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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农民逆向选择问题探讨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一、案例回顾

  

  社会背景:山东省中北部一农村,农业经济发达,农民年人均收入4000元;农村医疗网络完善,均设有村级社区卫生院;不存在地方病史、环境严重污染问题。

  

  政策背景:2003年,由该市(县级)政府牵头,开始在农村地区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年底,覆盖率达到70%。

  

  2006-2007年度××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摘录)

  

  第十五条 医药费用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所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门诊辅助检查费用除外),按20%的比例在家庭账户内销,销额超出家庭账户的,超出部分按18%的比例销。

  

  (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予销。4000元以下销10%,4001-6000元销15%,6001-8000元销20%,超过8000元的销30%。到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二级定点医院标准的50%销医药费,未经批准者,不予销。

  

  (七)住院费用超过元的,在按照以上规定销后,不论是否达到封顶线,超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照40%的比例销,但再销不得超过元。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单位:

  

  (一)实行定点就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实行转诊制度。参合农民到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但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就诊过程:2005年春节前夕,笔者的一位亲属,左眼瞳孔边缘因有一白色斑点,妨碍正常生活,经县中医院(定点医疗二级机构)确诊为“胬肉”,需采取手术切除“胬肉”措施才能遏制病情蔓延。经院方初步估算,此次就诊手术、医药及一周住院费用总计1600元左右。出于对健康的考虑和笔者本人的就医经历,在笔者建议下,患者(因中医院以有条件接诊“胬肉”这类病情,不同意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到该县所属地级市某著名眼科中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确诊病情一样,但手术及医药费等总计400元,无须住院治疗。结果,患者最终在远离户籍所在地35公里外的眼科中心就医,一周后康复。外加交通、住宿费用等200元,此次就诊花费共计600元左右。

  

  如果在当地中医院就医,按照4000元以下10%的销比例,1600元销160元,患者自付1440元;但在眼科中心,总计花费的600元。因为此次就诊是在未办理“转诊手续”,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按照我市规定,所以此次医疗花费不予销。但作为一个农民,还是明白1440元到底比600元多花费多少“血汗钱”。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基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一、它以大病统筹为主;二是合作基金由中央和县财政转移性支付共同承担一部分,以保证医疗保障金的充足。

  

  农户基本做法: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10元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人每年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参保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销部分医药费用。

  

  三、诱发农民逆向选择的因素分析

  

  制度的本质是为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参与主体提供一套行为准则,引导、规范社会系统的相关层次,有关部分,参与个体,以正确的目标为导向,通过发挥各自正确的功能,最终推动社会秩序的有序、有效、稳定运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以改变当代农民医疗困境,扶助农村弱势群体,保障农民身体素质,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目的的农民医疗自愿互助救济制度。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前提下,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效果,诱发农民逆向选择的过程因素,可以从给付结构、政府信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户4个主要方面分析:

  

  (一)给付结构不合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给付结构,直接决定了看病农民医疗花费销比例,直接影响农民就诊倾向,从而对农民参保意愿起到了制约或者促进作用。

  

  表1 ××市“新农合”最高医疗费区间支付分布表

  

  医疗费区间销比例销自付累计销累计自付累计支付累计自付比例<400010%400360040036004000 90% 4001-600015%30017007005300 6000 88.3% 6001-800020%400160011006900 8000 86.3% 8001- 30% 36008400 4700 76.5% - 40% 53007950 (max) 69.9%

  

  1、农户承担绝大部分医疗费用

  

  按照现行的合作医疗给付机制,参保农民就诊销比例普遍较低。就全国说来,销比例一般在30%-50%;如果再结合地方财政状况和具体实施政策的灵活性,很多地区根本达不到这一比例。

  

  依笔者所在的家乡为例,按照规定经测算,农户个体自己承担的最高“累计自付比例”(见表1)基本在80%左右。随着国家工业化的推进,如今由于环境恶化,农村地区身患“癌症”这类恶性病症的病人呈上升趋势。因为花费太大而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一般农民对待这种“灭顶之灾”的方式就是“无奈、无助地看着病人离世”。由此可见,即使“大病统筹”,对于恶性病症的销比例还是较少。

  

  参保农民自付比例,自付金额过大,“杯水车薪”,虽然不是无效,但收效甚微。这对于花费较大的恶性病症的治疗,不能起到有力的外部救济的目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救助效果不明显,所以对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此种给付结构并不能有力地根本遏制。

  

  2、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满足程度改善不明显

  

  由于给付结构不合理,自付比例过高,因此对于农民眼中那些所谓的未危及生命的“小病”治疗,并不能得到有效补贴,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基本医疗健康需求的满足。按照笔者所在县市的规定,到乡镇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20%的比例在家庭账户内销,销额超出家庭账户的,超出部分按18%的比例销。”比如,一盒“快克”的市场价是10元。农户如果看病抓药,按照规定可以销2元。但按照农民的“惯习思维”,8元的医疗花费,对于生存在粗放环境下,以农为生的农民是很不划算的;况且这类小病是可以凭借不花钱或者花很少钱的“偏方”治好的;即使不看医生,尚且还有“扛一扛”就可能康复的概率存在。

  

  过程激励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效价 X 期望概率。效价是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收益的价值判断,期望概率是指行为付出后,收益获得的可能性。给付结构不合理,小病补助很少,刺激作用不明显,不想主动医治;大病无力医治,从而引发一些农村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参保意愿的极大降低。客观上,一方面出现“弱势叠加效应”,最应该得到救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而另一方面,有实力的参保群体,却会得到更好的社会福利外部支持。结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初衷有可能“事与愿违”,目标与手段脱节。

  

  现在重新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目的是,通过这种互助性补贴,改善农民的医疗状况,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然而,现行的低销给付比例,对改善农民基本的医疗需求满足的激励性引导作用,的确是收效甚微。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没有医治而扛成大病”的。为卫生投入绩效的角度权衡,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健康效果远不及对常见病和多发病及时干预。

  

  (二)受益群体的利益权衡

  

  根据不同的层次划分标准,农村居民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别,居于不同立场的人群也就有不同程度的利益需求。那么,生活在同一社会制度系统内不同的群体之间,就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农村居民,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下,有健康群体和体弱多病群体,年老群体和年轻群体,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之分。归根结底,这种二元对立的群体,都可以划归医疗低风险群体和高风险群体两类。显然,站在一个理性“经济人”的立场,任何人也会主观权衡不同参保群体的“成本-收益”比例关系。很明显,主观评价比例大于“1”的低风险人群,是不会倾向于与小于“1”的高风险人群“为伍”的。农户参保意愿的差异,一是容易导致低风险人群参与率低,结果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基金基数的稳定和充足;二是客观上造成新的社会福利不均等,高风险群体得不到有力的外部支持,政策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互助救济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救济的作用。社会救济的目的,是平衡财富收支差异,实现社会福利的共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则上采取的是农户自愿的方式,这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违背的。

  

  政策的强制性与现代政治民主的发展趋势似乎背道而驰。但无论从理论上推理,还是历史实践经验看来,民主的使用,也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适用前提的。我国政府之所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主要是因为中央政府出于防止地方政府以此为借口,加重农民负担,遏制农村滥收费的考虑。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制度性缺陷,会导致政策性经济效率的损失。政策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就在于它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社会平等问题。这种强制不是不讲民主,不是缺陷,而是民主的要义,社会经济的促进因素,推动因素。

  

  在现今中国的发展阶段,全民还没有形成自觉自愿,扶危济困的社会格局。这样的背景,客观决定了对这项旨在改善农村医疗状况的互助救济制度,需要采取政策性强制的推进措施。

  

  (三)政府的信誉风险

  

  各级政府是政策推广的执行者,一项政策能否发挥理想的效果,直接取决于政府的执行力度好坏。地方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其行政行为直接决定了其公信力,从而影响着民众对其工作的认可度、支持度。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的财政政策下,政府牟利性的特征就更加明显,其利益与农民利益也逐渐呈现分离化倾向;除此之外,以前在农村挂着“合作”二字搞的合作社,合作基金的失败教训,在农民心里留下了阴影,让农民对政府形象打了折扣;在加上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素质问题等,这些时代和历史因素对政府形象的打击,客观上影响了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

  

  博弈论中“纳什均衡”的模型,很好地为我们展示了政府信誉与农民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两者的不同组合,产生里迥异的利益格局。

  

  表2 政府与农民的博弈模型

  

  不信任(不参加)信任(参加)农民 无信誉-6,-6 -10,0 政府 信誉 0,10 10,10

  

  作为政策的推广主体,政府在过程中有两种选择倾向,即关注社会责任,注重政府信誉形象的建立,和忽视社会责任,轻视政府信誉形象的建立;对应的农民也有两种行为选择倾向,即信任政府而参保,和不信任政府而不参加合作医疗。根据选项,双方各有4种不同行为组合模式。根据博弈利益格局,当两者相互信任,相互配合是相互利益最大;任何一方在对方不信任的格局下,损失最大。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根据管理学的“最大后悔值最消小化”原则,在政府与农民缺乏相互信任机制的假设下,给定政府没有信誉的情况下,农民的最优战略是采取不信任的不参加态度;给定农民没有信誉的情况下,政府的最优战略是也是不信任,消极推广。结果,双方均选择“不信任”对方的占优策略。事实上,这种占优战略也是“纳什均衡”。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这种消极无为的行为倾向产生了“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社会福利缩小的结果。

  

  由此可见,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信誉形象在被管理者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这个讲求“合作双赢”精神的时代, 政府服务角色的重新定位,不仅关系到自身执政地位的牢固,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升,更关系到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需求的满足。如果政府服务不到位,农民很明显倾向不参加的“逆向选择”行为,结果双方觉得不到最好的利益实现。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在一个讲求“效益”的年代,定点医疗机构也在转型的过程中面临角色定位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疗效和收费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度,在农村居民获取足够权衡信息的情况下,客观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1、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新型合作医疗进行政策创收,从而引发“重治轻防,小病大医”的医疗道德风险。

  

  笔者所属的上述案例中,一项400元就可治愈的病症,却开具1600元的医疗开支,足以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患者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可能会遭受信息蒙蔽,以及因信息缺失直接导致的医疗疗效好坏和医疗花费的大小问题;在获取更加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一旦患者信息获得相应补充,认识到自己被欺诈经历,患者逆向选择的倾向将更加坚定。随着群体信息“传染效应”的发挥,定点医疗的负面影响将会更加深远,农民逆向选择倾向更加明显,间接制约了新型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有力的发展。

  

  2、定点医疗机构和医院转诊制度的确立,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患者自由选择就医地点和医生的权利。

  

  相比私立医院、区域以外的医院、医生,定点和转诊制度的确立,客观上为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于医疗系统的垄断性优势地位提供了政策支持。这种优势地位,限制参保农民进行信息获取,权衡得失的自由选择权。笔者所属案例中,由于政策性限制,即使患者在比较区域内各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之上,也难免处于就医的被剥削的地位。

  

  改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可能利用政策性的垄断优势,谋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关键在于授予参合农民自由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合理引导医疗机构接受政府监控下的市场竞争的考验。“新农合”政策采用“定点就诊制度”,是本着规范就医秩序,合理分布医疗资源的社会目的。但这种政策性规定,在市场化环境下,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平等竞争,不利于医疗效率提高,不利于维护患者利益。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如果当地医疗环境和质量符合患者的健康需求,他是不会舍近求远,倾向于销范围之外、完全自付的“逆向选择”。

  

  四、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自愿的原则,这客观上为农民的逆向选择提供了制度性基础。给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销比例;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直接导致参保农民的意愿,合作基金的稳固;政府信誉的缺失,导致农民对政策的认可和支持力度不够;定点医疗机构的确立,引发农民对其不信任感。上述因素,客观上造就了农民“逆向选择”环境,违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救济,增强农民体质的最终目的。除此之外,宣传力度不够,农民认知能力欠缺;合作医疗基金科学、安全、有效管理;农民外出务工期间的就医问题等,也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改善农民就医条件,鼓励农民及时就医,增强农民就医实力,统筹城乡医疗发展,人为设计的一套完整、科学的、有效的运作模型。但由于制度性缺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执行力度的差异、农民认知能力的不同等客观因素,客观上容易诱发农民选择与政府假设出现“错位的逆向选择问题”。

  

  总之,在复杂、动态的社会环境下,任何政策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政府首次承诺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中负主要责任,标明了政府已经认识到惠及8亿人口的农民医疗保险对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有理由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力推进,农村的就医条件和医疗环境将向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这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和谐,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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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顾海,唐艳.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户理性不及的反应.农业经济问题。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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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以强,梁媛媛,刘彩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问题探讨.法治与社会,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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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周浩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经验、挑战和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5(1).

  

  [8]高利平.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研究.人口学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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