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善后”举措竟然更加变态
富士康“善后”举措竟然更加变态
公众在议论富士康“11连跳”时,大多把矛头指向富士康管理因素,极其频繁的加班,极其紧系的人际关系,员工情绪缺乏交流、释放的时间和渠道,才会导致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的员工走上绝路。为此,仅此都期待“11连跳”后的富士康能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善后”举措,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
然而,令人难以致信的是,富士康“善后”举措竟然是更加变态的规定。
就在富士康“11连跳”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深圳富士康公司通过其内部通讯邮件Notes发布了题为“关于组织集团员工对《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进行签名确认事宜”的邮件,有员工将其解读为,今后员工再发生诸如跳楼自杀等事件,富士康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媒体报道说,在这封名为《致富士康同仁一封信》里,先是表示若是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困惑、烦恼、委屈等,可拨打集团内部的“员工关爱电话”及其他内部投诉电话等。接着,话锋一转,请员工“务必理解”,“基于国家法律、集团制度和人道关怀之原则,集团对员工意外事件的处理均依法依规进行,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但定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依法补偿,并进行合理抚恤工作。”“同意公司基于保护本人或他人健康的目的,在本人身体或精神出现异常情况下,将本人送医治疗。”在这封信件的最后,要求员工签署知情同意书。
该邮件在富士康内部员工中引发轩然大波,并遭到强烈质疑。有员工将该邮件的页面扫描并上传到国内部分网站上。富士康多名内部员工向记者确认,他们的确收到了上述“自杀切结书”,有员工表示拒绝签署,更有员工将该制度斥为“变态制度”。据了解,此前,为了防止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加班时间过长等,富士康曾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切结书”。(“切结书”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用语,类似于“协议书”,一旦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此看来,“11连跳”后的富士康,对于各方压力反应,首先是彻底撇清自己的责任,让以后跳楼的员工“死得其所”,并自我赋予将问题员工送进精神病院的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不用讳言,富士康的“连跳”势头依然很强大,出于社会的道义和对生命的尊重,强烈呼吁当地政府立即介入,以强有力的手段,遏制富士康继续上演“富死坑”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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