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正义”做广告,替婊子立牌坊
拿“正义”做广告,替婊子立牌坊
据我从事律师行业的朋友讲,在九十年代大部分时间里,律师事务所是国有的。在九十年代后半期,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合伙人制度,部分国有律师事务所消失了。这样,律师事务所就变成了服务业的一部分。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综合研究所,等等吧,也就是提供专业咨询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有盈利的要求和愿望,不然就难以生存。为了生存,为了招揽客户,就必须做广告。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怎么做广告?
广告也是一门学问。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年代里,广告是很少见的。后来逐渐出现广告,当时都是特别简陋的广告。不是说有钱没钱的问题,而是观念和 技术的问题。比如,九十年代初期的广告特别简陋,产品影像、然后是电话号码、电报挂号、运输方式等等十分具体的信息。
后来就出现了产品形象广告,这就比单纯的商品性能、运输方式等简陋朴素的广告前进了一步。
再后来就是借助公益广告宣传商品,这是最有效的。
那么,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怎么做广告呢?
现在流行炒作。很多律师事务所为了炒作,积极介入公共事务,发表见解,影响视听,取得宣传广告的效果。
而李庄案,是全国最受关注的案件,能介入这个案件的辩护,这个辩护人必然随着全国的关注成为“名人”,自然取得了广告效应。
陈有西免费为李庄辩护,成为律师事务所中最大的广告赢家。
那么,这次陈有西最有名的言语就是: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强调律师的独立性。
再有,陈有西称李庄是最聪明、最有能力的律师,李庄为了“法治进步”在作者自己的贡献,甚至献出了自由。
这里,很显然,追求正义、追求中国法治进步,是所谓陈有西最大的“愿望”。
果真是这样吗?
显然不是简单的表面现象,在李庄案中,陈有西们(包括很多律师)扮演了极具表演天赋的“演员角色”。
他们的表演是为了什么呢?
他们以正义为幌子,把正义当做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词,其实,追求的是对律师事务所的“宣传效应”。追求法治进步,追求法律正义云云,都是欺世盗名的“广告词”,他们真正追求的就是“伪精英”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从而获得在法律事务中的“垄断利益”。在所谓“程序正义”的幌子下掩盖着不可见人的“捞人潜规则”。他们用“正义”的名义践踏法律,谋取不义之财,是最无耻的败类!
证据是什么呢?
证据就是他们贩卖西方的所谓“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的实质就是忽视“实质正义”,注重形式而忽视内容,夸大形式的作用而忽视内容本身,把内容当做形式的附庸。
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呢?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无休止的在法庭上辩论,无休止的在程序、形式等方面耗费时间和经历,让当事人、司法机构消耗大量的钱财、精力、感情,而律师们就好比获得了长久的生意一样,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他们看来,即使这个人的确杀了人,也有目击证人,或者有好几个目击证人或者相关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是他杀的人,而必须找到凶器之类的“实物证据”。
比如,有四五个人明鲜目击了陈有西用“点穴术”杀了人,一个陌生人在他身边倒下死亡,他的作案工具是手指,手法是“点穴术”,没有实物证据,按照陈有西们的逻辑,陈有西就是无罪的!真相是这样吗?
这样的“片面强调程序正义”的必然结果就是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沼之中,其实是一种骗局。
在“程序正义”的彩旗下掩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垄断利益。如果重视“实质正义”,直接追求事实真相,那些律师所能得到的经济利益不就大打折扣了吗?
所以,正义只是他们的广告词。
当“正义”成为广告词的时候,也就跨进了“荒谬”的泥沼之中了。
做点实事吧,律师事务所本来就是生意,律师本来就是生意人,不要扯什么正义也罢!
既然做了婊子,就别想着再立牌坊。立了牌坊不仅不能洗刷耻辱,反而成为自己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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