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扩内需:棚户区改造拆迁与物权法
四万亿扩内需:棚户区改造拆迁与物权法
拓荒者
人们在四万亿扩内需这场加快民生工程中似乎明白了点什么......
为法学精英忽悠的"有了<<物权法>>老百姓的房子就不会被随便拆了"但全国到处可见的非法拆迁在<<物权法>>实施后之今日却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而以西安为例的所谓"棚户整体改造项目"的"棚户改造"这一词语又似乎终于找到了此种"词源"所在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中"的第一项措施即:"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显然"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对此前的拆迁行为的认可,与西安等18城市政府救楼市的默认是一对"双胞胎"!于是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国务院原<<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即:68号令的法规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在"棚户区改造"词语下成为"有法"可行。但拆迁纠纷乃至暴力抗法事件一波未平又起一波且抗法的"坏人"被警方拘捕者的量呈上升趋势的要害在于:此种"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行政决定的"公共利益"法定抽象行为,而"不是"开发商的拆迁"流转"的买卖行为。所以,被拆迁群众诉求无门于是"暴力抗法事件"按下葫芦又起瓢。然而,当我们看一下如下事实所谓"棚户区改造"这类行政决定行为的背后实际上仍是开发商行为:
我所调查的手头资料表明,西安市政府2007年10月20日印发的市政告字[2007]16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怎么看都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行政抽象行为,但拆迁实施单位的《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是开发商,据陕西省建设厅关于2004年10月房地产企业审批名单中拆迁实施单位的《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市建委审核申请核发暂定资质企业名单20家其中之一。其成立于2004年9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等。“暂定”是否“转正”?据资料显示,该地区"棚户改造"20亿元,然而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开发商有能力承接如此巨大投资20亿元,改造总面积160.77亩,拆迁工程需拆迁安置单位、居民2111户,近万人,拆迁安置预算费用7.9亿元吗?
再看2008年现正在实施的市政告字(2008)33号文件即:西安游艺市场棚户改造项目,其拆许字(棚改)第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拆迁单位是"西安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怎么看业内人士都会认为此公司只是政府为主体的公共利益而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然而作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棚户改造办公室的拆迁安置公告(2008年10月10日)白纸黑字开宗明义的表明"同意西安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对游艺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究竞是政府委托该公司"实施拆迁",还是"实施改造"?!这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改造"的主体被故意摸糊了。那么,改造的资金由那个渠道支出,最终谁来承担,拉动内需的四万个亿,地方政府,开发商,拟或是被拆迁的民众???!
难道说"棚改"区内四至五层高的单位办公楼及其住宅也是"棚户"不成,这种有<<物权法>>而不依的政府损害民众利益的人为摸糊概念的"擦边球"实在"高明"的结果是导致拆迁暴力事件必然原因。可见成就内需不足的"坏人"是谁,在那里?就在政府内部!
(星期一 2008年11月24日上午 7: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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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和谐:请地方政府拿出拆迁的热情宣传十七大精神>>
听到街上广播声此起彼伏心想肯定是地方政府部门在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于是胡锦涛“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铿锵的声音令人们发自由衷的兴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原来是西安新城区尚俭路地区棚户整体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的喇叭拆迁“宣传”!这不由得使我疑窦丛生?
疑问之一:《人民日报》2007年8月25日题为“为物权法实施做准备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防止拆迁无法可依”明确指出:拆迁管理条例10月停止执行;中国人大新闻当日,亦同样告示全国人民《拆迁管理条例10月停止执行》并指出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定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那么新城区尚俭路地区的拆迁依据的是什么?鉴于我对政府的信任,不由得从内心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辫护”,可能新城区政府的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等一系列行政决定是在物权法生效前的10月1日前所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是“合法”的吧。然而,此种拆迁行为持续到物权法生效的10月1日后所为,恐怕是不合法的,这在法学原理上称之为行为的违法客观方面。否则物权法生效将成“虚设”,我为新城区政府的内心辫护失败了!
疑问之二:如果说新城区政府拆迁行为持续到10月1日后是违法的,那么此前的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等一系列行政决定则是“合法”的话,而西安市政府10月20日印发的市政告字[2007]16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则是违法无疑了。难道市政府在10月20日印发的16号文件时,不知道此前10月1日物权法生效而追认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是“合法”?于是乎人们不得不反思10月1日前的行政决定行为是借“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物权法生效实施进行时间上的“赛跑”是否可理解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再看市政府16号红头文件称“在改造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通告之日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难道说拆迁协议尚未依法平等自愿地达成搬迁之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权也因拆迁公告而“依法消亡”不成?!也难怪,在一30-40岁便衣女郎的带领下由公安、工商、城管为主体,拥戴着几百号挂有“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的人所到之处,饭馆、店堂哗啦啦纷纷拉下卷闸门发出阵陈有节奏的音响声。只是这种“音响”流露出的是几多无言的愤恕和无奈,不得而知。有心人注意观察到:这些几百号戴胸牌中的人是不一样的,胸牌中有照片和编号的少数人,是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而胸牌中无照片无编号二十几岁光头脸上堆满横肉的“有生力量”不无“黑社会哥们”之嫌?也为他们野蛮拆迁一旦发生治安乃至刑事案件的查证,“预设”了无证可查的空间!相形之下对市政府16号文件的“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多或少是一种自我讽刺。于是被拆迁户的大爷大娘们气愤而无奈地躺在了床上,而另一番景象却是个体工商户们晚上的经营却灯火通明地红火。尽管生意“火”却也时不时地听到攴馆老板娘的叹息声。莫非躺在床上的大娘大爷们的叹息感染了老板娘不成?老人叹,个体户叹,父母为拆迁孩子上学难也再叹。叹、叹、叹洒向拆迁都是“怨”!
疑问之三:退而言之,假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停止执行那么,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建设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据《华商报》2007年10月22日称,整个工程需要投资20亿元,改造总面积160.77亩。拆迁工程需拆迁安置单位、居民2111户,近万人,拆迁安置预算费用7.9亿元。如此巨资的项目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当事人意见了吗?第六条还规定“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当事人意见情形下,公示的《拆迁许可证》的迟迟“亮相”是瞒哄市长,还是忽悠百姓?请市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查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有还是没有?再请市长依据市人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查一查申请已公示的《拆迁许可证》是否依法“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入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有还是没有?如果市长没有时间查,对于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当事人意见是否来一次“听证”的“民主补课”为宜?!
据《华商报》称:副市长杨广信表示,该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可以大大提升该地区的城市品位。他表示,在民乐园改造项目的基础上,明年将启动东大街改造。据了解,西安二环内共有棚户区18处,今年安排实施改造的有7个,杨广信表示,明年棚户区改造的力度将更大,5年之内,要完成二环内所有棚户区的改造。市民应当是兴奋的,只是要提防有人搞“官商勾结”!还请副市长千万别忘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西安“国情”而倾心于“政绩”或“面子”工程而疏于有人搞“官商勾结”!
据陕西省建设厅关于2004年10月房地产企业审批名单中拆迁实施单位的《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市建委审核申请核发暂定资质企业名单20家其中之一。其成立于2004年9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等。“暂定”是否“转正”?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有能力承接如此巨大投资20亿元,改造总面积160.77亩,拆迁工程需拆迁安置单位、居民2111户,近万人,拆迁安置预算费用7.9亿元吗?
曾给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讲课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在其《行政许可法再造现代法治政府》中说的好“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己经露出希望的署光”!而这一署光在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已迈开了稳定的起步。她必将成为浩荡之势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之林,孙清云市长可别落伍呵!(2007年11月5日)来源:大律师网
链接: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1306
1.西安房管局:“不‘救市’你可能就买不到房”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89360155
2.拆迁:违法的“挺进”与合法的“无奈”
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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