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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事件没有赢家,打工者输得赤裸裸!

2025-02-23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强国论坛上近日有篇网文,看后虽觉发人深省,一时间却又实在说不出什么;好在该文不长,不妨贴过来再说: 

       富士康事件没有赢家,打工者输得赤裸裸!

[寒江春梦] 于 2006-08-31 14:12:28上贴

转贴:

顶不住铺天盖地的网络正义呼声和声讨,明知自己理亏的富士康终将天价3000万索赔降价至1元,诉讼对象也改成了《第一财经》。至此,似乎整个事件已经回归本位,两位记者也长舒一口气,答谢全国支持者的义举,喟叹“胜利”的到来!

如此说来,是记者胜利了?是公正、正义胜利了?是深圳市法院清白得以洗刷了?是深圳市劳动监管部门虚惊一场了?终于是血汗工厂富士康“败下阵”来了?但稍微深思一下会发现,整个富士康事件没有胜利者,只有失败者!

富士康输了,光彩褪尽,它原来如此血腥,它已经声名狼藉,虽然这可能并影响它继续地压榨剥削!记者们输了,前段时间两位记者的惊魂、眼泪、无奈和绝望,已然“杀鸡儆猴”地成为所有良知媒体从业者的阴影!深圳市政府输了,美丽的改革开放示范窗口破碎了,深圳只不过是资本和权势极尽所能压榨剥削的天堂而已!深圳市法院输了,对打工者的申诉惯于推诿拖拉,却在富士康案件中创下司法界的“深圳速度”,原来法律可以被如此操纵!深圳市劳动部门输了,美国公司苹果一周时间即调查出富士康用工状况并公告世人,而深圳市劳动部门这么多年来你在哪里?珠三角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资模式和经济成就破产了,原来滚滚珠江流动的不是水,而是打工者无尽的血和泪!

而最大的输家,还是已经并将继续接受资本和权势双重压榨与剥削的千千万万打工者,包括富士康员工;或许,富士康员工还能获得些许的改善。但是更多的打工者——富士康事件的真正主角,你们输得最惨,一如既往地惨,你们输得赤裸裸、一无所有:不要指望还有媒体为你们呼吁、控诉,不要指望深圳市还是东莞、广东的法院、劳动部门会为你们主持公道、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要指望血汗工厂的压榨行为会有所收敛,不要指望资本家会善心大发、人性回归......

不要指望了,打工者们,一开始就被排斥在富士康事件之外的血汗工厂事件的真正主角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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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一点儿的读者也许早已发现,在这网文一一列举的这许多输家之中,偏偏少举了一个照理最不应当被人忘记的输家。这个照理最不应当被人忘记、却偏偏最容易被人忘记了的的输家,在这桩富士康事件以及许多类似的事件之中,即使不算最大的输家,至少也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最大的输家之一。这个照理最不应当被人忘记、却偏偏最容易被人忘记了的的输家究竟是谁?它,就是当前中国无数受内、外、大、小资本超时超限剥削的民工最想指靠、却常常靠不大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在我国境内许多大、小、内、外资本掌控的企业之中,号称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组织和以为工人维权为已任的工会,要么不见踪影,要么名存实亡;工人名副其实地成为老板雇用的人手,那还有一点儿国家主人翁的样子?《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不得超时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等,差不多全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而且远不是只在一时一地成为摆设。

 亿万就业工人长期被迫超时超限工作的结果,势必造成我在网文《为什么不把管小摊贩的劲头匀点儿到大老板身上去?》所说的那种局面:

  “无证摊贩大多是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他们苦找工作而不可得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其中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原本该由他们做的活计,被许多有证经营的大老板分摊到各自企业的在岗工人头上去了。许多企业的工人,不是像《劳动法》规定的那样每天干8小时、每星期干5天,而是每天干10小时、12小时、甚至于14、15、16小时,少有甚至于没有休息日,而且根本不敢向老板要加班工资。因为“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之类的大标语到处贴着呢,“三条腿的狗难寻,两条腿的人多的是”。既然大老板们可以如此为富不仁、可以肆无其惮地拿《劳动法》擦层股而无人管束,中、小老板们为什么不紧紧跟上呢?正因为数亿就业者大多三个人干了五个人的活、甚至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活,才造就了如此庞大的失业队伍和如此赶不尽又管不住的无证小贩。正因为存在如此庞大的失业队伍和如此赶不尽又管不住的无证小贩,形成“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三条腿的狗难寻,两条腿的人多的是”这样一种致命压力,更迫使就业者三个人不得不干五个人的活、甚至于一个人不得不干两个人的活;从而使如此庞大的失业队伍更加庞大、使如此赶不尽又管不住的无证小贩更加赶不尽又管不住。”

 如果说,在改革转型的当前中国社会中,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那么我觉得今年最怪的一件事就是:为什么不先把颁布多年的那许多法律、不先把与绝大多数劳动人民休戚相关的《劳动法》之类好好落实,偏要急不可待地赶着出台那个在我等劳动者眼里无关紧要的《物权法》呢?如此这般地急不可待,究竟是为了让《物权法》也像《劳动法》那样尽早成为摆设呢,还是老是成为摆设的,只可能是《劳动法》之类的法律,而决不可能是《物权法》之类的法律???

标签:如此   深圳   事件   工作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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