,为什么10月19日下午3点多审判长还对律师讲赵东民案的判决结果现在还没出来。而突然在10月19日晚8点半左右到看守所秘密宣读判决;判决书落款日期竟是10月17日?有没有这种可能,对赵东民的判决书是另外的人做出的,并且已经打印好了,审判长只是奉命去监狱宣读?2010年10月22日我发表《赵东民判罪不利于社会发展》说“天下总有不少不合理的事情发生,现在假的事情太多了,不能排除法院——在本案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是形式——判赵东民有罪。”  

  

  我反复思考赵东民案从案以后的全过程,感到法院对赵东民案的审理,不是本意,是被强迫的。如果是积极主动的,用不了拖那么长的时间,这样简单的案子,一两个月就判下来了。之所以拖了15个多月(说“拖”是因为这期间公检法基本没有作为。一审如此,二审也是这样,现在离“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只有10天时间了,西安市中院仍然没有一点作为),就是说一直在挣扎,不是半推半就,不是通奸,是强奸。  

  

  我这样看,网友们不一定认可,法院也不会公开承认,但内心会感激我理解他们。这种事,我见多了。一个人因参加文化大革命被法院判刑17年,法院就明确说:“这是省委定的案”。  

  这是不是为法院开脱责任?这首先要看是不是实情,是实情就不是为法院开脱责任。而且,法院没有守住法律贞操,良心上免不了责备。  

  

  我提出这个看法,是是划了一条界线,想帮助法院从权贵势力的干涉中解放出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判的意思。一审判决是权贵势力强奸法律产生的私生子,  

  

  责任主要不在法院;现在事情弄到这个地步,不仅通了天,而且全国网民都知道,谁想左右这个案件的审判,都很困难了,弄不好就惹火烧身,被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这时候法院应该能够公开公正地进行审判了。如果再次“强奸”而不抗拒,不告发,就有通奸共谋之嫌。  

  

  至于如何判决,现在的权力还在二审法院手里。如果你们也认定赵东民有罪,就当机立断,不要拖延;如果认为赵东民无罪,也当机立断,不要拖延,不要再屈服于权势而枉法;为了给一审法院纠错的机会,发回重审也可以。时间不多了,希望把握好时机。  

我提出法律被强奸的认识,好很重要的是全面看问题,促进问题全面解决。这一点,随着事情的发展,大家会愈来愈看得清楚。
标签:法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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