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湾军售,美国是“言而有信”的
近日,美国国防部防卫安全合作署宣布,已经将六笔对台军售项目送达国会,六项军售案若经国会通过且完全实施,总金额将可达美金六十四亿六千三百万元。美国国务院表示,“这是布什政府展现明确作为实现承诺,提供台湾所需要的防卫性武器以维持强大防卫能力,这也是美国政府依据《台湾关系法》所作的军售。”
对于这个事情,中国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外交部、国防部等都提出了严重抗议,其中,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方的做法,严重违反美方在台湾问题上向中方做出的严肃承诺....美国在台湾问题上是向中方做出了明确承诺的,并且正式写入了中美三个联合公。美国在中美两国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共同发表的“八·一七公”中明确承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将逐步减少并最终解决售台武器问题。事实证明,美方言而无信。 ”
我以为,对于美国对台军售这个问题,无论认为是干涉中国内政,还是恶化台海局势,都是正确的,从这些方面批判是站得住理的。但是要讲“言而无信”,恰恰批错了,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非常忠实的“言而有信”。换言之,美国坚持对台湾军售,无论是对台湾还是大陆,都是坚持了承诺,是守信用的!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认为“言而无信”,是用中美三个联合公作参考,那么我们就研究一下中美三个联合公,看看美国是不是不讲信用?
中美三个联合公,即1972年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上海公》)、1979年1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中美建交公》)和1982年8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八一七公》)。前面转贴的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援引“八·一七公”的表述,实际上是公第六条,原文如下: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八一七公》)
对照这一条,我实在看不出美国军售是“言而无信”的。逐字逐句的分析。
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目前美国政府表示要长期、永远、一直向台湾出售武器吗?没有嘛,1982年至今虽有26年,但也不能说超过了“长期”,这本身就是个含糊的词语,你认为用“年”作单位,我为什么不能用“世纪”呢,26年刚过1/4世纪,怎么能说长期呢,既然没有公认的标准写进公,怎么能指责对方违反?;
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所谓“中美建交后近几年”,意思是1979年建交----1982年签署《八一七公》之间。那么将这期间的美国对台军售作个分析,就会发现,美国同样没有违背诺言。这段时间内美国出售给台湾的军火中,飞机、大炮、坦克无所不有,很多都是当时比较先进的武器,《八一七公》之后美国出售给台湾的军火,很难讲性能和数量上“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就拿这次美国准备出售的“爱国者-3”反导系统、“E-2T”预警机升级系统、“阿帕奇”直升机等武器装备来看,跟1979年出售的48架F-5E型战斗机(价值2.4亿美元)、1980年1月出售的"陶"式导弹、改良“鹰”式导弹、840枚改良“小懈树”导弹(价值2.8亿美元)、1982年延长合作生产的248架F-5F战机,另增加30架的F-5F战机(金额6.2亿美元)..........等等相比,无论是性能还是数量,都很难说美国此次军售是“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无论是F-5战斗机还是"陶"式导弹,都是七八十年代比较先进的武器,现在只不过是照着标准来,能说人家违背承诺吗?;
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句话也被国防部发言人引用,认为美国现在继续出售武器,没有“逐步减少并最终解决”对台军售问题。但是我反问一句,前面这句话里面,哪个字说了“准备逐步”的这个准备期已经过了?又是哪个字说了美国同意在2008年10月前“最后解决”?还有那个“一段时间”,公里面何曾规定了26年就算一段时间?既然如此,怎么能说美国是违反公、不讲信用呢;
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这句话就不说了,美国什么时候否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他一直都是承认的嘛。
这样看来,美国今日的行为,没有一件是能够确凿的认定违反了《八一七公》,那么你说他“言而无信”,能有说服力么?在我看来,美国不但是不能被认定违反了《八一七公》,而且还是忠实的履行了承诺-------对台湾出售武器,是美国的承诺并且写进了美国法律,美国的每一次出售都是在遵守法律!
这个法律,就是《台湾关系法》(1979年1月1日生效),里面明确指出:“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遵照法定程序,来决定提供上述防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
我们再来对照《台湾关系法》看看。首先,美国承诺了“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于是就自1979年至今,一直向台湾出售武器,有过“长期”暂停吗?无论你用世纪、年、季度、月当单位,都找不到这样的“长期”空白点,所以美国是“言而有信”的;其次,美国承诺了“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遵照法定程序,来决定”,于是自1979年至今的每一笔军售,美国都是堂而皇之的操作。有没有暗箱运作不向中国通的?没有!有没有不经过总统、国会批准的?没有!有没有当大陆发展顺利、对台湾体现优势的时候,不向台湾卖武器的?还是没有!这样看来,美国是完整的履行了承诺,严格的遵守了法律,真正的“言而有信”。
对大陆,美国并没有违反《八一七公》;对台湾,美国遵守了《台湾关系法》。哪里来的“言而无信”呢?
有人会说,《八一七公》的核心精神就是减少直到停止对台出售武器,不能局限于条文,美国的做法仍然是违背了公精神。那我要问:
第一,我们所认为的公的这个“精神”,得到了美国的认可吗?显然是没有的。《八一七公》虽然表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第六条)”和“两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利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第七条)”,但是如前所分析的,相关语句缺少明确的定义,给人随意解释的空间。我们认为《八一七公》是规定了“限期停止出售武器”,美国完全可以不这么看,他完全可以认为,既然你没有明白的规定何时停止,那我就有理由继续出售武器给台湾。谁能说他的借口不对?
第二,美国这样去解释、执行《八一七公》,符合其一贯特点吗?显然是符合的。《八一七公》是国际条约,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内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时候,美国向来是实用主义,只要他觉得合适,就会将国内法效力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甚至可以用国内法直接处理国际事务。即便他承认《八一七公》与《台湾关系法》冲突又怎么样,对于美国来说,认可《八一七公》的同时执行《台湾关系法》,这是再自然不过了。
所以,指责美国违反了《八一七公》,是“没有意义”的事情,上升到“信用”高度,更是无用。至少美国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对国会、对选民是“讲信用”的,因为我遵守了国内的法律。
对于这个道理,国防部发言人或者外交部发言人必须要懂得。否则,抗议声音再大也不过是浪费力气,你以为喊出“言而无信”,美国就会在良心上不安,就会在道德上检讨?差远喽。
要批判,就得批判到点子上。美国靠条文的不严谨钻空子,这是什么?这是无良小人!美国不顾公理正义随意扩大国内法效力,这是什么?这是流氓无赖!小人和无赖,有什么信用可言?越强调这个“信用”,越证明你对小人和无赖还有幻想,压根就不能指望这个,“丢掉幻想,准备斗争”才是正路。既然他不是君子,既然要准备斗争,就不能温文尔雅,你蛮横,我就要比你更蛮横,你不讲道理,我就要比你更不讲道理。敢不敢以硬碰硬?敢不敢不惜全面对抗也要教训无赖?这不是斗气,而是大国外交的基本原则,“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你不让他吃到不讲信用的苦头,他永远不会把“信用”放在眼里,苦头吃得越大,则越重视信用。看不清这个事实,没有这个胆色,就永远只能在嘴巴上过瘾。
要批判,还得好好的反思。为什么事隔几十年经历无数次的背信弃义还在对美国的“信用”抱幻想?我们的有关部门里面,有没有宋襄公,有没有赵括?十几亿人的大国,居然拿着签字的条约还得对人家的违约干瞪眼,居然还一次又一次,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了。
话说回来,国防部发言人既然提到“中美三个联合公”,就不应该只停留在回顾《八一七公》上面,建议也把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摆出来。面对极为难得的中美破冰契机,面对北方苏联的强大压力,面对与美国实力的客观差距,老一辈领导人的风骨实在令人叹服:在美国签字的公里面,能够明确的把下面这段话说出来,甚至为了鲜明的表达立场,可以创造性的在联合公里面把双方的分歧都列出。回首那段历史,等于美国总统不远万里的来中国朝拜,然后公布了一份记载自己挨了嘴巴子的公,然后兴高采烈的回国.......当我们一再用“中美三个联合公”当做反驳美国军售的证据的时候,切切不要忘了《上海公》到底说了些什么:
《上海公》(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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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面声明: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
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系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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