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层面看“范跑跑”事件
对范跑跑的谴责,一般都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很少有人从法律的层面来鉴定他是否违法。经一位朋友的提醒,我查阅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觉得范跑跑的行为不仅仅挑战了道德的底线,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范跑跑及某些媒体为这种行为的开脱甚至宣扬,其实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显然,范跑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问题是他是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果是,他就是犯法,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不必负刑事责任,但也改变不了他犯法的事实。
一般意义上的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指的是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队员、船长、海员、驾驶员等。军人不能因为怕死而不上战场,警察不能因为怕受到伤害而不敢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医生护士不能因为怕传染上疾病而远离病人,消防队员不能因为怕被火烧伤而不上火场,他们的职业规定了他们必须和这些危险作斗争。这些情况我想大家是没有疑义的。
教师在地震中负有的责任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职责可以参考船长、海员和驾驶员。经历台风和巨浪这种类似于地震的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后,在一艘即将沉没的客轮上,船长和海员是不允许先于乘客逃生的,必须首先组织乘客撤离,只有当所有的乘客得到了救生设备,船长和海员才能考虑自己的安危。某市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辆公共汽车经过一座桥时,驾驶员突然发现刹车失灵,置满车乘客于不顾,独自跳车逃生,汽车撞倒栏杆后翻入河中,造成十多人死亡,十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来,驾驶员并没有因为避险行为而免责,而因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大家知道在客机中是不备降落伞的,空难发生时飞机驾驶员和空勤人员不可能也不允许率先逃命。学校和教师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这里说的是教育部门,但是转移、疏散学生等任务都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其实也就是教师的责任。
除了少数豆腐渣工程,大部分房屋的倒塌都有一个过程。开裂、倾斜、部分倒塌、全部倒塌,一般需要几十秒、几分钟甚至更长的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组织得当,就有可能撤出更多的人员,最大限度地减轻伤亡;如果组织不力,则极有可能造成拥堵和踩踏,产生不必要的伤亡事故,这次地震后,救援人员发现大量的学生不是死在教室,而是死在拥挤的楼梯间,我觉得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看看有没有学校和教师失责、对学生疏散组织不力的情况。衡阳火车站踩踏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重庆家乐福踩踏事故,这些血的教训,我们千万不能忘记。
今年高考某些地区出台了监考老师禁跑令,规定如果发生地震,监考老师必须最后撤离教室,否则将受到严惩。虽然禁跑令被认为侵犯了教师的权益,受到大量网友的非议,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却是明确了教师在危急关头的责任,是有积极意义的,作为一名教师,我表示支持,
这里我建议:第一,都江堰市检察院应该调查一下光亚学校学生的伤亡情况,尤其是有没有发生踩踏、坠楼等事故,如果有,应当追究学校和某些教师的渎职责任,这种自动出头的笨鸟,不打白不打。第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抓住“范跑跑”这个典型事例,对广大教师加强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的学习,我们的眼睛不能只盯在自己的权益上,更应该看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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