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关于“骂”的法理分析答丽影秋叶
鹤龄:关于“骂”的法理分析答丽影秋叶
一 该骂的还是要骂
丽影秋叶网友是一位主张禁“骂”的人士。他的这个主张是在“三骂”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所以,当我把南都的《他妈的奇迹》贴出来的时候,他一会儿说“你提的什么‘’什么‘大雅之堂’本人从不过目,只是从自己对事物的判断与感受说话”,一会儿又说“你是真能扯,谈是否应该倡导骂人的问题,你不会再扯到联合国是否制裁伊朗上去了吧!”。就这样他老是想着要把南都的这篇骂文回避掉。在我多次追问并把《他妈的奇迹》放成大号字贴出来以后,才不得不作了一个这样的表态:“看到了,还没看其内容。单凭此题目,也应谴责。”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话还留着半截:如果文中说的事该骂,那就不应该谴责了。实际上,这也是一般人对骂的价值取向:如果被骂者做了令自己憎恶的事,即自己认为被骂者该骂,便会对骂人者拍手叫好。反之,便会对骂人者表示责难了。
在“三骂”问题上的态度,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和百分之五的人就明确的表示了各自的价值取向。
由此可以看出:骂,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需要。人类的祖先,开创了骂文化,一代一代的传承,骂了千古百年,一直骂到今天。今天的人类,仍然需要它。人类语言中的骂词无法计数。以汉语为例,单是成语中的骂词便数以百计,仅以狗字开头的骂词就可以罗列出一串来。如:狗仗人势、狗眼看人低、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狗彘不如……
所以,我就和丽影秋叶开了一个玩笑,建议他先向全国人大递一个《废除骂词议案》,并且还为他准备了一个附件:
“衣冠禽兽、认贼作父、行同狗彘、狗彘不如、摇尾乞怜、蝇营狗苟、一丘之貉、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狼狈为奸、吮痈舐痔、豺狼成性、狼子野心、狼心狗肺、狼心狗行、狗仗人势、死有余辜、食肉寝皮、酒囊饭袋、行尸走肉……”
试想,如果不把汉语中的“骂词”废除,这“骂”又怎么禁得了呢!
这位网友建议我好好学学法律再来说话。并说:“你罗列这么多没用。如你把这些词汇用在某一个特定公民上,也许你就真的没时间在这瞎掰了,那时要紧的是找律师了。”
这口气有点近乎威吓,无非就是犯了法等着吃官司罢。我也不示弱,当即回道:“我可以将汉语中的所有骂词都搜出来用在药家鑫这个特定公民上,看哪个敢和我打官司!”
药家鑫如此残忍地杀害了无辜者,难道别人骂他几句还不行啊?!
那些贩卖孩子的人贩子可不可以骂?当然可以骂。怎么骂都行!
那些造假酒假药的可不可以骂?当然可以骂。怎么骂都行!
那些卖国的、杀人的、放火的、行凶的、抢劫的、开黑砖窑的、利用智障人造假矿难的……,可不可以骂?当然可以骂!怎么骂都行!
谁要说这些没有人性的家伙不可以骂,请恕我无礼了,我就偏要骂给你听听,连你一起骂!
一句话,该骂的就可以骂!该骂的还是要骂!
二 关于“骂”的法理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公然侮辱他人的方式,有关司法解释为:除了使用暴力方法侮辱外还有非暴力方法,“如使用语言、身体到动作、文字、图画等方式辱骂、嘲弄、丑化他人等等。”辱骂在这里明确指出是一种侮辱他人的方式。表面看起来,第一小节的“该骂的就可以骂!该骂的还是要骂”的结论似乎和这条法律有了矛盾。但是,认真分析起来并不如此。这里指的是辱骂。辱骂和骂是有区别的。辱骂是侮辱他人的骂是使人受到侮辱的骂,但不是所有的骂都具有这种功能。
第一种情况是善意的骂。这种现象生活中非常普遍。有的父母、长辈、师长常常会把骂当作教育子女、晚辈、学生的手段。这种骂不具备侮辱“功能”。譬如父母骂孩子,有可能存在丝毫侮辱孩子的意图吗?一般情况下,孩子也不会因为挨了父母的骂而感到受了侮辱。由于孩子们都有强烈的自尊心,对骂具有天然的畏惧感,所以这种善意的骂客观上也能起到一定的促使孩子改变不良习性积极奋进的作用。
第二种情况就是该不该骂了。鲁迅说:“假如指着一个人,说道:这是婊子!如果她是良家,那就是谩骂;倘使她实在是做卖笑生涯的,就并不是谩骂,倒是说了真实。”谩的本义是“诽谤性言论的散布和传播”,可知谩骂即前面所提司法解释中的辱骂了。指着良家女子骂“婊子婆”是辱骂,构成了对其人格的侮辱,而指着一位做卖笑生涯的叫婊子婆,就不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了,因为她本来就是婊子婆。指着秦桧、汪精卫骂汉奸卖国贼,不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谁要说侮辱了他们,除非他自己就是汉奸了。指着一个强奸亲女的人骂禽兽不如,不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谁敢说这是侮辱了他!同样,指着那些杀人的、放火的、行凶的、抢劫的、开黑砖窑的、利用智障人造假矿难的……,骂禽兽不如、骂行同狗彘……,不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如果有人认为侮辱其人格了,那就是对这些恶行的赞赏纵容,为罪恶进行辩护!所谓乱臣贼子,人人得以诛之,就是说的这样一个道理。诛,意为杀死,又为责罚。成语口诛笔伐就是用严辞(口语和书面语)进行谴责,严词中还能少了衣冠禽兽等骂词嘛!
第三种情况是弱者在遭到强者欺凌无力反抗时的骂。我以为:无论他们怎么骂,即使骂得很过份,即使把不是婊子的女人骂成了婊子婆,把不是强盗的男子骂成了狗强盗……都不构成对被骂者的侮辱。因为他们的骂不足以抵消强者对他们的权益(包括人格权)的侵犯,只是一种个人愤慨情绪的发泄而已。法律不应该剥夺他们这一点可怜的骂人权力。譬如一位打工者辛辛苦苦劳动了一年却讨不到工资而骂了不是婊子的女老板一声婊子婆,又如一位无故遭强者毒打的人骂了不是强盗的对方一声狗强盗,我们有理由责难他们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吗!如果我们要这样责难他们,那就说明自己的人性出现问题了。如果法律要惩处他们,那就是恶法!
三 所谓的孔庆东“三骂”不构成违法
新华社的讨孔檄文认为孔庆东“三骂”,“有触道德法律底线”。那么,所谓的孔庆东“三骂”是否违法?
我们先看济南时与曹林华的一段对话。
曹林华:刚开始挺温和的。但一听说我是《南方人物周刊》的,火气就来了。……我刚介绍完身份,他就来了句“我不接受你们‘南方系’采访,去他妈的!”然后把电话挂了。
济南时:只是一句“去他妈的”吗?孔庆东在微博上炫耀他骂了你一组排比句(去你妈的!滚你妈的!×你妈的!)。
曹林华:这些都是他意淫的。他骂得没那么夸张。
这短短的几句话,说明了好几个问题:
1、孔庆东对曹林华个人是非常尊重的。
2、孔庆东的火气是针对《南方人物周刊》发的。
3、“去他妈的”用的是第三人称,显然是对第三者而发,而且有一个“不接受南方系采访”的前提,表达的是对采访这件事的不屑情绪。如果非要说是骂了谁,肯定不是曹林华,而只能是《南方人物周刊》。
用以上三点对照“公然侮辱他人的司法解释”(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的规定,孔庆东在电话里所说“去他妈的”,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曹记者而是针对的采访这件事或者是《南方人物周刊》这个单位,所以,“去他妈的”不构成对他人的侮辱。
4、〈济南时〉对有无“三骂”作调查询问时,曹林华明确表示孔庆东“骂得没有那么夸张”,也就是肯了孔庆东没有“三骂”。既然实际上没有“三骂”,而只是在电话里“炫耀”了“三骂”,哪来的侮辱他人呢?
有人非要认定在微博里“炫耀”的“三骂”就是真的“三骂”了,甚至认为比电话里骂得还狠毒。
我出了一道求解题请他解答:
已知:1、某人没有在电话里骂“三妈”。
某人没有在大街上杀人。
2、某人却声称在电话里骂了“三妈”。
某人却声称在大街上杀了人。
求证:某人没有在大街上杀人却在电话里骂了“三妈”。
此君无法解开这道难题,就一再提出,这“某人”的例你就不要举了。那怎么行呢。你要认定孔庆东在微博上说的“三骂”就等于在电话里骂了“三骂”,你就必须将这道题作出解答!
四 新华社对孔庆东的围剿是违法的
孔庆东没有“三骂”,新华社却煞有介事地将他在微博上说的“三骂”当作了真实的“三骂”动员几十家媒体进行围剿,依据的“事实”并不存在,属于捏造,其行为是公开进行的,针对的是孔庆东这个自然人,主观上又具有损害孔庆东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客观上又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照有关“诽谤侮辱罪”的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却是铁定无疑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反该款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孔庆东还可要求新华社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赔礼道歉。
后附有关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司法解释: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特征包括:
1、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的目的。
2、 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的行为。……所谓其它方法侮辱,是指用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如使用语言、身体到动作、文字、图画等方式辱骂、嘲弄、丑化他人等等。
3、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能够为不特定多人所闻所见场合。但是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也不以被害人在场为必要。
4、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特点为:
1、 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人格的目的。
2、 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情况,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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