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青报文章:《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
评中青报的一篇文章:《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
作者:wdlx 发表于:2008-06-22 中华论坛
6月21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马少华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
文章说,“在郭范论争中,我觉得把事实问题与价值暂时分开,可能更容易弄清楚”,“ 教师职业中,本来并不包含生命的风险。但在特定情况下的职责履行,确实可能使他失去生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难道事实与价值能够分得开吗?所谓“价值判断”难道不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吗?难道可以脱离实际谈论什么抽象的“价值”?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脱离了“碉堡”和“枪眼”这个实际,还有什么“价值”可言!他们为人民利益而死,他们死得其所、重如泰山,这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不可分的“价值判断”。
文章说“我也不认为教师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学生生命的义务。郭如果要求范做出这种牺牲,就是不应该的,尽管范可以这样做,许多老师也这样做了。这些老师的英勇牺牲行为,会使人们把他们的行为当作教师标准——也就是说,会抬高这个标准。”
在战争年代,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为了共产主义事业,为了建立新中国,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当中,有哪一个会认为这不是履行义务?如果不这样认为,他们就不会英勇赴死,慷慨就义!如果不这样认为,他们就不会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就是在和平年代,别说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别说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就是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有舍己救人的义务!牺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学生生命,更应当是一名人民教师的义务!说“这些老师的英勇牺牲行为”,“ 会抬高这个(教师)标准”。也许在马少华看来这的确是个很高的标准,因为他“不认为教师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学生生命的义务”。
文章说“但是,范没有尽到的义务,并不是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是关照学生的义务,尽管这种关照,可能意味着牺牲生命,但这毕竟是两码事。就像一个成人救一个小孩而死,并不意味着小孩的生命更重要,并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牺牲的义务。《教师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写入让老师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学生,只能更加明确强调老师保护学生的义务。 ”
这种“有限义务”的论调,完全是在为范美忠开脱和辩护。在当时地震的情况下,如果按照马少华所说的“不是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是关照学生的义务”,那么,所谓“义务”就是一句空话,那么,还有什么“义务”可言!对此,笔者倒建议:《教师法》再修改,应当明确写上:老师牺牲生命保护学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还算什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文章说“但风险的问题,是一个“度”的问题,最不好判断,也最容易边界模糊。如果人们对风险判断得过高,就难免接近于认为是牺牲生命了。而实际选择中,如果一个人对风险判断不准,确实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没有人能对风险判断准确。”
董存瑞、黄继光和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他们难道是对风险判断“失误”?他们明知是死,然而,为了人民利益,他们视死如归!
文章最后说“当然,我以上说的这些,都不能排除一种非常清醒地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类行为。不管是谭千秋老师,还是把婴儿抱在怀中死去的母亲,都做出了放弃自己生命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命换命这种选择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壮举,用一句切合实际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险’。”
这是对那些“更多的救人壮举“的烈士和勇士的侮辱和诋毁。那些烈士和勇士,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在行“救人壮举”之时,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要考虑什么“生命危险”的,只能是那些怕死鬼!
马少华之所以说什么“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其实质就是为范美忠开脱和辩护,同时,在为“生命”高唱“赞歌”;因为在他的眼中,“生命”具有“最高价值”。
如果“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那么,当一个革命者面对敌人的威逼利诱时,就可以选择背叛,因为那个“事业”肯定没有自己的“生命”值钱。
如果“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那么,当一个战士面对敌人的炮火时,就可以选择退缩和逃跑,因为那个“战斗” 肯定没有自己的“生命”值钱。
如果“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那么,当我们的人民子弟兵面对抗震救灾时,特别是在余震频频发生、山体滑坡随时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象范美忠一样选择逃跑,就可以置灾民的生命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因为那个“抗震救灾” 肯定没有自己的“生命”值钱。
如果“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那么,还可以打个比方:假设马少华是领导同志的警卫人员,就可以在危险时刻,首先考虑自己的生命而不顾领导同志的安危,就可以选择退缩和逃跑,――因为“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
《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为逃兵和叛徒辩护的文章!
马少华:谁都无以命换命的义务
老师有没有义务牺牲自己救学生?在郭范论争中,我觉得把事实问题与价值暂时分开,可能更容易弄清楚。价值问题总是特别容易引起人们情感的反应,从凤凰卫视那期节目中郭松民的愤怒,到网友对郭范二人的分别痛批,主要体现在价值的冲突上。而这个价值冲突,又是在“生命”这样一个最高价值上来显现。但我觉得,这样一个价值问题,可能遮蔽了事实问题。我提出一个概念:“风险”——即老师尽自己职责义务保护学生时所承担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风险可能是比生命更接近事实的概念。让一个人承担职业风险,并不像让他放弃生命那么具有冲突性。
教师职业中,本来并不包含生命的风险。但在特定情况下的职责履行,确实可能使他失去生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我也不认为教师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学生生命的义务。郭如果要求范做出这种牺牲,就是不应该的,尽管范可以这样做,许多老师也这样做了。这些老师的英勇牺牲行为,会使人们把他们的行为当作教师标准——也就是说,会抬高这个标准。
但是,范没有尽到的义务,并不是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是关照学生的义务,尽管这种关照,可能意味着牺牲生命,但这毕竟是两码事。就像一个成人救一个小孩而死,并不意味着小孩的生命更重要,并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牺牲的义务。《教师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写入让老师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学生,只能更加明确强调老师保护学生的义务。
许多救人事件产生的伤亡,都属于可预期的风险问题,而不是“以命换命”的价值比较问题。救一个人不意味着以自己命去换他人的命,救一个人而死了,属于救人这种行为的特定风险,也是这种行为的道德性所在。
上世纪80年代,第四军医大学学生张华跳进化粪池去救一位掏粪老人,引起了“一名军医大学生的生命难道不如一个老农的命值钱”的讨论——这被作者梁晓声称为“冰冷的理念”;上世纪90年代,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又重新引起了这个问题的讨论:“让那么多士兵去救一个士兵是否值得?”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是错误的,因为那些拯救者面对的都是失去生命的风险,而不是放弃生命。他们不是拿自己的命去换别的人命(实际上也没法换),而是冒着自己受伤或者失去生命的风险,去换别人的命。最终实际发生的死亡,就在这种风险之中,只是人们对它的估计有所不同而已。
一个人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去换另一个人的生命——体现在献血、提供造血干细胞,乃至捐献肾等器官,这意味着当事人接受这样的价值判断: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大于自己保有上述这些东西的价值。那么,自己负伤——失去一条腿、一只胳膊而救一个人的命,也在这种价值判断的链条上,只不过推得更远一点。大多数人会在这一个链条的某一点上止步,这是非常正常的。他们都不会遇到拿自己的生命去换别人生命,这样极具伦理冲突性的问题,也不会有人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在辩论中,范尽可能把郭的命题“往前推”,即认为郭和其他人对他的批评,等同于让他救学生而放弃生命,所以不能接受。而郭虽然强调只是要求范在尽“底线责任”,但又提出“你的生命不比学生的重要”这一命题——实际上还是把老师生命与学生生命,放在非此即彼的对比冲突之中了。范面临的问题是具体的风险问题,把它上升为教师与学生生命价值的对立,是不对的,极端化的。对范的批评,应该以他是否尽到了保护照顾学生的义务为标准,而不应该以他是否准备牺牲自己的生命为标准。如果他自己强调后者,就是在转移论题。
但风险的问题,是一个“度”的问题,最不好判断,也最容易边界模糊。如果人们对风险判断得过高,就难免接近于认为是牺牲生命了。而实际选择中,如果一个人对风险判断不准,确实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没有人能对风险判断准确。
当然,我以上说的这些,都不能排除一种非常清醒地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类行为。不管是谭千秋老师,还是把婴儿抱在怀中死去的母亲,都做出了放弃自己生命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命换命这种选择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壮举,用一句切合实际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险”。 (作者:马少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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