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四大冤案,建国后的特大案件是什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源。”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探索中不断前行,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曾经历过曲折,出现过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冤案。这些案件犹如警钟,时刻提醒着我们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维护法治尊严的艰巨使命。
本期我们盘点建国后的十大冤案,探究它们是如何沉冤昭雪的,以及相关司法人员受到了怎样的处分,不仅是对历史的回顾与反思,更是为了从过往的教训中汲取力量,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让公平正义的阳光能够真正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1、聂树斌案:21 年的迟来正义
1994 年 8 月 11 日,河北省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现一具女尸,死者为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警方经调查,锁定了当时 20 岁的聂树斌为嫌疑人。
据当时的侦查认定,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康某,将其别倒后拖至玉米地实施强奸,并在康某昏迷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 。在审讯过程中,聂树斌承认了犯罪事实,随后被检方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5 年 3 月 15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上诉后,同年 4 月 25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月 27 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5 年,身负多起强奸杀人案的逃犯王书金落网,其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让聂树斌案重回公众视野。
《河南商报》发表的 “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 报道,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聂树斌的家人、代理律师以及众多新闻界、学术界人士纷纷奔走呼吁重审聂树斌案 。
201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案启动异地复查工作。山东高院组建 5 人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复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 15 人组成听证席进行听证。
经过两年复查,山东高院向最高院递交建议,指出聂树斌案原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为凶手的证据,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可能 。
2016 年 6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高院提交的重审建议,对聂树斌案启动重审。2016 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聂树斌案证据不充分,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平反后,相关司法人员的处分情况备受关注。尽管聂树斌案平反已过去多年,但相关方面仍未公开对参与该案司法人员的具体追责信息。不过,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对造成冤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彰显司法公正,防止类似冤案再次发生。
2、佘祥林杀妻案:“亡者归来” 后的平反
1994 年 1 月 20 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的佘祥林,因妻子张在玉失踪而陷入了一场噩梦。张在玉患有精神疾病,此次离家出走后便没了音讯。
同年 4 月 11 日,一具无名女尸在附近水塘被发现,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难以辨认面容 。张在玉的家人在辨认后,坚称死者就是张在玉,警方遂将佘祥林列为重大嫌疑人并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认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且在审讯中,佘祥林承受了巨大压力,最终 “承认” 了杀人罪行。
1994 年 10 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1995 年 1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 年 6 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
2005 年 3 月 28 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失踪 11 年的张在玉突然现身。原来,她当年离家出走后,辗转到了山东,还在那里结婚生子。这一消息震惊了社会,也让佘祥林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2005 年 4 月 13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案平反后,相关部门对涉案司法人员展开调查。原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原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定成被免职;另一专案组成员潘余均在停职审查期间,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凌晨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处公共墓地自缢身亡,他用易拉罐金属片割破手腕,在墓碑上用血写下 “我冤枉” 三个大字 。
经调查,本案中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但由于两名主要办案人员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赵作海杀人案:“死人复活” 的惊天逆转
1998 年 2 月 15 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生了一件离奇的事。村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裳失踪已 4 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原来,赵作海与赵振裳此前就因琐事产生矛盾,积怨已久 ,这让赵作亮有了这样的怀疑。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赵作海列为重点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 20 多天的关押审讯,但因证据不足,最终将赵作海释放。
1999 年 5 月 8 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的男性尸体,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难以辨认身份。但村民们的猜测以及尸体出现的时间和地点,让警方再次将目光聚焦到赵作海身上,赵作海被警方再度羁押。
在审讯过程中,赵作海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最终承认了杀人罪行。他供述,因与赵振裳争夺同村女子甘花,两人发生冲突,赵振裳持刀砍伤自己,自己夺刀后将赵振裳砍死,并分尸抛尸 。
2002 年 11 月 11 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同年 12 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狱中,赵作海两次获得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为有期徒刑 20 年 。
然而,2010 年 4 月 30 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被认为早已死亡的赵振裳突然回到了赵楼村。原来,当年赵振裳砍伤赵作海后,害怕被报复,便离家出走,一直在外流浪 。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震惊了整个村子,也让赵作海案的真相有了反转的可能。
赵作海的家人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向监狱申请会见赵作海,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他。赵作海得知后,激动得嚎啕大哭,多年的冤屈似乎在这一刻找到了宣泄的出口。
2010 年 5 月 8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赵作海在被羁押 4019 天后,终于重获自由 。
赵作海案平反后,相关部门对办案司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明,6 名参与办理 “赵作海案” 的工作人员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2011 年 5 月 27 日,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以刑讯逼供罪对 6 名被告人提起公诉。6 月 26 日,龙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 。
4、张氏叔侄案:善意搭载引发的冤狱
2003 年 5 月 18 日晚,安徽歙县的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二人,驾驶着车牌号为皖 J-11260 的解放牌货车前往上海送货。途中,他们好心搭载了 17 岁的同乡少女王某,准备将她带到杭州 。
次日凌晨,他们到达杭州后,按照王某与朋友的约定,先将她送到杭州西客站。然而,王某的朋友临时改变见面地点,让她打车前往钱江大桥附近。叔侄二人担心王某的安全,便好事做到底,将她送到了立交桥下,随后继续前往上海。
谁也没想到,这一善意之举竟成了噩梦的开端。5 月 19 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裸体女尸,经确认正是王某。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张氏叔侄列为重大嫌疑人。
在审讯中,张氏叔侄坚称自己无罪,但在承受了长达 7 天 7 夜的不间断审讯后,张高平精神崩溃,被迫承认了杀人罪行 。为了让他们的口供更加 “完善”,审讯人员甚至通过 “牢头狱霸” 的施暴,强迫两人抄写背诵口供内容。
2004 年 4 月 2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叔侄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4 年 10 月 19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此后,张氏叔侄及其家人一直坚持申诉,为自己申冤。
在狱中,张高平始终没有放弃为自己洗刷冤屈。他不断向外界申诉,引起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驻监检察官张飙的关注。张飙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诸多疑点,他开始积极为张氏叔侄奔走呼号,推动案件复查 。
2011 年,张氏叔侄案引起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开始对案件进行复查。2013 年,杭州警方通过对死者体内精液的 DNA 比对,发现与张氏叔侄无关,而与 2005 年被执行死刑的勾海峰的 DNA 完全一致 。这一铁证终于让张氏叔侄的冤情大白于天下。
2013 年 3 月 26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氏叔侄在被羁押近十年后,终于重获自由。最终张高平叔侄获得了2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氏叔侄案平反后,相关部门对涉案司法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由于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主要是按照党纪政纪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具体处分细节未完全公开披露 。
5、呼格吉勒图案:18 年后的沉冤昭雪
1996 年 4 月 9 日晚,18 岁的呼格吉勒图和同事闫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附近吃完饭后,准备回宿舍 。途中,呼格吉勒图听到附近女厕内传来女子呼救声,出于好心,他和闫峰赶忙前往查看。
当他们进入女厕时,却发现一名女子衣衫不整,已经死亡。呼格吉勒图没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善意的举动竟将他推向了深渊。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仅仅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呼格吉勒图就被警方认定为凶手并遭到逮捕。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遭受了巨大的压力,最终被迫承认了杀人罪行。
1996 年 5 月 23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 1996 年 6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死刑判决。
1996 年 6 月 10 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他的家人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
2005 年 10 月 23 日,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主动交代自己是 1996 年 “4・9” 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并准确指认了案发现场。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让呼格吉勒图案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
2006 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但此后案件复查进展缓慢。直到 2014 年 11 月 20 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
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 27 人进行了追责。其中,公安系统涉及 12 人,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余 11 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以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
检察院系统有 7 人被处分,包括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法院系统有 8 人被处分 。冯志明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8 年 。
6、念斌投毒案:历时 8 年的无罪判决
2006 年 7 月 27 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当晚,村民丁云虾一家和房东陈炎娇母女共进晚餐,食用了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和各自的稀饭 。然而,饭后不久,两家人陆续出现中毒症状,丁云虾的一对儿女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不幸离世。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从死者的血液、呕吐物和尿液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定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由于念斌的杂货铺与丁云虾家相邻,且两家人共用一个厨房,警方在念斌店铺通往丁云虾厨房门的门把手上检测到氟乙酸盐,念斌因此被视为重大嫌疑人。
在调查过程中,念斌未能通过测谎,随后被留置盘问,并在审讯中做出有罪供述,称自己因丁云虾抢走顾客而怀恨在心,于 7 月 27 日凌晨 1 时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云虾家烧水的铝壶中 。
2007 年 2 月 6 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此后,案件历经多次审判,念斌 4 次被判处死刑。但在律师和念斌家人的坚持申诉下,案件的疑点逐渐浮出水面。
律师发现,警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漏洞,如毒物鉴定报告中的质谱图存在伪造嫌疑,水壶的使用情况与投毒说法不符,证人证词也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 。
2014 年 8 月 2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宣判念斌无罪。念斌在被羁押 8 年后,终于重获自由。
念斌重获自由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 119 万元的赔偿金 。同时,他向检方提出控告,要求对相关办案人进行追责。
2014 年 12 月 26 日,念斌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两份控告书,分别控告 8 年前主办念斌案的平潭县公安局民警翁其峰、游经飞,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术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 。
念斌要求,对翁其锋、游经飞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违反鉴定规范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
7、胥敬祥抢劫案:13 年冤狱后的清白
1991 年,河南鹿邑县杨湖口乡被一片恐惧的阴影所笼罩,接连发生了十几起入室抢劫案,作案者极为狡猾,专挑夜深人静之时,蒙面闯入居民家中实施抢劫,得手后便迅速消失在夜色中,如同鬼魅一般 。由于受害者在慌乱与恐惧中,无法提供清晰有效的线索,警方的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调查一个多月都一无所获。
1992 年,事情出现了 “转机”。村民卫国良在与胥敬祥喝酒时,发现胥敬祥穿着的一件绿色毛背心,和自己小姨子家在抢劫案中被抢走的那件极为相似 。出于怀疑,卫国良向警方举报了胥敬祥。警方迅速展开行动,将胥敬祥拘留。
面对警方的询问,胥敬祥坚称自己是无辜的,那件毛背心是他在集市上购买的,同行的胥祖国可以作证 。然而,警方并未对他的辩解进行深入调查,也没有去寻找证人胥祖国核实情况,而是对胥敬祥进行了刑讯逼供。
在被抓后的第二天夜里,胥敬祥便遭受了惨无人道的折磨。他被警方捆绑起来,棍子猛击脚踝,皮鞋反复踩压扭动他的脚踝骨,疼得他当场昏死过去 。除了这些,警方还用螺丝刀砸他的脑袋,将烧化的塑料布滴在他身上,逼迫他喝肥皂水,甚至用枪威胁他,若不承认就将他击毙并对外宣称是畏罪潜逃被击毙 。
在这种生不如死的折磨下,胥敬祥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为了保命,他不得不按照警方的要求,承认了所谓的 “犯罪事实”,编造了与梁小龙等人共同实施 8 起入室抢劫案的经过 。
1992 年 4 月 13 日,胥敬祥被正式逮捕。案件移交到县预审大队后,负责此案的民警李传贵发现了诸多疑点。在讯问时,胥敬祥大喊冤枉,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口供是被迫编造的 。
同时,警方在山东抓到梁小龙后,梁小龙坚决否认参与抢劫,还表示不认识胥敬祥,这与胥敬祥的口供严重不符 。李传贵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给胥敬祥定抢劫罪,便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在案卷中添加了说明,案件因此暂时搁置 。
然而,李传贵的正义之举却给他带来了灾祸。1993 年 7 月,他被人举报徇私舞弊、故意藏匿犯罪证据,随后被提起公诉 。尽管 1995 年鹿邑县法院宣判李传贵无罪,周口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原判,但 1997 年李传贵又被再次指控有罪,案件被移交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
此时,检察官蒋汉生接手了这个案件。他仔细审查了胥敬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指控胥敬祥犯罪的所有证据均不成立,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等诸多问题 。
为了查明真相,蒋汉生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调查。他前往监狱提审胥敬祥,胥敬祥哭诉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 。蒋汉生还找到梁小龙,梁小龙再次否认与胥敬祥相识及参与抢劫 。之后,蒋汉生又奔赴山西,找到了证人胥祖国,胥祖国证实胥敬祥的绿色毛背心确实是在集市上购买的 。
2001 年 5 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 。11 月 7 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 。但 2002 年 4 月,鹿邑县法院却维持了原判决 。蒋汉生没有放弃,继续为胥敬祥奔走。
2004 年 6 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2004 年 12 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了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 。
2005 年 3 月 13 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对其不予起诉处理 。至此,胥敬祥在被关押了 13 年后终于重获自由,此时距离他刑满释放仅差 15 天 。出狱时,检察官告诉他不好意思抓错人了。
胥敬祥案平反后,关于涉案司法人员的处理情况,公开资料显示,当时由于各种因素,并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法律追责 。
8、徐计彬强奸案:血型乌龙下的冤案
1990 年 12 月 3 日,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徐计彬的堂嫂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尚某某和她女儿一口咬定嫌疑人就是邻居徐计彬。
在案发现场的被褥上,警方发现了精斑,法医鉴定精斑血型为 B 型 。随后,警方对徐计彬进行抽血化验,起初的检测结果显示,徐计彬的血型与现场精斑血型不符,他因此被暂时放走 。然而,没过几天,情况却发生了反转,警方称血型 “对上了”,徐计彬被认定为强奸犯,遭到逮捕。
1992 年 8 月,徐计彬被送上法庭,尽管他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无罪,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入狱后的徐计彬身心遭受巨大折磨,不久便感染肺炎,被保外就医 。在外面,他同样面临着残酷的现实,因为 “强奸犯” 的罪名,他被学校开除公职,村民们对他避之不及,土地被收回,生活陷入了绝境 。
但徐计彬从未放弃为自己伸冤。2005 年初,河北省公检法联合大接访,徐计彬看到了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他递交了上访材料 。
在整理卷宗时,律师发现诸多疑点,比如尚某某报案时称咬破了强奸犯的手指,但徐计彬手上并无伤痕;徐计彬多次要求进行血型鉴定、查看鉴定结果,均遭到拒绝 。在律师的建议下,徐计彬重新去多家正规医院鉴定血型,结果显示他的血型为 O 型,与现场精斑的 B 型血不符 。
这一关键证据让案件出现转机,邯郸中院接受了徐计彬的再审请求,经审理认为原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6 年 7 月,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他终于洗刷了冤屈 。
徐计彬案平反后,他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 10 万元赔偿 。同时,他要求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
9、孙万刚强奸杀人案:不断申诉后的无罪认定
1996 年 1 月 2 日晚,对于孙万刚来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他的女友,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陈兴会,在云南省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颈部被割开,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 ,死状极其惨烈。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在排查过程中,将孙万刚列为重大嫌疑人。
警方认定孙万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主要有三点:其一,血型鉴定显示,孙万刚本人是 B 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 AB 型血;其二,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 1996 年 1 月 2 日晚上 9 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 8 点 20 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 点 20 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其三,孙万刚有四次有罪供述,且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
1996 年 9 月 20 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乡借了 350 元钱给女友陈兴会作为报考费。
1996 年 1 月 2 日中午,同乡打电话催款。孙万刚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当晚 8 点 30 分左右将陈兴会骗至红卫山一块草地上将其奸淫,为了灭口,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将其勒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其颈部致死 。孙万刚不服判决,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
1997 年 9 月 19 日,云南高院经二审,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1998 年 5 月 9 日,昭通地区中院重审后,再次作出相同判决,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再次上诉,1998 年 11 月 12 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确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但他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开始了漫漫的申诉之路。2002 年,事情出现了转机。巧家县公安局抓获了一个抢劫犯李茂富,李茂富曾招认了自己杀害陈兴会的过程 。
孙万刚得知后,将这一情况写成申诉材料寄给有关部门。虽然最终证据显示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但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中,云南省检察院和云南高院都发现,此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有错判的可能 。
经过两个多月的复查,省检察院发现 7 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该案在程序、实体方面皆存在较多的违法问题、矛盾瑕疵 。2003 年 9 月 28 日,省高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孙万刚案,并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再审。2004 年 2 月 10 日下午 3 点,云南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
孙万刚案平反后,关于涉案司法人员的处理情况,并没有公开的明确报道。但这起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 “疑罪从轻” 观念的危害,推动了司法观念从 “疑罪从轻” 向 “疑罪从无” 的转变 。孙万刚从死缓到无罪,前后历经五次判决,他的经历也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案例。
10、李久明入室杀人案:真凶现身洗清冤屈
2002 年 7 月 12 日凌晨,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到冀东监狱转业干部郭某和妻子唐某身上。当时,狂风暴雨肆虐,一声炸雷惊醒了睡梦中的唐某,她想起阳台窗户未关,便起身前往。
当她打开阳台门的瞬间,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汉子突然出现,唐某惊恐地尖叫起来,蒙面汉子迅速掐住她的喉咙,并用刀疯狂刺向她 。郭某听到动静后,立即赶来与蒙面汉子展开搏斗,但蒙面汉子十分强壮,郭某很快就被打倒,身上多处骨折,还被刺了几个血窟窿,最终伤重倒地,蒙面汉子则从阳台一跃而下,消失在夜色中 。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由于唐某称凶手虽然罩着面罩,但外形和走路的姿势都和李久明几乎一模一样,且李久明与唐某的妹妹宋某曾有暧昧关系,还屡屡发生矛盾,在李久明的住处,办案人员又搜出一把钢珠手枪 ,警方因此将李久明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
7 月 16 日,李久明被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拘留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为了让李久明 “伏法”,对他实施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他们分成两班,24 小时不间断对李久明讯问,让他扎马步,头上顶着矿泉水,水瓶一旦掉下来,就会遭到一顿毒打,并被要求把水喝掉,李久明在这种折磨下,不间断地喝光了一箱矿泉水;还不许他睡觉,一旦困得眼睁不开,就打他耳光 。
在经过 7 天 6 夜的审问后,李久明的意志彻底崩溃,为了少受点罪,他按照办案民警的要求,承认了杀郭某夫妻的事情 。
2003 年 6 月 24 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李久明故意杀人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11 月 26 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李久明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04 年,事情出现了转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在宣判后,蔡明新认罪伏法,并在执行死刑的前夕,道出了一个 “惊天秘密”:2002 年 7 月 12 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盗窃并伤人后成功脱逃 。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向唐山市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赶赴温州提审蔡明新 。李久明的辩护律师也赶赴温州,并将调查了解的全部情况整理成《情况反映》,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 “刀下留人”,对蔡明新案进行彻底审查 。
在李久明朋友纪桂林的不断努力,以及法学专家上书,中央领导、河北省委主要领导相继做出批示后,2004 年 9 月 17 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并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 。
10 月 7 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 。11 月 26 日,在经历了 866 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两年多的时间头发已全白。
2005 年 1 月,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等 7 名参与该案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他们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李久明也拿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 48000 元 。
总结与反思
回顾这十大冤案,它们虽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却有着诸多共同点。在证据方面,都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链断裂的问题,一些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未经严格审查便被采用,甚至出现伪造证据的情况。
在侦查和审讯环节,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办案人员急于求成,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导致嫌疑人屈打成招;司法程序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得冤案在错误的轨道上一路前行 。
这些冤案的发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他们的青春、自由、尊严被无情剥夺,家庭支离破碎。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让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削弱了法治的根基。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冤案也成为推动司法进步的 “催化剂”。
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促使司法机关深刻反思,进而推动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例如,“疑罪从无” 原则得到更广泛的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这些都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确保司法公正,才能让民众相信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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