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赞成票岂能不填写选票
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都要通过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一律采取无记名写票投票的表决方式;同时在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均需明确写明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却无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条文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习惯人为规定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有的直接在会议选举办法中,以及公布的选票填写方式中变相规定和要求:赞成的不划,反对的划“×”,弃权的划“圈”。完全改变颠覆了原来的选举写票规则:即赞成的划“圈”,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
在这种选举办法面前,“无记名投票”实际上变相成了“记名投票”,因为一动笔就把自己弃权或反对的选择公之于众,只能无奈地选择“赞成”。试想,同意的不需要动笔,一动笔就等于告诉别人,要么是弃权,要么是反对,等于直接把自己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没有一点秘密可言,谁还敢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一些地方为了保证上一级推荐到下一级选举的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特别是“一把手”的候选人能够“全票当选”,采取的这种违规做法有违民主选举原则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是民主的基石,选举自由是民主自由的本质。选举法第3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地方组织法第23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可见,选举投票,投票人有权赞成,有权弃权,更有权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种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过程中变相规定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从表面看,的确可以保证等额高票当选,结果也符合选举的要求,但并不符合民主的本质特征。原因是在候选人问题上,选举人不能选择,投票选举只是形式和过程,并非民意的真实表达。说句不好听的话,要求填写选票赞成的不划符号,本身就是强求代表违背主观意愿,违心投赞成票,明显有人为干预操纵之嫌,有悖法律规定和民主选举精神。既不符合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不能体现民意,代表民愿,更谈不上是实现全过程民主和民主团结和谐的象征。
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不管候选人是谁,是差额和等额,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赞成的划“圈”,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符号。这是法律规定,也是选举要求,更是基本常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改变就是不民主,不遵守规则,即便结果是“全票当选”,也是有违民意,不得人心。
对候选人投赞成票需不需要动笔填写?这绝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关乎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只有依法规范、有序操作,认真填票,才能确保选民和代表在选举、表决时不受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进一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更好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否则,对于选举过程中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弊端不加纠正,任其蔓延,那么,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的法定要求将永远落不到实处,保证法律执行,推进依法治国,发展全过程民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张天科
编辑:张释予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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