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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海居士:难以说出的罪名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瀚海居士:难以说出的罪名

  对于赵东民的抓判,为什么在证据不足,强加罪名的情况下匆匆忙忙的起草了一纸判决书,又何以偷偷摸摸的避开被委托人李劲松律师送交赵东民本人呢。他们真的不懂法律程序吗?不!原来他们心里有“鬼”。

  

   这“鬼”是什么呢?这就是:怕今日的弱势群体——昔日的工人阶级维权,尤其怕逐渐觉醒的工人阶级依法维权!

  

   一、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把公有制(全民所有)企业的资产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转换了经营模式,这本来是可以大胆创新、认真总结、谨慎施行的经营模式。然而,由于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使得这种改制变成了公有资产转移,制造两极分化的重要途径。这个最根本问题就是:到底谁是这些公有财产的真正主人?!(顺便在这里说明:我之所以在我的文章中只用“公有”而不用“国有”,就因为“国有”是一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资改派正是用“国有”来偷换概念,玩儿起了蒙骗主人,转移资产的把戏。)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我国民族工业基础的建立,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通过中华民族全体人民节衣缩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形成的。是在“高积累,低消费”的计划经济中“忙时吃干,闲时吃稀,不忙不闲时半干半稀”(毛泽东语)中形成的。在我国所有的公有制的企业里,不仅凝聚着工人阶级的劳动和智慧,同时也流淌着新中国广大农民阶级辛勤劳动的血汗。因此,人民(当然包括全中国所有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才是公有制下产生的工矿企业的真正主人!

  

   二、

  

   据此,我们应当义正言辞的说: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应当是公有制资产的真正主人。结果是这样吗?显然不是。为什么呢?就是有人“代表”他们去行使了权力,从而逐渐的剥夺了这些主人自己所应有的最基夲的权利。

  

   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事实上,工人不仅被剥夺了这些权利,更被剥夺了其本应有的资产占有权和分配权。现在,甚至被剥夺了最基本的发言权。这些权利也正是在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民主”的权与利。这个“权”,就是政治;这个“利”,就是经济。

  

   我们看到,在工会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但是,在实际“改制”中施行了吗?没有。三十多年来,哪一个“国营企业”的改制征求过工人阶级的意见?从1996年人民日道“山西平陆电厂”被吃垮,至今,被吃垮、被卖掉、被破产、被合资、被转让的公有制企业到底有多少?公有制企业的资产流失了多少?主人的举有什么人重视过、解决过吗?没有。不仅不去解决这些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损公肥私、资产转移,形成两极分化的源头问题,党的主流媒体为了所谓的“稳定”,打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旗号,公然封锁了这些消息。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更是忘记了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使工人阶级逐渐变成了“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是资产阶级强加在我们头上的蔑称。因此,我们不应当无声无息的带着这顶帽子,我们应当堂堂正正地说:我们是工人阶级!在国家的宪法条款规定中,我们是堂堂正正的主人,是真正的领导阶级!任何人都不可能“代表”我们,谁也更不可能代替我们!

  

  列宁说过:无产阶级在为政权而斗争中,除组织外再没有其他任何形式。在为“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政权斗争中,这些工会组织丧失了基本的作用,无法组织和教育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三、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赵东民带领由改制沦落为“弱势群体”的工人阶级成员维权,本无可非议。然而却成被告,深陷囹圄,家破人亡,令人悲哀。

  

  不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反而去举维权者,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且看他们的嘴脸:

  

  证人张仲茜:系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

  

  证人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证人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证人王安朝:陕西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证人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副主任

  

  证人王春雷: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主任;

  

  证人陈军:陕西省总工会后勤部部长;

  

  王小虎、张宽,二人系陕西省总工会机关炊事班工人;

  

  张东、王小伟,二人系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门卫。

  

  起诉书中所列举的证人证明: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试问省工会:多部门公款旅游就可以,多部门“接访”难道不应该吗?

  

  试问省工会:难道“接访”不是你们的法定“基本职责”吗?如果不是,那你们的基本职责又是什么?

  

  难道“接访”就打乱了你们的“正常办公秩序”吗?不去解决工人“维权”这样关乎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还有那些“正常秩序”不能打乱呢?

  

  难道“接访”是工作“瘫痪”吗?解决工人维权是“瘫痪”,哪些工作是健康的呢?

  

  这位身居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之职的张仲茜,理应清楚自己的职务和担负的责任。但是,他非但不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为工人阶级维权。反组织他们利用法律手段分化工人阶级队伍,捏造事实,罗织罪名,不仅触犯了工会法,而且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

  

  按照《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仲茜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赵东民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并由此使社会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对此,应当予以依法严惩。

  

  四、

  

  谁都知道,伴随着“改制”而发生的维权人数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由农民工讨薪、下岗工人维权发展到政府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告状;目前,城管暴力执法、城乡暴力拆迁,更把无端推向了高峰。他们屏蔽了网络新闻(这当然也是非法),就看看官方道吧:诉状满天飞,死人天天有。时时刻刻发生着草菅人命的事件。这种拜金主义者的无法无天,已经到了令人发指、人神共怒的地步。

  

  就是在这种个人上(信)访无助,含冤难以申诉,不是送进精神病院,就是抓进牢房的社会现实中,人们看到了团结的力量。

  

  个体的工人是公民,是普通老百姓,整体的工人才是工人阶级。维系整体的工人阶级的凝结剂就是信仰和团结。

  

  针对群众上访,尤其是群体上访问题,政府出台了《上访条例》。这一条例,本意可能是督促各级组织注重解决上访案件。然而,这个出于官僚主义的一纸空文,尤其是关于上访人数的规定,助长的是既得利益者的疯狂。于是,由政府买单的关押上访者的黑监狱应运而生。限制、威胁上访有了法律依据。这个《信访条例》,完全违背了《宪法》基本精神,实在有取缔的必要!

  

  法院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人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工人的证词,只能证明有序维权的组织过程,并不能证明是犯罪。而这些证词,恰恰暴露了公、检、法各机关,利用法律威胁、分化、瓦解工人阶级队伍的恶劣手段和镇压维权的卑鄙目的。这就完全清楚的证明了:

  

  法律是为权利服务的,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工具和手段,这对于任何国家形态都是如此。

  

  在这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赵东民带领“陕西毛泽东学习小组”进行的有序的维权活动,完全是依照《宪法》和《工会法》进行的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工人阶级当家做主基本权利的正义之举。也同时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识大体顾大局的冷静思索。

  

  五、

  

  认识——实践——再认识——在实践,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是毛泽东教给我们的认识论的基本规律。

  

  新中国的经济建设,走过了两个三十年,有比较才有鉴别。由于政治路线的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就不同:

  

  一个是按照《宪法》中确立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施行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在毛泽东、共产党的带领下,全国人民朝气蓬勃,意气风发,友爱互助,团结振奋,外御强敌,内洗屈辱,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广大人民群众虽困苦而不失斗志,虽艰难却信心倍增。

  

  一个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经济”为借口,从而大力度的发展私有制经济的情况下,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不断修改《宪法》,从根本上不断地破坏着“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制度,使人民丧权,剥削再生,破坏公有,发展私营,外辱重起,冤怨丛生,黑恶张狂,家似牢笼。广大人民群众虽温饱却怨声载道,虽享乐却信仰尽失。

  

  回顾是为了总结经验以利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罗列现象或全面否定某一个历史发展阶段。系统全面客观的总结历史,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要求。然而在“一面倒”的舆论宣传中限制了言论自由,这更是违反《宪法》的另一恶劣表现。

  —陕西赵东民关注团—

标签:工人阶级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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