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
近日来,李庄漏罪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大媒体对此吵的沸沸扬扬,种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总结起来可以用“天使”和“魔鬼”两种形态进行归纳。
翩翩天使,美丽动人,能触动人们心灵深处最柔软的部分,想起天使总会和真、善、美联系在一起。重庆检方追诉李庄漏罪,倘若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拿出必要的证据,最终定罪与否由法院公正裁决。这个“天使”的结局定会让重庆的司法拥有天使般的荣耀。反之,社会上一些疯言疯语,说重庆司法部门这次对李庄主要是想把其往死里整,杀鸡儆猴等。霎那间,重庆司法部门俨然成了一个恐怖的“魔鬼”。至于“天使”还是“魔鬼”笔者在此将作以分析。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公安部门的性质是司法行政部门,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服务民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个人或单位的犯罪行为可以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既然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就有权进行立案侦查,认为构成犯罪当然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对宪法的总纲的具体细化。既然如此,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李庄作为公民个人其违反犯罪行为一但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其处罚当无异议。检察院是司法体系中的监督部门,针对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亦没什么值得争议的。中国古代的儒家始祖孔老夫子,在论语中向其学生讲述了“格之以名分”的道理。所谓格之以名分,通俗的讲就是各司其责,个人干好个人的分内事。公安机关也好,检察院也罢,它们都是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有什么可以非议的呢?既然,通过人民的意愿组建了这个政府,政府树立必要的公信力,民众亦要相信政府,相信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虽然可能有些层面存在缺陷,这始终动摇不了法治社会的大局。
近日,人们担忧的问题终于拨云见日了,在法庭审理中,检方以证据存疑为由撤诉,法院同意致使李庄漏罪案终结。这充分说明了重庆司法部门是严格遵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李庄漏罪进行追诉的,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在此,谁是“天使”谁是“魔鬼”,一切昭然若揭!
笔者在此不由想到社会上现存的某些恶疾,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怀揣着某种目的,为换取个人利益而制造舆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妄加猜测,在社会上疯言疯传。人类从野蛮的原始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发展至现在的文明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心理的干净和行为的理性。期盼不文明的行为消失,社会大文明、大和谐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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