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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欺世盗名哄骗民众篡改宪法监督法歪曲特别调查

2025-02-16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http://xinu.jinbushe.org/index.php?doc-view-6641.html
【转载】为了澄清特别调查是怎么一回事,认清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都是什么水平,我们的媒体和知识分子的责任和严肃性都到哪去了?!首先看一看宪法:

“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定。

再来看一下全国人大官方解释:http://www.npc.gov.cn/npc/rdgl/rdzd/2000-11/01/content_8835.htm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怎么回事?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对该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在大会会议期间调查工作尚未结束,需要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法律是件严肃的事情,全国人大的活动更是政治过程,其工作运转也是政治学研究内容,贺教授的发言让人觉得如雷轰顶,不知是法律没写清楚还是政治学议会研究的基本概念是错误的,我们的公共知识分子就这么发言么?!

再看看贺教授的发言:铁道部自家调查难服众 北大教授呼吁特别调查http://news.xhby.net/system/2011/07/28/011331942.shtml(网页很多,随便找一个,原文北京晚报27日刊登)

新华报业网讯 前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中提出:“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该微博发布后十几个小时,转发的网友突破了6位数,数千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前晚10时,记者就此对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您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提出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进行调查?

  贺卫方:这几天的舆论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由铁道部来主动促请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和结论(法律是这么规定启动调查的么?!铁道部有这个权力么?!),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做法。

  记者:也就是说,您不赞成目前这种由铁道部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做法,甚至对它不够信任?(记者可以质疑,但调查是铁道部自己调查自己么?!国务院特别调查组呢?最高检察院呢?媒体没有严格陈述事实的责任么?!)

  贺卫方:当然,我对它不信任。让犯错的人去调查自己在哪里犯错了、犯的错有多大并承担纠错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谈到人性论,那就是无解了,任何国家的任何调查组都可能被收买,受到牵制,那就没有真相了,难道不应该“无罪推定”么?!评价调查组的成果难道不是应该从结果出发么?!)但是,我并不是特指铁道部,温州的这次重大事故其实是许多真相难明的事件中的一个。

  记者:特别委员会的人员都从哪里来?人数上会有限制吗?

  贺卫方:委员通常应包括人大代表,也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这和全国人大的解释的出入请大家自己理解,特别委员会是相对于专门委员会而言的,无论从法学还是政治学讲,其成员原则上必须是立法机关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可以参与调查提供帮助,但不能是成员当然组成,如果非要设立专家学者组成的调查小组,可以,但那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别调查委员会了,哪国议会的调查委员会也是议员为基本组成,默多克事件就是一例,那是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组成的,专家不能随意解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要保持权威性,与此同时也必须保持应有的中立性。

  记者:特别委员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工作形式呢?

  贺卫方:特别委员会的运行必须有公开性,它的工作形式要采用法庭开庭的方式,(是不是贺教授老想打官司啊?!哪写了必须是法庭啊?!那还叫委员会制么?!你以为这是美国参议院弹劾总统呐?!弹劾是司法程序,这只有在少数总统制国家中才有!)证据的呈现、不同意见的辩论、最终报告的严密论证,都是非常重要的。听证会应该是开放的,甚至允许电视电台直播,让所有的情况都展现在公众面前。(和法律与全国人大的解释都差到哪去了?这种事件有原告被告么?!调查的目的是委员们根据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由调查委员会的名义归纳调查报告,并给出结论,不可能让不同的人同时辩论,那反而影响调查。同样公开有时有利于调查,有时又可能妨碍被调查人说真话,因此各国调查委员会都采取闭门调查和公开听证等多种形式,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这么说来,特别委员会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专项事故调查组有明显的区别?

  贺卫方:那是当然。层级就不一样,它超越了特定的行政机构,具有更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从人员上来说,它的组成人员不再是特定的行政人员,人员来源能保证多样性;最关键的是,它的调查要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形式,所有的调查都应该采取法庭方式,允许意见的交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视频直播。最后提交的报告,可以是委员会意见一致的结论,也可以有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提交的单独报告。(不知您是怎么得出的,依据何在)

再看看另一位法学者的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谌洪果 :专家间怎么差距这么大?!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1_07/27/7963303_0.shtml

“723”事故应启动全国人大特别调查程序

较之以往发生的公共灾难,人们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关注,已经从单纯的悲痛与感动转移到更多的忧虑和思考。铁路交通事关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高铁建设营运过程中不时暴露各种技术争论和垄断腐败问题;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门的处理方式草率武断、态度傲慢、反应迟缓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的积压和导致的惨重生命代价,引起各方强烈的不满和质疑。人们不仅要求揭露真相、追究责任、获得公正,而且开始深入反思如何从制度层面真正避免类似人为事故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一些有识之士再次提出启动宪法第71条有关由全国人大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要求由这一权威机构对事故本身和背后的制度问题进行调查听证。按照贺卫方教授的说法,不能再让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成为 “睡美人条款”。这一建议当然是严肃、理性和富有建设性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从根本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尊严。

此次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可以看到如下几种常见的事故调查方式:

1.公民调查:借助网络尤其是微博等公共平台展开各种民间的调查。但由于调查力量的不平等和体制性的阻碍,公民调查仍然不能避免谣言和猜测,难以具备权威性;

2.铁道部门的调查:由于铁道部门是事件的当事人,自我调查违背了起码的回避原则,容易引起公众强烈的不信任。

3.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这是一种传统的自上而下型的调查模式,但其处理方式往往只能在短期内有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上的问题。

4.独立司法部门的调查:司法部门的介入往往局限于整个事件定性后对具体责任人员的法律追究,再加上司法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和司法处理方式的个案性,所以,对于这种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公共事件,司法部门的调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上述4种调查程序业已成为当今处理公共事件的常规做法,从这次动车追尾事件看,这些调查方式皆显现出各自的不足,无法从宪法高度维护公民权利和捍卫国家尊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在这个意义上,启动宪法层面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与第7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开会期间代表们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质询相比,这一条的规定更具特殊性,其一旦启动,落实宪法权威的制度意义更为明显。从这一条款的启动要求看,“723”事故也完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理由如下:

1.动车追尾事故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甚至已经产生了不好的国际影响;2.目前的调查程序处于被动,缺乏透明公正,已经不能令公众满意,不能取信于民,公众渴望更为独立、公正、权威的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3.这次事故牵涉到公民出行安全这一切身问题,人们深感不能把调查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而要深入揭示其中的制度隐患;4.最高权力机关组成的调查,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够平息民怨,其对于解决各种制度问题具有特殊的优势,能够给出更加长远合理的立法决策。

还需指出,在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时,不能以技术和实践的难题为借口拖延宪法的落实。民主宪政的水平、公民素质的成熟理性, 都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全面提升。调查委员会的启动条件尽管比较严格,“须由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全体代表之十分之一才可提议。”但这是宪法审慎的必须。在充分考虑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积极启动这一程序体现了执政者的政治智慧和实践勇气。此外,宪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的程序和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调查取证、质询、听证会、专家论证等;调查时间也可以根据处理事态的缓急难易程度该短则短,该长则长,所有这些都说明,调查委员会完全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 可见,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启动的特别调查程序,不仅是事实性调查,而且是制度性调查。不仅要给公众真相交代,还要给出制度交代。其结果是标本兼治,有效激活宪法条款,实现良性的制度推进,形成长期监督,使政府和人民双方受益,也有利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标签:调查   委员会   问题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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