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保障药家鑫案法官独立裁判?
谁保障药家鑫案法官独立裁判?
《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均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在法治车轮的滚滚进程中,法官愈加渴求自己审案的独立性。但是,可笑的是,审理药家鑫案的法官却像个孩子,在药家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居然不知道该怎么量刑,而要请教旁听庭审的公民。
表面上,西安市中级法院向旁听公民征求药家鑫的量刑意见,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实际上,此举涉嫌愚弄民众,不过是转嫁抱怨对象的别有用心。因为,虽征求过民意,但到底是否公正扬弃民意,鬼才知道。而最终,裁判还得由法官作出。若民众对裁判有意见,法官就可辩解,民意不可违,无奈之举啊!
回头看看案情: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26岁女子张妙.见张妙在记录自己的车牌号,不顾受伤的张妙哀求,药家鑫竟然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而后逃逸。这是一起非常令人痛心的残暴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应充分,理应按《刑法》第232条予以裁判。药家鑫第一次过失伤害张妙后,却没有悔意,更未积极救治,反而故意杀死张妙,逃逸中又撞伤行人。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制裁。
但是,《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药家鑫不能适用情节较轻的款项,但即使适用前款,也处于死刑、无期、十年以上这三种选择的纠结状。法官犯难了,怎么办?于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标新立异,抛出“激情杀人”的辩护观点。张妙并无挑逗、刺激等过错,只是正当维权而已,何来的激情杀人?此观点瓦解后,辩护律师、同学和邻居又抛出药家鑫“无污点、学优、受奖励、自首”理由,要求从宽量刑。药家鑫是逃逸后再次撞到人被群众抓获的,他有什么自首情节?其它所谓的理由,又能作为酌轻的理由吗?
如此简单清楚的案件,法官竟然犯难?不得不让人怀疑受到干预,据媒体披露,药家鑫具有殷实背景,这就具备了权或钱的干预条件与可能。于是,在激情杀人、无污点、受奖励等狡辩无效情况下,又想出征求民意的招数。但是,判案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公民在法律适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因此,只要该案背后的干预悉数终止,还有良心的法官就能理直气壮地作出裁判。
尽管我们信誓旦旦地高举宪法和法律之剑,但现实毕竟是残酷的,药家鑫案的法官所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谁能保障其独立审判权?数以亿计的人民站在药家鑫案法官的背后,坚决支持其独立公正审判。但是,假若法官出错,也会受到数以亿计的人民给予舆论的审判。
坚守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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