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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遇难意大利女孩家属向铁道部索赔1亿美金·可能吗?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最近网络上传言7·23温州动车中遇难意大利女子茜茜,其父母拒绝了铁道部91.5万的赔偿。他们已返回意大利准备起诉中方。如果能赢得诉讼意大利法院将判决中国铁道部必须付给茜茜家人1亿美金赔偿。如果中方拒绝那么意大利法院将申请冻结中国政府在意大利的外汇资产。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可是这的个事情是真的吗?我们无从查证。我们从司法的角度来讨论一下——
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中国,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
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相应的事故善后处理。如赔偿。
但是网络上传言遇难意大利女子的父母拒绝中国铁道部依法赔偿。而拒绝的理由是要回意大利去起诉中国铁道部。要拿符合意大利法律法规的赔偿!?
这符合不符合相关的法律那?
出现类似的法律纠纷,国际上通行、认可的《国际法》中有明文规定:1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如果意大利受理了这个案件,就是干涉了中国内政。任何在中国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中国内政的范畴。交通事故包括7·23高铁脱轨追尾事故)
2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意大利与中国一样,都是独立的。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一个国家是否能作为被告,首先要区分是什么类型的案件。要是商事经济案件,除非一些国家在签订了保留条款后,是可以作为原被告的。而我国就声明了商事诉讼保留,也就是要是别的国家想告我国,是毕竟经过我国同意的。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还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一个国家愿意当被告,但也不一定就能随便去执行它的财产(根据这一条,只能在我中国起诉我中国企业。意大利无权审理我中国企业)
3基于司法主权原则,一国一般不在另一个国家做被告。比如,我们一般不在中国一美国为被告提起诉讼,反之亦然。
4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得到所在国的同意。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中国的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容他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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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二,国家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负的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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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于铁岭家中

  

  废铁也有价

  

  2011年8月14日 2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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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军人在一些国家 就享有豁免权。在那些国家美国军人犯法只能交于美国法院审理。因为美国与这些国家签订了相关的法律文件

  

  旧中国,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是无权处理的,因为旧中国与这些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里面规定了,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外国法院如果不处理,我们只能干瞪眼……

标签:国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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