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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毛和私有化阴风卷地而来中华大地将再掀腥风血雨

2025-02-15 观点 评论 阅读

反毛和私有化阴风卷地而来 中华大地将再掀腥风血雨

—建议立即召开违宪纠错大会

岳喜源

近日反毛妖风频刮,不是南吹,就是北唱,不是东弹,就是西拉,一时阴风四起,杀气腾腾,恐怖森森。一个个跳梁小丑粉墨登场,张牙舞爪,狂舞乱叫,鬼哭狼嚎,歇斯底里,尽伤天良,谩骂诋毁毛泽东之阴风愈刮愈大,大有颠倒朗朗乾坤,建立魔鬼邪恶世界之势。反动派四面围合,层层包围,手握屠刀,瞬时准备将人民剁为肉泥,一场史无前例的腥风血雨的时代眼看就要来到了。

与此同时,反动派加大了私有化的进程,国新36条将整个国民经济的私有化一步到位,银行、水电、燃气、土地、森林、矿产、资源、机场、新闻、军工、国防等等行业,能私有化的一律私有,不能私有化的也一律私有。资改派掌控着国家机器,胆量猛增,再也不象过去那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了,而是光明正大,大摇大摆地公开抢劫,毫无顾忌,毫无羞耻,毫无人性。将人民和社会的公有财富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直接强制占为己有,为人类有史以来之最大最卑鄙最贪婪最恶毒最血腥的强盗者。人民已经成了无奈的羔羊,资改派可以任意宰杀。不再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人民啊,要想存活下去,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坚决地站起来,和资改派作针锋相对,进行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你勇敢地战斗,就是英雄,你躲避退缩,就是狗熊。如果你是一个坚定的毛泽东主义者,那么就要有重上井冈山的勇气,迎着腥风血雨,一路冲杀过去,方显英雄本色。

鉴于当前的严峻形势,我们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召开违宪纠错大会,逐条逐项对照宪法和法律,凡是和宪法相违背的文件一律废除,反是按违宪文件实行的私有化政策一律停止实行,凡是违背宪法的经济活动一律取缔,并依法追究制定违宪文件的直接责任人,同时,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坚决严惩贪官污吏、汉奸、卖国贼。要真正树立宪法的威严,切实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过,我们这样的祈求只是一种幻想,是不可能的。

应该说目前反毛和私有化阴风卷地而来,社会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犹如一个巨大待燃的火药桶,瞬时都有爆炸的危险,中华大地将再掀腥风血雨。拿起武器,战斗吧,真正的无产阶级的伟大战士。

这真是:

妖魔鬼怪乱中华,民不聊生入水火。

世间本无救世主,翻身还得靠自我。

手握钢刀胆气豪,胸藏人民天地阔。

红旗漫卷中华地,一扫阴霾万恶落。

太行爱国力量 2010.5.19

  

  

国新36条为二次革命埋下了导火索

岳喜源

看完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心情甚是沉重,长久地沉默静思之后,想想还是拿起笔来写篇唤醒工农阶级的文章吧。虽然我等众多爱国人士不停地疾呼私有化的罪恶和危害,但仍不能阻止私有化的全面开花发展,难道我等爱国人士之心血白流了吗?我坚信这样一个道理:一个阶级愈是到了灭亡的时候,便愈是疯狂和贪婪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本次国新36条之公布和实施,恰恰证明了资改派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前的焦躁和迫不及待,他们要将所有的财富拥为己有,就像一个守财奴即将死亡时还要抓住最后一枚硬币。

此次国新36条的出台,所涉私有化范围之广,面积之大,力度之强,层面之深,扶持私有化之坚决和强度,都开创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之最。

国新36条实施以后,中国境内还有几家国有企业?还有哪些行业没有被私有化?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基础将会被连根挖起,象征着工农阶级当家作主的五星红棋也将会被砍翻在地,颜色革命的发生是在所难免了。这就是资改派假借中国特色、改革开放等口号真正想要得到的目的。资改派很懂得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这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武器为其邪恶目的服务,以得到在中国境内建立一个和欧美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

改革开放30年,为所有的国内外反动势力都平了反,地富反坏右、资本家、汉奸、卖国贼、恶霸、土匪、极端宗教分子、农奴主、奴隶主、旧贵族、民族分裂分子、藏独分子、疆独分子、台独分子等等,所有的这些恶势力为了共同推翻社会主义政权,狼狈地纠结在了一起。今天,国新36条的出台是迟早的必然之事,而不是偶然的现象。

此次国新36条的出台是改革开放30年来复辟而迅速崛起的资本家和国外的反动势力绑架中国政府的最好证明和注释,也证明政府里的腐败堕落的官员已经完全成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走狗。这是我们不得不怀疑政府里的大量官员正在直接地参与对人民财富的掠夺,或者他们的亲属和朋友正在参与对人民财富的掠夺。要不然,他们为啥要为这些国内外反动势力摇旗呐喊,鸣锣开道,赤膊上阵哪?

众所周知,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行业及国家的经济命脉是不能私有化的,就连资改派的主子就明白这个浅显易懂的道理,难道资改派不懂吗?这充分说明了资改派所支持和暗中参与的资本已经在中国境内需要寻找新的殖民地,以博取巨大的利润,而公共行业和垄断性行业是一块巨大的奶酪,资改派早已垂涎欲滴了。

国新36条的出台,资本家可以欢呼雀跃了,喜不自胜了。因为从此以后,他们不但完全牵住了政府的脖子,还完全地卡住了人民的喉咙,最终握住了生杀大权,天下唯我独尊,顺之昌,逆之者亡。

如果说住房改革是让人住不起房,教育改革是让人上不起学,医疗改革是让人看不起病,国企改革是让人就不了业,那这次国新36条对水、电、汽、盐等民生行业的私有化,则是让人活不成。如果说住房、医疗、教育、国企等的改革是一刀一刀地割,让人慢慢死的话,那国新36条的私有化改革,则是要用刀子割掉你的脑袋,让你立马死去。可见,资改派已经露出了狰狞的杀人面孔,亮出了屠刀。所谓图穷而匕首现。

允许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私有化必然导致国外的资本垄断中国的经济命脉,变成西方的经济殖民地。可以说国新36条的出台是一个完全卖国的文件,是在召唤外国的资本来统治和剥削中国人民。

国新36条的出台标志着人民进入了一个完全受剥削和压迫的时代,中国从此也将完全走入了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

国新36条的实施必将导致中国的阶级矛盾不断激化,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广大基层人民的生活更加艰难,人民的反抗将会更加汹涌澎湃,不可遏制。无产阶级将会在剥削和压迫下日益强大和坚毅,再次完成历史赋予它的神圣使命。

可以说,国新36条为中国的二次革命种下了火种,埋下了导火索。炸药就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点燃导火索的就是人民,被要摧毁的正是资改派所代表的国内外反动势力。

从前有个贪婪的人进山洞往外拿金子,浑身都装满了金子,连走路也走不成了,时辰到了还是要拼命的带走所有的金子,这时,整座山塌了下来,这个贪财奴也一命呜呼了。

资改派及一切反动势力就是这个寓言故事里的贪财奴,人民的愤怒和反抗就是那座大山,必将塌下来,将资改派及一切反动势力砸得稀巴烂。

太行爱国力量 2010.5.14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标签:民间   资本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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