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问何兵陈光中陈兴良等教授专家收了多少“捞人费”?
想问一问何兵、陈光中、陈兴良等教授专家收了多少“捞人费”?
在大于《重庆李庄案——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帖后的讨论中,有个网友跟帖如下:
在猫眼看到一个发言,很有些法律依据,转录于下: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网在李庄律师被逮捕后仅两日(2009年12月15日),就登载出《重庆日报》报道,题为“律师不端行为践踏法律、为人不齿”,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梅传强教授说,李庄被捕折射出了律师圈内的黑幕,为帮助当事人逃避惩罚,确有部分像李庄这样的律师办案时不惜采取教唆当事人作伪证、串供等违法手段。”此时,距倍受争议的李庄案庭审尚有2周,梅传强教授、《重庆日报》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新闻网就已经跨过法院判决,直接给李庄案下结论、作定性,称其“践踏法律、为人不齿”。
(http://news.swupl.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106)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全国记协1991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
2005年□□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要求:“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可见,媒体可以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但是媒体不能在判决出来前就给案件结果定性或下定论,不得诱导舆论影响案件审理。
为何这么规定呢?大家都看过中青报记者郑琳赫赫有名的大作《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曝光近20人被捕》,没有看过的可以google了围观一下。现在经过庭审以及各大媒体的后续报道,大家都知道这篇基于重庆方面通稿编写的报道通篇充斥着不实情节,大大歪曲了真相。真理存在于细节之中,在法庭对各种证据的细节进行质证甄别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该对案件判决结果下结论作定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特别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网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的新闻网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导师梅传强身为法学教授,竟置上述宪法、法律和规范于不顾,在庭审2周前就对李庄案下结论作定性,称其“践踏法律、为人不齿”。作为法律人,我要在这里质问一声,到底是谁在“践踏法律”,到底是谁“为人不齿”?
大于简单的回复是:“请用你的观点解释: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为首的“专家”的“学术研讨会”及发布的《“李庄案与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纪要》。”
[云淡水暖]网友在《李庄案的核心:黑帮富豪享受着顶级律师顶级专家的服务》中也前后对照举出了类似的例子。
一个是2003年的刘涌案:刘涌在沈阳靠组织黑势力发家,黑极一时,又在贪官污吏的庇护下,戴上人大代表之类的红帽子,红极一时,被揭发时偷逃到国境线被抓回,本来自知难逃一死,在狱中连遗书都写好了。几乎与龚钢模案如出一辙。顶级的大律师出面了,刘涌家属慕名请来了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过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的田文昌大律师。也几乎是如出一辙,田大律师的辩护方向也是“程序正义”,说刘涌在侦讯期间受到过“刑讯逼供”,证据有瑕疵。最为厉害的一招是,在田大律师的组织下,“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南方周末》),其中,有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等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且在此次会议上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2003年8月,刘涌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顿时,网络舆论哗然,最后,刘涌案由最高法维持死刑判决。
一个是现在的龚钢模案:李庄曾经向龚钢模的亲属做出过这样的承诺并且收取费用。“李庄于12月2日邀请了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权威学者陈光中、陈兴良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等著名刑法学专家,召开了一个龚刚模案件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华商报》),大家注意:在刘涌案的《专家意见书》形成中参与会议并且签字的也有:刑事诉讼法权威学者陈光中、陈兴良教授二位。
对于这些“学术研讨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书”是不是“置上述宪法、法律和规范于不顾,在庭审前就对案件下结论作定性”就不多说了。下面想说的,就是再不懂法律的从这中间也看出在“程序正义”后面的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富人犯了罪,由律师接案收“捞人费”(这个“捞人费”当然是罪越大钱越多人越傻收得越多),接着接案律师用“捞人费”一方面向办案的人员活动,一方面请教授专家搞《专家论证意见书》或《学术研讨会纪要》,再用这些《专家论证意见书》或《学术研讨会纪要》去结案。
也就是说,从法网里捞人已经形成了程序链,教授专家律师分工合作,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李庄才敢扬言:“我上边有人。”“你们没我的后台硬。”“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即使重庆判了,我也要让它在最高人民法院通不过。”
如果是这样的,大于想问一问何兵、陈光中、陈兴良等教授专家收了多少“捞人费”?如果是这样的,东风还不一定能够压倒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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