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言论自由就可以胡说八道了吗?
自从发起公诉茅于轼的活动以来,得到了全国各界群众的热烈响应,使得那些砖家精蝇哀嚎道:“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茅于轼是因言获罪!这是文革遗毒!”
没错,宪法第三十五条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宪法第五十一条对公民行使自由权时,又明确对其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可以行使你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如果你的言论自由权损害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就是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必定要判处其有罪。
比如说,有人借着言论自由这一条,对他人进行造谣、污蔑、诽谤,然后又借口言论自由权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再如,有人借口言论自由,将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人,这显然也是有罪的。又如,在日本核电站发生严重泄露事故时,有人造谣说:“海盐遭到核污染了,不能吃了!”造成全国各地疯狂抢购食盐,如果不是我国特有的盐业专卖体制,迅速平息了这场风波,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因此受害?如果造谣者借口说这是言论自由而企图逃脱法律的惩处,显然全国人民也不会答应的。
所以,你可以行使你的言论自由权,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否则必将受到惩处!换句话说,言而无罪是有条件的,你的言论本身就是实事求是、没有出于某种目的,并不想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及其他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那么自然是没有罪。否则必定有罪!
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那么我们来看看茅于轼的言论究竟有没有触犯宪法?
1、茅于轼仇视人民,欺压人民,公然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为敌的言论:
“这个社会一定是不平等的,住房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集中反映,不管你什么社会形态,这是改不了的。”
“社会进步是靠精英的.社会没有了精英,必然退步.所以毛泽东时代出现了社会的全面大倒退”
“如果拿人数来讲,恐怕怀念毛泽东是当前的主流。那是一个非常有破坏力的思想,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
“中国不能搞太多福利”。
“你自己置不起房产,还要政府帮忙,这对吗?”
“政府是不是还需要帮助穷人买房,我看不合理。全世界你讲不出这样的理由!”
“餐馆剩食放窗口请路人取用”。
“降低学费是让不穷的人搭了便车。”
“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
“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小额贷款必须高利息”。
上述言论显然企图搞乱社会公共秩序,一点也不遵守公共道德,唯恐天下不乱。根据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茅于轼的上述别有用心并且有唆使他人犯罪嫌疑的言论显然触犯了宪法第五十三条。
2、茅于轼的卖国言论:
“卖国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错误,出卖人民才是严重的错误”、“这篇文章的目的恰恰就是要把这颠倒了几千年的道理恢复正常”。
“在某些情况下,失掉一点领土,但是那儿的百姓能够生活得更自由,更富有,对百姓是有利的。这样的领土完整就没有必要去追求。”
“是领土完整重要,还是百姓的生命财产重要?我认为当然是百姓的生命财产更重要。领土不完整,少了一块,于我何干呢?”
“中日东海问题应交企业家谈判”。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说要重新评价汪精卫。文章我没有看到。对汪精卫我也没有任何研究,但是引起我的思考。”“也可能有一些汉奸并不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作为抵挡日本人对中国人的欺压的缓冲器。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他自己下地狱,为的是减轻老百姓的痛苦。反过来看,有些英雄拿几十万人民的性命做抵押,坚决不投降。只是为了报效皇帝老子。从人民利益的立场看这些人不值得效法。用这样的眼光看问题,几千年的历史就要改写。”
“在败局已定的条件下,应该说,投降是正确的选择。”
“投降之后就不可以继续坚持原来的敌对立场,让对方有可能按照中立民众的条件来处理俘虏的生活。如果继续按照敌对的关系作斗争,对方就不可能给俘虏以和平的对待。敌对斗争就会继续到俘虏营里,也就没有什么和平可言了。”(注:南京大屠杀呢?)
“在战争中牺牲的日本军队和百姓都是无辜的,他们对战争是没有责任的。他们的战死是因为上了战争罪犯的当,而且大多数是被迫送死的。我们要纪念战胜国的阵亡将士,同样应该纪念战败国的阵亡将士。”(注:让中国人年年纪念侵华日军的“阵亡将士”?)
宪法总纲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茅于轼的卖国言论唆使一些贪生怕死的人在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中投降敌人,充当汉奸卖国贼,替汉奸卖国贼开脱罪名,鼓吹个人利益至上,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严重地践踏了上述宪法条款!这样惑众的妖言,难道还没有罪吗?
3、茅于轼企图颠覆国家、瓦解国家的言论。
“至于国家的尊严,更不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事情。所谓国家的尊严,其实是政治家的尊严。”
“仅仅是为了国家而杀一个人是绝对不允许的。”
“以颠覆国家的罪名给百姓判刑也是值得怀疑的。”
“政府不是不可以反的,只有人民才是不可以反的。按照这个道理连叛国罪都未必能够成立”、“所谓敌对势力也是政治家制造出来的名词。”
“所谓国家和现在大家所理解的国家会有很大的区别。它往往可以由较小规模的社区来代替”。
“把国家利益看得比人民利益更重,造成这种颠倒的原因,是几千年来政治家的故意宣传。我们要把这个被颠倒了的理论再颠倒回来”。
“只要有国家的存在,有政治家的存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政治家利益,这三个利益的冲突总是难免的.在什么情况之下问题才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呢?从长远的目标来看,只有在消灭了国家,当然也没有代表国家利益的政治家时,这个问题才有彻底解决的可能。”
“现在的欧盟25国正在走向统一,国界的观念越来越淡薄”。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茅于轼的企图颠覆国家、瓦解国家的言论显然又践踏了宪法!
4、茅于轼鼓吹损人利己、贪污有理的妖言,公然为腐败分子辩护,极力挑衅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贪污五千亿不算大事”。
“我们国家一年被贪污的钱顶多是五千个亿,而全部生产是20万亿,五千亿只占了百分之二点几,所以这么一看,贪污不是一个很大的事,财富生产才是最大的事。”
“道德能值多少钱?”
“我不赞成牺牲自己造福别人”。
“‘牺牲自己为别人’的极端,就是走向恐怖主义。认为自己的牺牲可以大大地造福于别人,这是愚蠢的想法。”
“君子国里的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
“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
“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贪污实际上有两种行为:一是贪污。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是受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它们的定义中可以得出结论贪污分子直接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而受贿分子则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顺还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有时还可能侵犯社会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人收受他人贿赂后,将国有资产以低价或者白送的方式给予了行贿人,这就严重侵犯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又如有人收受他人贿赂后,允许资本家开设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工厂,从而造成青山绿水蓝天变成荒山黑水灰天,造成引用污水的人患上各种各样的疾病;再如,有人收受他人贿赂之后,对于不法商家生产有毒食品不闻不问,“监管不力”,造成大量食品安全世界,严重影响广大劳动人民的身心健康,直接触犯了他们的权益;还有,收受贿赂的人帮着不良开发商进行强行拆迁,这会使“整个社会因此得益” 吗?
可见,茅于轼的妖言在极力的唆使、鼓励相关人员去贪污、受贿、去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鼓吹贪污无罪,这难道不是共犯吗?他难道不是犯有教唆罪吗?
5、茅于轼在其《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太阳的陨落>》一文通过造谣污蔑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全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来达到其否定中国共产党的目的,最终达到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险恶目的!
由于茅老贼的那篇妖文实在太恶毒了,笔者这里就不摘录了。
宪法总纲阐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茅于轼对宪法总纲的上述文字故意视而不见,公然否认以毛泽东主席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新中国的丰功伟绩,公然否认中国共产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的指引下,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通过极其卑鄙下流无耻的流氓小人行径,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泼脏水,公然挑战中国广大劳动人民对领袖的朴实无华的感情,企图通过妖魔化毛主席后达到彻底否定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合法性,进而动摇人民共和国的根基而实现其颠覆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目的,他的这种行径难道不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吗?!
辛子陵的行径与茅于轼的行径具有极大的可比性。号召全国人民公诉茅于轼、辛子陵,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正义行动!
宪法总纲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本人不是什么法律专家,不过是一名在一家小私营企业打工的普通中国公民,对当今中国的七个法、八个法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研读,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还是有必要、有义务也有时间去熟读的。以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理解,完全可以确定茅、辛二贼是“踏踏实实”的践踏了我国宪法。为了履行宪法对我规定的义务,本人已积极响应的号召,参加全国人民公诉茅于轼、辛子陵的行动,并以真实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参与对这两个逆贼的讨伐行动,为捍卫宪法尊严尽到本人应尽的职责!
【后言:本文中摘录了北京市人民公诉茅于轼、辛子陵中的内容,在此特地鸣谢北京市公诉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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