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楼欠工程款,债主该告谁
广东龙川法院新大楼被曝闲置7年沦为养鸡场。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龙川法院因与大楼施工方发生纠纷致上百农民工280余万元工钱被拖欠。施工方称法院少算工程款400余万元,法院则称责任在于施工方不配合。农民工代表认为,法院和包工头是“神仙打架,苦了下界”。(《南方网》)
在这7年里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委信访局都曾经处理过,但一直没有结果。法院和施工方都不愿打官司来解决,原因是
——施工方认为:“法院怎么可能判法院输”;
——法院也强调:“赢了人家也说不是公断”。
于是便耗了7年,把安有电梯、监控等现代化设施的法院办公楼耗成了鸡窝。
其实这完全是不应该发生的情况。仅就法院欠工程款就该以法院为被告来说,就已经是特大误区。按照法院的宪法性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拖欠工程款的其实并不是法院,法院也不是“资格”(适格)的被告。因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它并没有自己的财产
——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那是财政在负担。
——法院办公的房屋设施用具统统是国有资产。
——法院的诉讼费罚金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办公楼的项目法人是同级政府非法院本身。
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同级政府和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为了工作方便,通常是委托法院自己来负责施工监管,但工程款肯定是在财政上支出不会从法院帐户上支出的。所以跟施工方扯皮打架的虽然是法院,但其实真该站出来面对施工方质疑乃至诉讼的,应当是作为法院办公楼项目法人的同级政府!在体制正规并且操作正常的情况下,法院绝对不应当为相关的财产纠纷去接受法院的审判!适格的被告应当是也只能是负责建设好法院大楼后交给法院使用的人民政府——包括检察院和人民政府内设的如公安局等,也应当如此办理。
当然更为典型的情况,要算各地的党委办公楼。假如建设中拖欠工程款,又该由谁来承担债务甚至当被告?道理是一样的,党委办公楼的项目法人依然是同级政府,再说党委是国家机关之上的领导机关,恐怕当被告更加不适格——审判党委,哪个法院敢?
笔者冒昧提醒素以敢为天下先闻名世界的广东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请您作为法院办公楼建设的项目法人,主动站出来解决问题——哪怕是站到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席上。只有真正按照宪法确定的体制办事,才是最正确和妥当的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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