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劲松:给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学观点的同学
给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学观点的同学
叶劲松
有位网名为Gigi0726的同学,在我的《贺卫方辩护的虚弱及其法治观的虚伪》后回复说:“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学过法理学吧,学过法理学的人都知道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的”。并由此他认为,重庆“法院、检察院、警察一起打黑是违反了法理学了”。
“法院、检察院、警察(这儿实质是警察局——笔者注)”,做为国家机关,都负有打击法律认定的犯罪的责任。他们的权力和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某本法学书籍(包括法理学)能规定的。因此按规定,“法院、检察院、警察”应按法律规定行事,而不是按某本法学书籍(包括法理学)的某些观点行事。既然刑法认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公检法肯定都应参与打击、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难道法院能不服从法律,不参与打击、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然,由于分工不同,法院对检察院、警察局等机关有相对独立性,审判时法院应客观对侍控辨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性质认定,法院可以不认可检察院提供的一些证据和性质认定。但这种法院的相对独立性,以及法院可以不认可检察院的一些证据和看法,不应成为反对公检法都应参与打击、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
Gigi0726同学的回复可能有一定代表性,代表着一些凡事都从他们教材上的某些观点出发,来观察社会的法学系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我这篇答Gigi0726同学回复的文章,也是给那些是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学观点的同学的。
Gigi0726同学从看的书本——法理学出发,对社会提出要求,要求社会司法符合自己读的法理学的要求——“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否则社会就不对。
坦率讲,Gigi0726同学的方法论是唯心主义的。Gigi0726同学应该学习过辨证唯物主义,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生产关系。社会意识则是反映社会存在、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和学说。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等理论和观点属于社会意识不同形态(或形式)。
因此,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法律思想以及与它对应的机构、法律等为何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应当到社会物质生活中,首先到生产关系中去找原因。法律思想以及与它对应的机构、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将决定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与它对应的司法机构、法律。所以,我们应该观察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法院(法官)审判的决定作用。不要以为你的法理学能对法院(法官)审判产生决定作用,并要求法院(法官)审判按你那法理学去做。
并非共产党人的法国著名律师郎克罗瓦,在1974年所著的《法国司法黑案》一书的序言中揭露资本主义法律、司法正义的虚伪,也揭露了经济基础对法律、司法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决定作用。他写道,“我们的社会使不公平制度化了。当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当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但愿有人来指责我,说世上也存在诚实的富人,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一点一点地积累财富的。我敢说,没有一个真正诚实的富人。只有当他们剥削别人的劳动,以高价出卖商品时,他们才会发财致富……富人最巧妙的手法正是让这些无知的受害者保护他们,让司法合理的概念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服从法律和法庭便是这种欺骗的最终目的。每个公民从小就学到:法律是准绳,法庭是公正的。但是,只须少许经验与思考,便可发觉这是十足的虚伪。难道一个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需要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吗?难道特权阶级想集体自杀吗?”(《法国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郎克罗瓦的以上讲述,朴素地体现了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总和)决定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司法部分的思想。即“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富人“剥削别人的劳动”(这就是人剝削人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这“非正义基础上”,不会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他还指出,号称公平、正义的法律、司法是为维护剝削他人而致富的富人(即资产阶级)“特权”而压制“法国人民”的。这也可以看出,做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司法,不是中立、居中的,它要服从维护能使统治阶级——资产阶级享有剝削劳动者的“特权”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要求。
Gigi0726同学从郎克罗瓦讲述中可以看到,被我国一些法学“精英”称道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并沒有你读的法理学所说的“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 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但富人(本质是资产阶级)为“让司法合理的概念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才会向人民灌输“法律是准绳,法庭是公正的”。法庭“是居中审判”这类话,按郎克罗瓦所说,“只须少许经验与思考,便可发觉这是十足的虚伪”的话语。
因此,Gigi0726同学那不自觉的唯心主义方法论,使他到意识领域,到某本法理学著作中、到该书作者思想去寻找司法根源,使他陷入错误。
另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Gigi0726同学那法理学讲述的观点,也应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郎克罗瓦从实践中,才发现法庭并不中立、公正,“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 1978年5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卡特“在美国律师协会上一次讲话承认:‘作为一个政府的官员,我视察过许多监狱。我知道几乎所有的囚徒,都出身于无权者和穷人的行列。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政治课教参编写组《法律教学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卡特讲述的美国司法实践结果,是证明Gigi0726同学那法理学书中“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还是证明了郎克罗瓦所说“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并压制人民的观点呢?毫无疑问应是后者。
当然,你可能说,你那本法理学是讲“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是对司法的要求,而不是讲司法机关的法官的真实状况。但是,科学不是谎言,也不是吹出些不切实际的、美丽的肥皂泡,它应该揭示事物真相。法理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首先应揭示社会真相(包括司法领域真相),而不是用美丽的谎言来掩盖真相。违背真相的学说,轻点说是脱离实践的理想主义,重点说是骗人的伪科学。而不管用脱离实践的理想主义,还是骗人的伪科学来要求社会(或是评价社会)都是错误的。
还有,法理学超阶级地谈“法官应该是居中审判”之类的,也就是最近十余年的事。因为这10多年,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在我国泛滥,其观点大量渗入包括法理学教材在内的法学书籍。而在此之前,法学书籍中,法的概念充分揭示了法的阶级性。例如:“法 由国家制订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的观念,而法总是同统治阶级的公平观念相适应”(《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649页),而不是与被统治阶级的公平观念相适应。10多年前,法学教材(或其参考书)的前面都首先要指出法律的阶级实质(包括我看过一本1990年代上半期出版的法理学,它前面也是首先讲述法律、司法的阶级性)。前面我列举的《法律教学参考书》的第6页引用了卡特总统关于美国囚犯的讲话,就是在该书开始部分,做为支持法的阶级性这一论点的论据出现的。
法既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那么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指导下的法官审判,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就只可能偏向统治阶级,不可能是“居中”的。这就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卡特所说,美国“几乎所有的囚徒,都出身于无权者和穷人的行列。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的原因;也是美国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德肖茨所说:“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 (〔美〕德肖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11页)的原因。“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这话可推而广之,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都表现出不诚实和欺骗。代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总是以超阶级的“中立”、“居中”面目出现来骗人。因为号称全民意志的法律,却代表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利益、意志的真相,是见不得人的,是不能公开的。资产阶级如诚实、坦白地说他们的法律为自己利益服务,他们的这个法律的社会信誉将不复存在。他们只能以超阶级的样子来遮掩其法的阶级实质,他们只有大谈“中立”、“居中”、“公正”等漂亮话来欺骗劳动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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