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事件”到底应该怎么处置?
“通钢事件”到底应该怎么处置?
汉家风
“通钢事件”是一起必须要严肃处理的事件。要知道,通钢工人的工资被削减到每月300元,能否生存下去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私营企业建龙的陈代表,在几万工人面前大放厥词,摆出了死亡单项选择题:“要么你们打死我,要么我就让你们全部下岗。”;“我上台之后,原来通钢一个不留全滚蛋。” 这种官逼民反,逼上梁山的情节,原来只能在武侠小说中读到的,现在已经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但当事的一方不是政府,而是一个私营小老板,当然了,肯定是个有后台的小老板。
坦白的说,单就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言,已经完全够 陈国 君死上100回。因为这种在几万怒不可遏的工人面前火上交油的举动,一旦激起民变,他一个人的生死事小,几万愤怒的群众在加上他们的妻子儿女就会冲击政府机构,产生更严重的暴力事件,甚至可能动摇政府的执政地位。
从这个意义上看,陈代表的这些话,不但是在挑战几万工人生存的底线,而且也是在挑战政府对经济活动所能接受的底线。这已经不是共产党政府能不能接受的问题了,而是历朝历代,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正常的政府能不能接受的问题了。
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陈国军拿国家安全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开玩笑,难道他还够不上“威胁国家安全罪”的定义吗?这难道还罪不致死吗?如果在这起事件中, 陈国 君侥幸没有被打死,政府也应该把他明正典刑,以平民愤,以谢国人。所以我个人认为,通化警方成立 “7.24专案组”,宣称用重金买破案线索的这种行为,不但会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恐怕也会遭到高层的阻止,吉林省国资委已经站错了队,希望通化警方不要重蹈覆辙。
那么到底此事应该怎么处置呢,从历史上看,历朝历代对这种激起民变的当事人都有严厉制裁。《大明律》和《大清律》对激起民变的官员都要求问斩。换到其他朝代,这种人的下场也无非就是以下几种,要么畏罪自杀,要么就是上面赐毒酒一杯,宝剑一把,或者白绫一条供他自己选择。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应该比起封建社会进步一些,对这种挑战人民利益,危害政府声誉,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更不能姑息放纵, 陈国 君本人没有畏罪自杀这种觉悟,当场打死,性质上属于“施行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过程”中被当场击毙,工人的举动完全是正义的,无罪的,不应负任何责任的。对于幸存者建龙的董事长,大难不死未必有后福,应该立刻对此人立案调查,把他兼并国企的猫腻搞清楚,该领什么罪领什么罪,非法财产一定要没收充公。对于吉林省的涉案官员应该立案调查,把问题查清。
一直以来,我们对前30年的定性是经济停滞,社会处在崩溃边缘。改革开放,就是为了寻求民族振兴,国家崛起。但是说老实话,前30年没见到什么经济社会崩溃的迹象,倒是改革开放30年后的现在,中华民族复兴的影子还没看到,民变(群体性事件)-这种历朝历代公认的国家灭亡的征兆倒是屡屡出现,建设大业未成,国家已经走到崩溃边缘,不禁令人发出“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感慨。
坦率的说,自2002年以来,政府不乏善政出台,但是社会矛盾却仍在不断激化,原因何在?封建社会政治家魏征曾经说过,“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对当今的社会来说,国家的根本是什么,是社会主义道路对人心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是社会主义理想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发,国企这种内部分配较为公平的经济单元更是构成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从巩固基础入手,不巩固国企的地位,不建筑社会主义信仰,而只是偶尔给老百姓一些小恩小惠,要追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崛起那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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