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拆迁条例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最近国务院对修改拆迁条例征求意见,我个人的看法是目前的补偿没依据,所以矛盾很多,我认为“两倍当地商品房价”补偿最合理,农村拆迁,附着物补偿部分以当地两倍农民安居房价格进行补偿(农村拆迁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土地附着物补偿,以及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规定)。城市拆迁应包括:拆迁补偿、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应拆一还一,价格应该以获得当地房子即商品房价格为依据进行折旧计算。拆迁补偿是指因拆迁给被拆迁户带来的麻烦、生活方便度的改变、生活方式的改变、付出的人力、精力和物力等。最有争议的可能就是“土地使用权”了,而且在拆迁补偿中可以说所有城市中的政府拆迁都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概念,也是老百姓感觉拆迁吃亏又不知吃亏吃在哪里的地方。从实质讲,拆迁就是拆的“土地使用权”,也许有官员会讲,土地是国家,政府可以收回。对!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土地使用权是私有的,因为百姓手中的土地证是国家对私人占用土地的认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次,地方政府拍卖土地,卖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也是没有权利拍卖土地所有权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上,公民与政府是平等的,凭舍拿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让地方政府拍卖且没有补偿。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是房屋折旧后的价格,而被折旧的部分应归拆迁补偿部分。根据这一计算方法,假设当地商品房价均价为6000元/平方,房屋折旧率为70%,即30%拆迁补偿,70%土地使用权补偿,补偿价应该是6000×70%+6000(1800+4200)=10200元/平方。
规定“两倍当地商品房价”补偿的好处在于:一是相对合理,可见,至少让大部分被拆迁户能买得起且住得起新房子。二是用刚性标准替代柔性标准,减少腐败交易,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有层层盘剥之嫌,而且使拆迁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计算标准,减少争议的区间范围。三更重要的是让所有当事方都能与市场的变化相联系,因为拆迁补偿价要根据商品房价,商品房价受市场变化而变化,商品房价又与地价有联系,他影响到拆迁成本,而拆迁成本对商品房价与土地价有制约作用。
目前,因拆迁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北京又出现强拆自婪事件,但不管谁对谁错,拆迁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2003年我就遇到违法拆迁,说违法是因为是因为拆迁征用耕地可以先宰后奏、先征后批,可以先拆迁不安置(只补宅基地,房屋要被拆户自己造),可以自作主张擅拆房屋,可以篡改户口档案混淆家庭成员关系,可以用钱不需任何手续,可以以钱代地虚报耕地。拆迁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把政府处在了人民的对立面,也正在摧毁着党在人民中的群众基础,所以我曾联系全国人大希望对拆迁立法,这次国务院若能把这件事做好,是对百姓是个福音,希望能根治拆迁乱像。当然,最根本的是问题是出在了“财政分级管理”所造成的“诸侯经济”,这实质就是封建封地制的新版本。土地既然归国家所有,建议将所有土地收入都应该进入国库,而不是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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