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寿慧推荐:高寒《致贺卫方先生的公开信》
转载者按:转载高寒《致贺卫方先生的公开信》,因立场不同,高寒先生对于重庆的看法我们未必认同,但这篇文章也揭露出以“程序正义”对重庆大加讨伐的贺卫方,按照他自定的“程序正义”标准,自己又是什么样的货色。
不仅用“程序正义”求人,更应用“程序正义”律己
——致 贺卫方 先生的公开信
高 寒
贺卫方先生:
首先,我衷心祝贺您和朋友们所捍卫和坚守的“程序正义”在我的家乡重庆阻击成功!
不过在庆贺之余,我还有几句不吐不快的话,这就是:中国自由主义者理当表里如一、对人对己使用同一标准。
对于贺卫方先生最近很给力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理念,我是赞同的。我的这种赞 同,不仅是口头上的,而且是发自内心的;不仅是发自内心的,而且是拼力实践的。多年来,正是在对“程序正义”孜孜以求的实践中,我才痛切地感受到了包括贺 卫方先生在内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们在对人对己、言与行方面的巨大差距。
三年来,我起诉“笔会案”,要的就是“程序正义”这四个字。而贺卫方先生作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多年来,却对自己身处其中的那个组织自身的“程序正义”,毫无感触,不置一词;对该组织的一个前会员为追求“程序正义”而闹上美国纽约州和联邦法院一事,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可这一切,却又并不影响您在严词批评重庆当局有违“程序正义”时的慷慨激昂和义正词严。
这正常吗?不,这是很不正常的。
这种对人对己的严重分裂,言与行的严重分裂,可说是当代中国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通病。孤立起来看今天中国自由主义者们所阐发的一些理念,似乎也不无道理,但 若稍微扩展一下视野,尤其是联系到他们在自己地盘中的所作所为,就常常感到其言行不一、表里不一了。如此一来,中国当代自由主义者们那些原本正确的大道理 的可信度,也就在国人心目中大打折扣、事倍功半了。
独立中文笔会被号称为中国自由主义者的大本营,不少当今中国体制外的所谓“异议菁英”均云集于此。这一群人,批评起中国当局来,批判起中国左派来,道理一套又一套,发掘唯恐不深;可对于自己身上的毛病,却往往是集体沉默,扭头唯恐不及。
当代中国自由主义者们口中的“程序正义”,不应当是手电筒,只照别人而不照自己。
独立中文笔会的“开除高寒案”复杂吗?一点也不复杂,它简单得几可一眼望穿:从提案到定“罪”,仅仅十天,且贯穿始终均无调查,无听证,无审理,无辩护——一言以蔽之,无丁点程序正义。
然而,就是这么个乍一听来难以置信、荒唐无稽的“四无”开除案,却在一大群中国自由主义者的支持、围观、沉默、扭头下,得以放行,死守至今。
既然如此,你们还有什么资格高举“程序正义”大旗去声讨别人?还有什么信用让国人相信你们上台了就真会搞“程序正义”?
既然你们那么坚信自己“开除高寒”的实体正义,那又为何那么害怕程序正义?就一定要剥夺高寒的辩护权、剥夺笔会会员大会的复审权?
中国共产党当年开除刘宾雁前,还要走走过场,今天重庆当局给李庄定罪前,也还允许其自辩;可为何独立中文笔会的自由主义滚滚诸公,却不敢走这个过场,不敢让高寒自辩?
不错,有人一直在狡辩:“我们是给了高寒一年时间才最终开除的呀!”
请别自欺欺人了!这一年的时间,是不问三七二十一给高寒定“罪”后的“宽宏”表演,是秀的践踏程序后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戏,是要压本人在你们的程序 非正义面前低头自赎;而不是作为笔会给高寒定“罪”之程序本身,不是那个让笔会的所有辩护士都无一敢面对的仅十天就走完了的“四无”定“罪”程序。
是的,有人一直在回避:“既然此事已诉诸美国法院,那我们就静听法院的裁决吧!”
固然,要走完美国法院的全部诉讼程序,此案还将拖以时日,然而“高寒开除案”所涉及到的“程序正义”伦理,却在时时拷问着包括贺卫方先生在内的独立中文笔 会中的一大群中国自由主义者们。人们会这样说:正人先正己,先把你们自身的“程序正义”搞端正了再说,先把你们时时刻刻用以批评共产党、批判左派的那些个大道理在自己身上实行了再说。
这正应了我们重庆人爱说的一句话:自己碗里的稀饭都吹不冷,还想去吹(冷)别人碗里的汤圆!
从这种意义上看,你们有什么资格去声讨薄熙来?在今天的中国,无论是左派、右派、还是当权派,在舍去了其自认的“政治正确”这个同类项之后,剩下的便是三派在各自地盘上惊人的一致:去他妈的什么“程序正义”,少让它来碍手碍脚!
今天,薄熙来不给李庄“程序正义”,同样,刘晓波、余杰也不给高寒“程序正义”。两者唯一的区别只是:刘余所握有的权柄比薄熙来手中的权柄还小了点;但就其践踏“程序正义”的恶劣程度,刘余们是一点也不逊色于薄熙来的。因为,他们已将自己手中那一丁点权力用到了对“程序正义”践踏之极限。
曾耳闻目睹过中国共产党内各种“开除案”的独立笔会创会会员、哈佛大学法学院资深研究员郭罗基先生就曾说过:笔会的高寒开除案,比共产党还黑!
诚然,贺卫方先生是在我前脚被开除、后脚才进入笔会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您可以有一万个理由对笔会的这桩践踏“程序正义”案扭过头去。但是,倘若您今天要 在中国来扛这杆“程序正义”的大旗,那么,面对您现今所在组织中的这一桩践踏“程序正义”案,您却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
总之,还是我那句老话,凡是要求在台上的中国共产党做到的,在台下异议者及其群落也应该做到。自己都做不到,就没有了批评人家的资格!这包括“程序正义”、“反对贪腐”、“民主选举”、“透明管理”、“权力终身制”,……等等、等等。要说唱高调、讲漂亮话,共产党当年一点也不逊色,结果又怎样?一场叶公好龙而已。
我有时想,当年在重庆读新华日那些义正词严之社论的热血青年们,要是同时也知道延安“抢救运动”中的黑幕,他们还会兴致勃勃地奔赴延安吗?同样,今天那些聆听中国自由主义者们诱人理念的青年学子们,要是同时也知道独立中文笔会“开除高寒案”中肮脏,他们还会是刘晓波的粉丝吗?
很好,现在重庆的傲慢权力已经向“程序正义”低头了,那么笔会的权力傲慢何时才向“程序正义”低头呢?
三年半以前,正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这个“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郭罗基先生在独立中文笔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上,相继作了《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 权》和《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两次长篇发言。就在前一个发言的结尾处,他说道:“最近,法学家贺卫方加入笔会。有人说,这是笔会的‘亮点’。希望贺 卫方教授能够放光芒,给本届理事会指点迷津,分析一下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例。”
是的,贺卫方先生,为了程序正义,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也为了中国自由主义者因其言行一致而在中国民众中获得更广泛的认同,请您正视自己作为一个会员身在其中的那个组织——独立中文笔会——的这一桩践踏“程序正义”案。
最后,我借此顺告:“独立中文笔会案”目前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审理,已进入 Default Judgment(缺席审判)程序。此案的 Supreme Trial,已排期为年6月28日。而之前的诉辩双方的首次面对法官日,则是三天后的 4月26日 。
顺颂春祺!
高 寒
2011年4月23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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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美国非营利组织示范法【Revised 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1987)】相关条文:
CHAPTER 6. MEMBERS AND MEMBERSHIPS
6.21: Section 6.21.Termination, Expulsion and Suspension):
(a) No member of a public benefit or mutual benefit corporation may be expelled or
suspended, and no membership or memberships in such corporations may be terminated
or suspended except pursuant to a procedure that is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is
carried out in good faith.
(b) A procedure is fair and reasonable when either:
(1) The articles or bylaws set forth a procedure that provides:
(i) not less than fifteen days prior written notice of the expulsion,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the reasons therefore; and
(ii) an opportunity for the member to be heard, orally or in writing, not less than five days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expulsion,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by a person or persons authorized to decide that the proposed expulsion,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not take place; or
(2) It is fair and reasonable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all of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第六章成员和成员资格
第三节退社与终止
第6.21条终止、开除和中止
I.公益或者互益法人的成员不得被开除或者中止,该法人的成员资格不得被终止或者中止,但是经过公平合理、诚信执行的程序的除外。
II.符合下列条件,该程序是公平合理的:
(一)章程或者章程细则记载的程序规定
1.提前不少于十二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开除、中止或者终止及其理由;以及
2.开除、中止或者终止前不少于十五天,成员有机会获得听证,听证授权由未参加拟定开除、中止或者终止的人主持;或者
(二)其公平合理地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III.邮寄的书面通知必须贴上第一等邮资或者以挂号信寄往法人记录所记载的成员最新地址。
IV.成员不服开除、中止或者终止的任何诉讼,包括主张通知瑕疵的诉讼,必须在开除、中止或者终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启动。
V.被开除或者被中止的成员可以对法人承担由于开除或者中止之前承担义务或者作出承诺所产生的费用,税款或者会费。
郭罗基:《维护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
郭罗基:《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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