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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驳斥药家鑫上诉四点理由,药家鑫故意残忍杀人罪行确凿必须依法处决
严厉驳斥药家鑫上诉四点理由,药家鑫故意残忍杀人罪行确凿必须依法处决
据悉,药家鑫已经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具体有四条。现逐一驳斥如下:
药家鑫提出 第一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驳斥如下:把人撞伤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难道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杀人八刀也好六刀也好目的都是都是杀人灭口,刀刀杀人难道不是手段残忍?故意残忍杀人难道不是罪行特别严重?在闹市故意杀人和在原始森林里故意杀人都是故意杀人,难道在原始森林里故意杀人就可以不偿命吗?如果在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里,把无辜之人一刀给捅死,难道就可以因为看不见而开脱罪行吗?那以后歹徒就在黑夜里行凶杀人,就可以因为“光线不如白天的好”、“眼神不好”故意杀人而免死吗?致命仅有一刀难道还不够吗?连刀都不用,比如采用哄骗手段让人喝下“安乐死”致人死得“安安乐乐”,难道就不是故意杀人吗?就可以逃脱故意杀人罪吗?如果只有“致命一刀”杀死人就可以免死的话,那么行凶歹徒都要去只用一刀杀死人了。试问,如果有人平时压力太大,心情烦闷,一刀把人杀死,或者一刀杀死“激情律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那个“弹钢琴的‘叫兽’”,请问,就不是死罪吗?
药家鑫提出 第二条上诉理由为 :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驳斥如下:即使有自首情节,因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特别严重,依据刑法规定,也不能按自首减轻判罚。(何况至今药家鑫还不认罪,重新审核发案时药家鑫表现,药家鑫哪里又有自首情节?)即使是自首,那么一刀把人杀死,再去投案自首,就可以免死吗?如果故意杀人自首就可以免死,那么行凶歹徒都要去杀死人然后再自首,这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天下岂不人人自危? 药家鑫提出 第三条上诉理由为: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驳斥如下:第一次故意杀人并且赔偿的话就可以免死,那么有钱人都可以去杀死穷人了,比药家鑫还要有钱的人也可以去杀死药家鑫或者要加薪的家人了。药家鑫提出 第四条上诉理由为: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驳斥如下:如果因为对死刑要慎重而对故意杀人犯免死的话,那些精英叫兽和药家鑫的“激情律师”不知道要被杀死过多少次。
结论:药家鑫至今仍不认罪,妄图逃脱死罪;药家鑫罪行确凿,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如不依法严惩,社会主义法律就荡然无存,党和国家政权就再也难以取信于民,中国必然危机四伏,人人自危,必然会出现杀人不断的社会乱相。所以,药家鑫故意残忍杀人罪行确凿必须依法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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