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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局没认可草甘膦毒性试验为商业机密

2025-02-24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就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的法庭审理,相关道记录了如下情节:

  

  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开审孟山都出庭 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

  

  2015年11月17日 16:36

  《转基因观察》注意到,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提到农业部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其中,审判长有次这样直接问:“孟山都的回复函称由于该试验告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们在全球范围内视为重要商业秘密从未公开过。被告依据这个回函作重要的证据提交了法院。请问: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是认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还是两者都有。”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这个问题主要是双方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理解差距。“我们国家对个人隐私没有法律的规定和界定,但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像第三方实验告会涉及试验员的信息,比如对小动物的捕杀等,试验员的名字需要保密的,所以涉及个人隐私。我们认为主要是商业秘密。”

  

  审判长进一步追问说“那到底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农业部代表律师答:“我们的观点是商业秘密。而且受法律保护的,有两个法律条文。”

  

  庭审的调查环节主要围绕着农业部的审查职责上。主审法官问:“如果说孟山都的毒理告含有重要的秘密。被告是否对此进行了审查”

  

  农业部代表人士称进行了审查,“我们基本认可了这个观点,而且向孟山都核实了。对于信息公开的过程我们都要研究的。我们引用了这个东西。目前,孟山都对这几条认可了。”

  

  另外,农业部代表人士确认收到了孟山都对于动物试验告为何是“商业秘密”的书面说明材料,但在审理中并没有提供材料。(摘录完)。

  

  从美国官方记录看,美国当局不认可该类上市商品农药的毒性试验告为商业机密。譬如,美国官方关于孟山都公司上市商品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的记录,要求该公司遵循“Cite-All Method”法规规范规定:

  

  EPA: glyphosate, 1979-07-19.

  所谓“Cite-All Method”,是美国官方关于农药 上市申请必须包括的试验数据的联邦法规“40 CFR 152.86”整个内容的简称。该类试验数据及其数据属于公共信息而必须向民众社会公开。详见美国官方表格:

  

  Certification with Respect to Citation of Data/EPA.

  

  (d) the study is in the public literature;。

  

  其中“the study is in the public literature”即公共信息 (且往往或多数是民众可免费获得的公共信息),不是商业机密,因而官方机构没有、也不能为上市商品的该类试验数据承担商业机密的保密之义务责任。(见附件)。

  

  上述美国官方文件说明:美国官方不接受或不认定孟山都公司的上市商品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而予以保密,相反,明确要求孟山都公司将其作为公共信息(必须向民众社会公开)处理。若孟山都公司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获得美国官方核准,那么,那就意味着孟山都公司签字同意该数据信息是公共信息,否则,那就涉嫌孟山都公司对美国官方搞了撒谎欺骗,即涉嫌通过欺骗美国官方主管部门的手段而使得草甘膦上市且充斥着美国、中国和其它不少国家的农药市场。

  

  且不说孟山都公司行为如何,从官方记录角度看,美国当局没有接受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而中国当局法规明文规定,官方承担保密责任的商业机密必须经过批准(若正常,那么,该批准过程至少包括独立第三方重复实验来检验其试验成立和数据结果可靠),而中国农业部至今没有拿出任何官方批准该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的公文。就是说,中国农业部声称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是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权利人和产品的母国即美国的官方认可之依据的。

  

  进一步说,该草甘膦毒性试验及告是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 Inc为孟山都公司做的。而美国当局发布的文献明白说明,该机构为孟山都公司的上市商品所做的该类试验属于“NO CBI”,详见:

  

  EPA: Monsanto/Younger Labs. 1992-08-13/1971-11-15.

  所谓“CBI”,是美国官方使用的缩写,全文是“ConfidentialBusinessInformation”(商业机密)。因而,该文献所谓的“NO CBI”就是“非商业机密”,即该机构为孟山都上市产品做的毒性实验数据不是商业机密,美国官方不接受那类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因而予以公开。(见附件)。 注: 或说,该文献并非是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然而,美国官方做事是“一案一审”。该案例说的是老早以前的故事;因而,除非把那个案情全部推翻,那么,以后的故事就都按此对待、即 作为“非商业机密”对待。

  

  正因为如此,孟山都公司要掩盖草甘膦毒害,就没有发表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据披露,美国主管部门说明,他们没有该试验数据的记录)。如此,美国当局就没有任何义务责任为其承担所谓“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责任。

  

  由此,不管从官方规定还是官方案例记录看,中国农业部所谓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是“商业机密”的做法和辩解,都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根本不成立的。----在任何文明国家,本国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个基本原则、是该国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在非文明或野蛮国家,才把商业利益甚至外国商业利益置于本国人民利益至上。而中国是文明国家,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而中国农业部却认为外国商业利益可以驾临于中国宪法之上即高于本国人民利益。如此,中国宪法是否有效、中国还是不是文明国家、中国的人民利益到底处在什么位置,这将在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的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到鲜明反映。

  

  需要指出的是,从中国农业部的法庭辩护词看,其认定该试验数据是“商业机密”为:

  

  1】 2014年3月11日,三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告原件扫描件及英文告的中译本。

  

  2】 2014年6月4日,农业部最终作8号答复,称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巳复函认为试验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云云。

  

  就是说,多年前,农业部审核批准草甘膦上市使用的时候,该部门和孟山都公司都没有申明该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认定其为“商业机密”是北京市民要求其公开之后的事情。很明显,农业部审查批准涉嫌严重违规:或是审批草甘膦上市严重违规、或是认定其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操作严重违规,二者必居其一、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简而言之,包括草甘膦农药在内的许多案例已经充分说明,农业部表现说明公权私用非常严重和国家管理失控相当严重。是整理农业部的时候了。

  

  很明白,农业部必须完整全部地公开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北京法庭应做如此判决。从网民反馈看,中国农业部行为及其法庭辩护已经失去了民众对该部门的起码信任;若北京法庭判决有利于农业部言行,那么,将使民众对法治社会也失去起码信任。如此,其它外国公司可以仿效和以此案例判决为例子,收买渗透了中国主管部门官员,他们就可以以“商业机密”为名而彻底剥夺中国民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中国市场为所欲为了。一个没有民心起码信任的国家、一个官方机构把外国公司商业利益置于本国民众权益安全之上的国家、一个民众连自己每天吃什么和用什么都不知道且没选择权的国家,那该有多么危险,不言而喻。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网民已经呼吁纪委进驻和清理农业部了。事件如何发展,拭目以待。

  

  参考阅读:

  

  市民状告农业部:又是官进民退么2015-11-12 20:05。

  

   .

  

  附件上:美国官方1979年文献,明确说明孟山都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的实验数据是Cite-All Method即公共或公开信息,即不认可其为“商业机密”。

  

  附件中:美国官方表格,明确要求申请人签字同意其上市商品试验数据为Cite-All Method即公共信息(非商业机密)。

  

  附件下:美国官方记录,明确说明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 Inc为孟山都公司上市产品所做的毒性试验数据属于“contains No-CBI”即非商业机密。

标签:商业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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