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旭:李庄徒刑应在六年至十四年
杨连旭:李庄徒刑应在六年至十四年
2010-01-01
乡下的规矩,“猫冬”期间是不理世事的。可近来却被重庆打黑事件搅得村里议论纷纷、人声鼎沸、不得安宁,更主要的是根本不容俺老人家再如往年那样心闲神定的“猫冬”,也不得不改革了。
怎么回事呢?说来话长啊。
(一)
本来呀,重庆打黑运动刚一兴起,俺们这里实十里八村的男女老少,无不拍案叫绝、拍手称快!
其实,重庆黑帮恶霸如何怎样,俺们这些远在数千里之外的山野匹夫们并不了解,可对近在眼前的黑帮,他们如何勾结官府、怎样豢养律师,垄断市场、强买强卖,欺男霸女、为非作歹,那可是了如指掌的。所以,听到社会上有舆论,说什么重庆打黑是薄熙来在“作秀”、是制造政绩、是为了升官、是不讲法制!他们不禁怒发冲冠啦!
要说在俺们乡下,像俺老人家这样的水平,就相当于城里的大师一般了,心里再怎么龌龊,说话也是讲文明的。至于其他人,不要说是那些目不识丁老农了,即便是初中肄业以下为主的中青年农夫,也是粗俗得很!这不,听到有人非难重庆打黑运动,他们就破口大骂起来:
“说这些话的,不是‘八国串’就是婊子养的!这些个杂种们,凡是有人做损害国家和老百姓利益的事,他们就大唱赞歌、就喊亲爹;只要看到有人为老百姓做事,就横挑鼻子竖挑眼、打击挖苦。”
“对!如果说重庆打黑,是薄熙来在‘作秀’、在制造政绩、是为了升官的话,那么我们就欢迎这样的‘作秀’、支持这样制造政绩,拥护这样的人升官!可现在像薄熙来这样的官太少了!”
“应该说,不论是薄熙来,还是其他什么人,只要他‘作秀’、制造政绩和升官有利于国家和老百姓,我们就热烈欢迎、坚决拥护。至于说法制,如果说不能保护国家利益和老百姓安全,却成为脏官恶霸祸国殃民的仗恃,这样的法制还要它作甚!不讲更是应该。必须把这话让那些‘八国串’和婊子养的杂种们知道。”
“还有,当年高岗在东北搞‘三反’和‘五反’ 打老虎,毛主席一看,利国利民!马上就推广到了全国。现如今重庆打黑利国利民,也应该建议胡主席推广全国。”
于是,他们纷纷要求俺老人家把他们的这些议论写出发出去。可俺老人家呢,
一来、现在已经深刻体会到了“时间就是金钱”的哲理,每日还要为生计而忙碌呢;
二来、从来没有拒发俺老人家稿件的《》,自从一夜走红之后,真个就如王熙凤所言“大有大的难处”了,2009年接二连三地拒发了俺老人家《毛泽东·葛丽英·贺国强·徐光春》和《关于给xxx平反的决议》等几篇文章后,虽然其他网站给发了,可也把那些“巴国串”网特们给乐得够呛。俺们乡下人自私,可是不愿意做让人高兴的事,无论他们是左派还是右派。
想到此,俺老人家即讲了一通,重庆打黑,别人说什么无所谓,关键看重庆老百姓如何评价,咱们并不了解重庆的情况,不好议论;只好严格按照毛主席周总理关于“互不干涉内政”的教导去做。至于说,中央是否推广,自有肉食者谋之。再说,以胡主席的圣明,很可能是在等到重庆形成了一整套的经验之后,再推广全国,也未尝可知。
经俺老人家如此巧舌如簧的一番摇唇鼓噪,这些粗俗的山野农夫倒也心平气和了下来,不再来烦了。
(二)
转眼快一年过去了,俺老人家也开始“猫冬”。可自从重庆打黑律师事件出现说三道四舆论后,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了又禁不住怒火胸中烧、破口大骂起来:
“真正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如今不光是黑官们官官相护,这些黑讼棍也是棍棍相庇。即便是现在的法律不把咱们老百姓放在眼里了,谁有罪没罪再也不像毛主席时代那样由咱们老百姓说了算了,可还有法院呢!那个讼棍李庄有罪没罪,也是法院说了算呀。可就那些狗娘养的律师不等法院判就说他是无罪的。”
“嗨,现在的律师,好人有,可是少!多数都是唯利是图、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讼棍。他们跟公检法的脏官,本来就是互相勾结、相互利用、贪赃枉法、共同分赃的一丘之貉!是鸡生蛋、蛋孵鸡这种扯不清的关系。这次重庆打出来的那个黑法官和女讼棍,不就是一对破鞋嘛。如今他们却口口声声说,是法官腐败才逼得他们腐败。真他妈的是白眼狼养的呀。”
“就是啊!北洋军阀时代,还有施洋大律师;国民党时期还有“七君子事件”中的史良、沈钧儒这样的大律师,可如今有谁是呀?老人家,你写出来,问问这些狗杂种们!”
于是,俺老人家便好言相劝,说那个律师有罪的证据咱们并不知详情,也不好断言。尤其是,其中究竟有没有逼供信,咱们可是吃不准。既然有罪没罪是法院说了算,等过两天,法院判决也就是了,又何必急呢。
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一听,顿时也就泄气了。可没想到,只过两天,俺老人家仅仅消停了两天,他们就又打上门来了:
“老人家,这下你无论如何也得写出来了。重庆的法官简直是群废物!那个叫李庄的讼棍都已经当庭承认了所犯的罪行,可他们却还不下判决!还等什么呢?是等李庄这个讼棍给他们送钱呢吧。”
“这不可能。他们现在没这个胆子!估计不是废物、吃不准,不敢当庭判,就是为了稳妥,下去再商量商量。”
“总而言之,还是废物啊!那个讼棍都已经当庭承认了犯罪事实,律条就在那里明摆着呢,还有啥吃不准,需要商量的呀。”
“依我看,不只是法官无能,检察官也够饭桶的了。拿出几件不容置疑的证据就足够了,找那么多是是而非的证据作甚!而且,既然那个讼棍既然已经当庭承认了犯罪事实,律条就在那里明摆着呢,还辩论十五六个小时作甚?这不浪费时间嘛。而且,那个讼棍既通报同案犯笔录,又透露同案犯在逃的消息,这违反了《保密法》和《律师法》,可检察官却没提。”
“俺倒是认为,法官检察官无能,律师更是无耻!那个讼棍既然已经当庭承认了犯罪事实,律条就在那里明摆着呢,他们竟然还在胡搅蛮缠、信口雌黄!尤其是,人家检察官指出,那个那个讼棍李庄诉讼期间嫖娼宿妓的事后,辩护律师陈有西竟然说,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你这句话让我觉得你人格有问题。这个混蛋,竟然连嫖娼宿妓就是犯法都不顾,而且连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都不明白,真正是见利忘义、胡搅蛮缠、人格有问题!”
“对呀!至于说其它那些什么证人没出庭、在押人员不能作证、以言定罪等等,都是些法盲讼棍和唯恐天下不乱的‘八国串’的话,至于重庆警方是否有渎职,那也是另案问题。本案的关键是,尽管李庄和陈有西这些讼棍还是胡搅蛮缠,但毕竟承认了犯罪事实,这就足够啦!咱们必须指出来,既要以正视听,也免得那些废物法官和检察官不得要领。这样,也算是老少爷们们对薄熙来的支持、以推动打黑运动推广全国,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就这样,老少爷们纷纷要求俺老人家,必须要高举我国特色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坚决贯彻伟大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打破“猫冬”期间是不理世事的祖制成法、同世界接轨,一定要干涉重庆内政。
事已至此,俺老人家也是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只好依据他们的指点,整理如下。
(三)
首先、让我们先看相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其次、让我们再看相应的事实报道及依法对号。
据(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09- 12/31/c ontent_501161.htm)京华时报 2009年12月31日 07:41《李庄案庭审近16个小时》报道:
第一、公诉方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李庄曾明示或者暗示龚刚模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从而拖延庭审时间。
李庄说,这些东西,我承认我教过他们,但教不是叫,我教给他开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尽一个律师的义务。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高度浓缩告诉他的,让他翻供,是知道了他被刑讯逼供的前提。
李庄称:“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处,足足吊了8天8夜。”
中国青年报12月31日报道:在法庭上,李庄多次提到“龚刚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据重庆法医验伤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这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
(http://news.163.com/09/1231/06/5RRH5L4O000120GR.html)
每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能知道 “吊到2米多高处,足足吊了8天8夜。”对人的身心将造成怎样的伤害。对此,李庄也必然心知肚明。
所以,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这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这显然完全是捕风捉影。!
由此,在李庄及律师不能举出其它新证据的情况下,这个李庄指导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
一是、完全符合“【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注意:“他人”是包括除本人之外的任何人广泛概,当然包括了嫌犯和被告。
二是、涉嫌教唆诬陷、诽谤警方及相关人员。就此,李庄是否有刑事责任,山野农夫们确实不懂了。但他们认为,这个讼棍即便是没犯罪,也是个教唆犯。所以,如果龚刚模果真这样做了,必定是罪上加罪。故此,他不仅没敢,而且还揭发了李庄,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而且,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当然,如果李庄和其律师能够例举出龚刚模遭到刑讯逼供的死证,那么就此而论,李庄和其律师就是完全正确而受冤了。
第二、公诉人还指出,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李庄和其律师称,伪证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官的公正判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到法庭上作证,影响了法官的判决。因而不能构成伪证罪。
对此,不知是检察官糊涂,还是李庄和其律师打岔,总之尽管李庄和其律师承认了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这个事实,可也确实不能构成伪证罪。
但是,李庄之所作所为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公诉人指出,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赂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对此,李庄称,找警察作证,确实是他的主意。但出100万找警察是让他说出真相还是制造伪证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是刑辩律师必须做的,是职业权利。吴家友自己也说,他拒绝去干,那就是所有行为没有真正实施,怎么能构成伪证罪呢?
对此,不知是检察官糊涂,还是李庄和其律师打岔,总之尽管李庄和其律师承认了了找警察作证,确实是他的主意、出100万找警察是让他说这个事实,可也确实不能构成伪证罪。
作证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是没有报酬的,那么,出100万找警察是让他说,说出来的能是真相吗?
所以,李庄所为自然也就符合相应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
(http://www.scxsls.com/article_12597.htm)
如果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可算作是被代理了的当事人。那么,
而且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四十条,并且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四十九条。
第四、李庄称: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的指控,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律师向代理人告知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没有什么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未授权律师将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以,李庄此举:
显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四十九条之第九款。
(四)
综上所述李庄本人已经当庭承认的事实,其中无论哪条成立,李庄之所作所为对坐入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那也是确定无疑的了。这样,考虑破坏打黑运动,而且导致全国舆论,情节特别严重,两罪并罚这个李庄徒刑就该在六年至十四年。否则,就是重庆法官手下留情啦!
对此,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也颇为满意,纷纷夸赞起了俺老人家的好手笔。
人嘛,都是顺着好咽,横着难吃。听了颂歌,谁也心里美。就俺老人家这水平,能得到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的夸奖也就知足了。可就在俺老人家心里美滋滋,在受用着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美言呢,殊不料,就听有人道:
“光说这些还不够!就那些狗杂种们抨击重庆打黑运动是破坏法制和程序的问题,还得加上一段。”
这下可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了!
“有道理。先加上这么一句,法制和程序绝不是恶霸、赃官和讼棍们贪赃谋私的借口和损人利己的依据,法制和程序必须保护国家人民利益。是否符合国家人民利益,这是是否合法和程序正义的唯一标准,只要是符合护国家人民利益的做法,就是合法的、就是正义的程序!否则,任凭你说的天花乱坠,那也就是违法的不义程序。”
“什么法制和程序呀!连他们的所谓大牌律师都是教唆犯,那么他们的所谓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和什么律师制度,是什么货色,也就不打自招了。如此法制和程序,重庆打黑运动还有必要不折不扣、按部就班吗?!”
“重庆打黑运动是在落实邓主席 “两手都要硬”的既定方针,是改革开放的继续和深入发展。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重庆打黑运动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的全新事业。改革开放就是违法乱纪的事业,重庆打黑运动违法乱纪也很正常。邓小平的改革可以违宪,薄熙来的重庆打黑为甚不能为法?!”
“就是嘛。重庆打黑运动既是改革开放的新事,也是特事,违法乱纪也是完全应该的。xxx早就指出: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
“对!现在不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出卖公有制企业,这是否违法,俺说不准。但是,当年四川解散人民公社违反宪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了,可不仅没有负任何责任,而且还被法律采用了。可如今不是成了改革开放的一个伟大成就在公开宣传和表扬嘛。既然改革开放可以违宪,那么重庆打黑为甚不可以违法呀!更何况,至今重庆打黑也没违法呢。”
“不是违法,应该是为法。改革开放可以为宪,重庆打黑就能为法。法制和程序必须以保护国家人民利益为唯一标准,重庆打黑运动就是在保护国家人民利益,即便有做法与现行法制相抵触,那么现行法制就应该向重庆打黑运动看齐,进行改革。”
“所以呀,有必要提醒薄熙来,只有是利国利民的事,既然干了,就应该不拘一格干到底!千万不能听那些狗娘养的讼棍们什么法制、什么程序,作茧自缚、半途而废,落个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的结果!”
……
这帮子粗俗的山野农夫就这样七嘴八舌,直说得俺老人家也是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了,更不知所云了,只好立此存照了。
至于他们的话,是对还是错呢?就交给列位看官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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