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率问题续——刑法的本意与吊诡
在以中国为样本的历史考察当中,我是从性善和性恶开始分析的,逻辑起点是主张人类的天性是丑恶且贪心的性恶论者更倾向于犯罪。
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有两种,一种是国事犯,一种是自然犯。绝大多数犯罪是盗窃、抢劫、强奸、杀人、行贿、贪污这种自然意义上的恶意所致的自然犯。
小右们一贯主张人类的天性是丑恶且贪心的,所以他们一方面认为要靠什么制度啦制衡啦什么的去管束别人,否则就要拿以德治国来骂人;另一方面他们又要千方百计地争取和保障自己吃喝嫖赌毒坑蒙拐骗偷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人权。
小右们不相信世上会有好人,他们是现实主义者。小右们的所谓自由主义里的所谓自由,说白了,就是吃喝嫖赌毒坑蒙拐骗偷的自由。
说小右们是性恶论者,即便作为全称判断也是没什么问题的。不作为全称判断来理解的话,那也丝毫无损于小右们更倾向于犯罪这个推论,因为有些小右之所以没有表现出犯罪倾向,只是因为他们没有那个胆。
《共产党宣言》中对“流氓无产阶级”这个词,曾作如下解释:“流氓无产阶级是旧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分,他们有时也被无产阶级革命卷到运动里来,但是,由于他们的整个生活状况,他们更甘心于被人收买,去干反动的勾当”。我们可以由《共产党宣言》里的这句话得出以下这样一个额外的结论:马克思所定义的“流氓无产阶级”,即是无产阶级中的小右。这应该不能算是过度推理。
小右们喜欢站在地主老财的立场上,把所有参加革命的人都骂一遍。小右们如果自己是地主老财倒也罢了,如果自己不是,那小右们明显就是在干反动勾当的无产阶级嘛。有小右们自己跳出来作证明,我这个论断于是更加确实了。
这里于是存在以下这样一个三段论:
大前提:性恶论者更容易犯罪;
小前提:小右们是性恶论者;
结论:小右们更倾向于犯罪。
——逻辑的力量是无穷的。我这是从概念入手做的逻辑分析,所以前文可以看做是对小右们的犯罪倾向所做的本体论证明。
然而法律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都是历史性的存在,辨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
正义基于道德,秩序基于伦理,法律是阶级分化之后有权阶级强奸伦理道德而产下的后代。而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分化消失了,没有哪些人有机会统治其他人,法律也就失效了,从而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人们的行事规则只能是伦理道德,也只需要有伦理道德。
在法律不能垄断话语权的地方,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是行为的规范,比如作恶会由世道人心来规范,失误要通过教育和练习来规范,意外则应该由科学探索和技术进步来规范。
失误首先是一种失败,意外首先是一种霉运,其次才殃及别人,他们本是可怜人。但在私有制下,有权阶级设立的为自家利益着想的制度却把这些社会悲剧转化成了欺负人的损失转嫁规则——所谓各种名目的“责任制”。
远的不说,以许霆案为例,那是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的事实为依据、以从无期到死刑的法定刑为准绳来判决的。许某确属犯罪,就算法官不判他,道德法庭都要把他钉到耻辱柱上。
我同情王斌余、杨佳,甚至同情邱兴华、同情马加爵,因为他们的案子体现的是社会伦理的悲剧。
我之所以丝毫不同情许霆,原因是许霆案体现的仅仅是主流媒体操控下的伦理闹剧。
CCTV-2的《经济半小时》节目里,在关于人性和制度环境的那番辨证中,清华法学院的许章润教授不仅犯了简单的逻辑错误,而且是明显违背常识常理的。
许章润的意思是,不能指望大多数人做圣人,不能靠道德来预防犯罪,要建设制度环境来减少犯罪。
右翼社区的主流民意是,有这样的钱,不多拿不算正常人,这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代表了广大右派群众的价值和行为取向。
不动要用公权力,或者至少判决更人性化一点就好了——绝大多数有志于犯罪的右派青年也都是这么想的。
其实法律没那么多漏洞。明火执仗为盗,偷偷摸摸为窃。对物暴力为抢,对人暴力为劫。所谓盗窃,本来就包括了盗和窃两种方式,不该有什么歧义嘛。
法官的判决没有错,法律本身也没问题,许霆小贼死不足惜,起码的是非观念是最重要的,就预防犯罪来说,通过这事儿教育一下无法无天的小右也是好的。
怎么减少犯罪呢,建设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呢,把原本犯罪的东西宣布为无罪倒是一个方便法门,但很显然,这恐怕并不是许章润的本意。
拿许霆案来说,试想,许霆仅仅是因为害怕坐牢才跑的吗,其实还是不想还钱的因素更大一些。许霆携款跑了,这就使得许章润的自力救济、民事解决的建议在实践上泡了汤。
罪与罚,这都是明码标价的东西,法官和犯罪分子之间,完全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其实即便请客吃饭也是有血腥味的——“君子”远庖厨罢了。
明码标价的东西,有些之所以定价奇高,其原因是不鼓励购买而已,这种价格政策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的。有人说:既然17万是无期,3个亿也是无期,以后就尽量多搞。事实上,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超过10万,无期是原则上的起刑点,乐意不乐意拿三个亿换自己的小命儿,完全取决于你自己。
比如强奸幼女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之所以特别重,是因为这两种对象更容易成为加害对象,欺负前者比较容易,盗窃后者比较划算。提高这类特殊对象的犯罪成本,让犯罪在利害上划不来,对预防同类犯罪也是有好处的。
广大小右们应该明白的一个浅显道理是:要法治,就不要跟法律讨价还价。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有法律,是因为要消灭阶级分化,必须要有一股积极的力量,社会主义的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免疫系统。私有制和剥削是很容易死灰复燃的,革命成功的无产阶级要想从根本上巩固对阶级的消灭,就必须从根本上消灭剥削及其私有制基础,这就需要一些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来巩固革命成果,在这里,复辟私有制是最大的罪过。
这时的统治者,因为他们已经把私有制成功消灭了,他们也不可能是有产者。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跟以往的统治者相比,根本的特点是不再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对其他阶级搞剥削。
掌握了政权的革命者有两种取向,或曰两条路线。
一种是摇身变为新的权贵,利用手里的权力去剥削别人,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延续并重复了两千多年的悲剧。
一种是把政权当成改造社会、实现社会理想的工具,革命成功的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的苗实施专政,是巩固公有制、消灭剥削及其所有制基础的有力手段,这是新中国的缔造者要走的路子。
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即是革命者中的前一种人。后一种人与其进行路线斗争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说以阶级斗争为纲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还是公允的。
资本主义跟奴隶制一样,都是人吃人的社会制度,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只不过是吃人与被人吃的关系,就像佛家所说的六道轮回。不愿意吃人也不愿意被人吃的人,在奴隶制社会叫自由民,在资本主义社会叫自由职业者,在佛家看来这叫自了汉。而马克思的志向跟佛家的地藏王菩萨倒是相仿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发明什么东西,他们只是跟所有拥有美好而伟大的心灵的历代圣贤一样,对人类的苦难有悲悯,对人类的未来有希望。跟那些梦想家不同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足够的才智,他们发现了实现理想、解救人类的现实可能性。
从人文的角度看,刑法是应该废除的,公检法是应该砸烂的。
但人类,尤其是小右们的人性还没进化到靠道德良心就能约束得住的程度,所以小右们还要继续在罪与罚的历练中慢慢改造。
在私有制还没有根本废除、阶级分化的条件还没有彻底清除的时空条件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对小右们来说是个难题。
另,《警察与赞美诗》在当代中国的拷贝,于前几天上映了,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前文当中的结论。在我们怀念的那种社会规则当中,如果不犯罪,是很难有危及生存的生活上的失败的。
附:
犯罪率问题——中国样本的历史考察/Article/Class17/200812/62566.html
监狱成穷人避难所羞辱了谁?/Article/Class4/200812/62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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