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奇观:优秀共产党员公然嘲讽人民民主专政
特色奇观:优秀共产党员公然嘲讽人民民主专政
“华龙网”2010年01月11日刊载了署名紫杉的文章《“中国第一案”是“标志性”正义的审判!》,对重庆依法判决“李庄案”予以支持。作者在文中引用了薄熙来的讲话——“打黑除恶就是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钢铁,不是豆腐。”并预言“人民民主专政必将取得伟大胜利”。
看到该文,2006年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陈有西同志,两眼放光,仿佛“捉贼”见“赃”、“捉奸”碰“双”;急匆匆地转到自家的博客,标题换作醒目的《李庄案:人民民主专政的伟大胜利!》,供膜拜欧美的“法治”们“奇文共赏”。——“[陈有西按]从‘前列腺’的博客中看到了上面这个有趣的题目。才知道重庆主流媒体为了判一个李庄(一审,未生效)发表的是这样好的文章。幌如隔世。转发一下,以飨读者。让大家知道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下进行着一场现代法治意义的诉讼。”
于是,在拥趸们对“专制”的义愤声中,“优秀共产党员”陈有西同志,头戴“法治”桂冠,手捧“理性”鲜花,登上了“正义”的领奖台。
近年,陈有西同志醉心西方法治,灵魂出壳,移居欧美;渐觉眼睛泛蓝,皮肤发白,乃不知宪法,无论党章;读了紫杉之文,方如梦初醒,魂兮归来,始知“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下”。——xxx先生的《宪章》尚未扶正,《宪法》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法。两世为人,难怪陈有西同志怅然慨叹“恍如隔世”。
看到“优秀共产党员”陈有西同志,不禁又想起1925年入党、1932年叛党的杨邨人同志。
杨邨人曾以《揭起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之旗》一文作为叛党宣言——
“无产阶级已经树起无产阶级文学之旗,而且已经有了巩固的营垒,我们为了这广大的小市民和农民群众的启发工作,我们也揭起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之旗,号召同志,整齐阵伍,也来扎住我们的阵营。”
对比陈有西同志们的“超阶级”、“全民党”,杨邨人倒也直率:“我们也承认着文艺是有阶级性的……”
对此,鲁迅先生在《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中回答如下——
“先生在那冠冕堂皇的‘自白’里,明明的告白了农民的纯厚,小资产阶级的智识者的动摇和自私,却又要来竖起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旗,就自己打着自己的嘴。”
“我以为先生虽是革命场中的一位小贩,却并不是奸商。我所谓奸商者,一种是国共合作时代的阔人,那时颂苏联,赞共产,无所不至,一到清党时候,就用共产青年,共产嫌疑青年的血来洗自己的手,依然是阔人,时势变了,而不变其阔;一种是革命的骁将,杀土豪,倒劣绅,激烈得很,一有蹉跌,便称为‘弃邪归正’,骂‘土匪’,杀同人,也激烈得很,主义改了,而仍不失其骁。先生呢,据‘自白’,革命与否以亲之苦乐为转移,有些投机气味是无疑的,但并没有反过来做大批的买卖,仅在竭力要化为‘第三种人’,来过比革命党较好的生活。”
鲁迅先生对于杨邨人的评价倒不是很坏。这也是基于杨邨人叛党的原因——“回过头来,看我自己,父老家贫弟幼,漂泊半生,一事无成,革命何时才成功。我的家人现在在作饿殍不能过日,将来革命就是成功,以湘鄂西苏区的情形来推测,我的家人也不免作饿殍作叫化子的。还是:留得青山在,且顾自家人罢了!”(杨邨人《离开政党生活的战壕》)
杨邨人的叛变是为了使家人“免作饿殍作叫化子”的目标;陈有西叛变(若陈有西不知道《党章》和《共产党宣言》,“叛变”一词或可商榷。)的目标就远非杨邨人的“小家子气”可比了,——大名鼎鼎的“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呀!
为了个人利益,杨邨人登报脱离了中国共产党;而讥讽人民民主专政的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同志,至今还顶戴“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当然,我们也决不能就此认定陈有西同志不如杨邨人“光明磊落”、“名正言顺”。
为什么?
原因就是这个党已经不是当年的那个在野党,非但不会“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而且还大有利可图呢!于是,陈有西同志一边西方民主法治斗士着,一边中国共产党员“优秀”着——一直到xxx先生成为第二个曼德拉。这可真是进退有据、稳妥中庸、狡兔三窟的最高境界。
可以令陈有西同志继续保持道德优越感并可聊以自慰的是:这样的优秀共产党员只有我陈有西吗?
相比一边享受着体制好处、坐拿多家国企独立董事的几十上百万年薪,一边痛骂着“权贵资本主义”,一边不能两立于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一边深恶痛疾“仇富”之“民粹”的吴敬琏党员,陈有西同志尚不小的差距。
对于丑化、嘲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秀共产党吴敬琏、陈有西们的手段,鲁迅先生也早有描述——
“有一种脚色叫作‘二花脸’,译得雅一点,那么,‘二丑’就是。他和小丑的不同,是不扮横行无忌的花花公子,也不扮一味仗势的宰相家丁,他所扮演的是保护公子的拳师,或是趋奉公子的清客。
义仆是老生扮的,先以谏净,终以殉主;恶仆是小丑扮的,只会作恶,到底灭亡。而二丑的本领却不同,他有点上等人模样,也懂些琴棋书画,也来得行令猜谜,但倚靠的是权门,凌蔑的是百姓,有谁被压迫了,他就来冷笑几声,畅快一下,有谁被陷害了,他又去吓唬一下,吆喝几声。不过他的态度又并不常常如此的,大抵一面又回过脸来,向台下的看客指出他公子的缺点,摇着头装起鬼脸道:你看这家伙,这回可要倒楣哩!
这最末的一手,是二丑的特色。因为他没有义仆的愚笨,也没有恶仆的简单,他是智识阶级。他明知道自己所靠的是冰山,一定不能长久,他将来还要到别家帮闲,所以当受着豢养,分着余炎的时候,也得装着和这贵公子并非一伙。”
标题使用“奇观”二字,一奇“优秀共产党员”公然丑化人民民主专政;二奇“优秀共产党员”竟须我这非党员来告之“共产党人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优秀共产党员”陈有西同志,是否也在“拍案惊奇”呢?
附:李庄案:人民民主专政的伟大胜利!
[陈有西按]一直没有时间去看《华龙网》,从“前列腺”的在博客中看到了上面这个有趣的题目。才知道重庆主流媒体为了判一个李庄(一审,未生效)发表的是这样好的文章。幌如隔世。转发一下,以飨读者。让大家知道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下进行着一场现代法治意义的诉讼。以下是华龙网的原文。
“中国第一案”是“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2010年01月11日10:18:34华龙网
文/紫杉
http://say.cqnews.net/plzl/201001/t20100111_3966024.htm
中国第一案”是“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2010年01月11日 华龙网
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人民网讯)。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案”的公开宣判。法律专家称这场审判具有“标志性”,显示了打黑除恶更应廓清社会秩序的终极意义。
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薄熙来说:“打黑除恶就是为人民服务。重庆打黑除恶是在完成中央规定的动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钢铁,不是豆腐。”“‘五个重庆’,平安‘为本’。‘平安重庆’是打黑除恶确保重庆发展永恒的主题。”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任何螳臂当车,自不量力,必将被人民的铁挙砸个稀巴烂,招致失败。人民民主专政必将取得伟大胜利。
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上了“生动的一课”。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律师的作用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黑律师李庄胆敢以身试法,明知犯法,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是公正的,法治是进步的。仼何人胆敢触动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为人充当反面教材,树立了黑律师黑名单,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向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的向前进步。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笫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笫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从这部法律来看,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把可预见性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犯罪行为写进了法律。李庄在“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下获刑二年半,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中国法制的向前进步。
法治向前推进,正义战胜邪恶。李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宣判,是“中国第一案”向黑律师具有“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文/紫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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