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吴敬琏,用心险恶
瀚海居士:赵东民事件的要害所在
强抓、强审、强判赵东民,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专政的疯狂;另一方面应当理解: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否则,拔出萝卜带出泥,会破坏他们对日益觉醒的人民的欺骗。
说是资产阶级专政,我的理论根据在吴敬琏先生那里。吴敬琏曾明确的告诉我们:我国现在已经走上了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我赞成,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产生权贵资本主义,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然而又不赞成,因为他把这个责任推到了“计划经济”的头上,这又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说明这个伪精英糟蹋了“精英”这两个字,他根本不懂得政治经济学。
这个“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吴敬琏,其险恶用心,就是为了把人民对他们的怨愤引导到前三十年,转移到毛泽东身上。这种当婊子立牌坊的手法,何其毒也!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经济运行的方法和模式,哪个“主义”都可以使用。只是使用的规模和内容有所区别而已。
按照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区别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界定的根本条件在于所有制和生产关系。
无需赘言,前三十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的主导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这就是54年《宪法》中第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和第六条规定的: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很明确:前两种所有制是属于公有制和半公有制;后两种所有制便是私有制。
按照这部宪法,全国人民在毛泽东的带领下,经过近三十年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不仅建立起了赖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工业基础,而且在国际敌对势力的军事挑衅、武装进攻、经济封锁、核讹诈中建立和发展了国防工业,用“两弹一星”奠定了航天工业的基础。毛泽东时代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美、英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这不仅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是使我们的敌人惊诧的。因此,资本主义的领头羊,美国总统尼克松,不得不“朝拜”我们的人民领袖毛泽东。
简言之,毛泽东时代,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意气风发、精神振奋、扬眉吐气的时代;是各民族人民团结互助、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时代;是官民一体、安定和谐、同仇敌忾忘我奉献的时代。为什么?就是因为按照54年《宪法》中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改变了生产关系,建立起了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歧视、人人平等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政治体制。
那个时代没有错误吗?当然有!但这错误并不归责于毛泽东。
一些人先是在徐水搞的“共产风”、“浮夸风”、“大锅饭”。在毛泽东视察时用人民吃白面馍谎报邀功;后是搞“三自一包”行资本主义复辟,使得毛泽东不得不起来继续为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而斗争。
这时,为锻炼培养接班人而主动辞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大权旁落。因此以发动“文化大革命”直接动员群众的方式,做了他自称的“第二件事”。这“第二件事”的结果,就是找到了充分发扬民主的“四大”、“老中青三结合”、“工农兵为主体”、“革命委员会”、“干部参加劳动”等这些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写进了他老人家主持制定的75年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在这部《宪法》中充分体现了毛泽东为之奋斗一生的追求:“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太平世界,环球同此凉热”。毛泽东施行的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是几千年来我们的先人欲求而不得的“大同”境界!
在“改革”的旗帜下,腐败屡生不禁,剥削压迫再起;黑恶内外猖獗,盗贼滋生遍地;贫富极度分化,乱象已成危机。
就是在官方公开的报道中,都无法隐藏天天发生着的把人民的财产转移到资本家手中的事情:以国企改革为名行资产转移之实;以城市改造之名行财产掠夺之实;黑砖窑里流淌着卖身工的血泪,高楼大厦中埋藏着农民工的金钱。试问:那天没有打工者讨债的哭喊,哪天没有在暴力执法中死去的冤魂?!
我们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吗?答曰:不是了。针对人民上访数量的不断增加,他们不仅制定了各种法规条例加以限制。还把阻挠上访与政绩结合,因此产生了由政府拿人民的钱买单的黑监狱。这也应该是“改革”的一大发明吧?!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控制言论,也是众所周知的。以实名制买票、上网、通讯。方便的是监听、监视、屏蔽。这难道不是违法吗?他们说:不!这是为了加强管理。
执法者可以违法,老百姓是不行的。这就是“依法治国者”的逻辑。
然而,执迷不悟的统治者仍然把毒药当美食,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对于他们重新制造的阶级矛盾视而不见。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在取消了罢工,取消了“四大”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而且还要“至死方休”,不知道他们还要改到哪里去!
赵东民事件所牵涉的背景,正是新华橡胶总厂职工反应的国企违规实行兼并改制中的重大问题。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难怪他们硬着头皮去实行“专政”手段呢。
对赵东民的强审强判,只能说明法律保护的是日益深化的经济的、政治的腐败。并且,这种腐败已经在不断修改的《宪法》中越来越合法化。
人们已经认识到,赵东民事件绝不是一件孤立的司法案件,而成为一件震动全国的政治事件。我们不禁要问:脱离了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还能不能叫共产党?在违背群众利益的道路上你还要走多远?
觉醒吧,中国人,你们应当是国家的主人!
觉醒吧,中国人,你们应当走出“弱势群体”的自卑,维护宪法赋予你的主人的尊严!
附: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 国主义、封 建主义和官 僚资本主义的反 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 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 命和无产阶级专 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 专 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 级矛盾和阶 级斗争,存在着社 会主义同资 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 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 国主义、社会帝 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 续 革 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 政下的继 续革 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 级斗争、生 产斗争和科 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 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 帝 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 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 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 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 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 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 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 反 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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