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危险驾驶罪--罪名解析
罪名解析--危险驾驶罪(醉驾篇)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备注;本罪是刑法全部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最轻的一个罪名,最高刑仅为拘役。本罪虽系轻罪,但公职人员触犯本罪仍会被双开。)
二、立案标准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③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三、免罪标准(依照刑法13条,刑诉16条;不认为是犯罪、法定不起诉)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如急救伤病人员),构成紧急避险;
注:①-⑥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四、免罚标准(刑诉177条第二款,程序上相对不起诉决定;刑法37条,实体上可免于刑罚。)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五、缓刑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缓刑适用条件)
六、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七、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八、对于上述适用三、四、五情形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例如,上海金山区在全市率先试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文明实践”工作机制,探索推动地方轻微醉驾治理体系更加完善。醉驾人到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自愿参加文明实践的承诺书,经初步审查,区检察机关认为醉驾人符合依法“相对不起诉”条件,这意味着醉驾人如果在3-15天内,完成总计35小时的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就有机会不被起诉。签好承诺书后,在检察官的陪同下,来到金山区党群服务中心报到。随后他们被安排到指定区域参与保洁工作,此外还被安排到石化街道的老人家庭参与为老文明实践活动。醉驾人用一周的时间完成所有承诺服务后,检察院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随后现场的市民监督员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工作人员,对醉驾人的综合表现做出评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判定:“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积极认罪悔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九、醉驾后,虽然存在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等情形,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争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1、醉驾,15种从重情形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2、醉驾,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醉驾,4种从宽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二、刑法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该依据自首的立法本意,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对投案不持反对态度即可。
《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列明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种类中就包括: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该种情形下,行为人对投案的态度也是不反对。但对于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的情形,《自首和立功意见》中规定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对投案是持反对态度的。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不管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悟,积极主动,还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不逃避,或因亲友劝说,或因心存侥幸,只要其不反对投案,就可认定其为自动投案。故,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存在自首,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到案方式分情况进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经公安机关临检查获行为人醉酒驾车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公安机关设卡检查,即通过该路段的所有车辆在一定时间内都要接受检查。此时,公安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酒驾行为,行为人在这之后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未进行检查,行为人不会主动交代。因而,对于此类情形,行为人应属被动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看到前方有警察设卡,无可逃避,意识到自己饮酒后驾车将被查获,所以主动上前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行为,该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系被设卡查获,但其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有一定的主动性,且配合检查,应属主动到案。
另一种情形是公安部门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抽查,对通过该路段的部分车辆进行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存在逃过抽查的可能性。此时行为人没有逃避交警检查,而是主动到设卡处接受检查并交代相关事实的,可以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第二,在检查中,公安机关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者采取强制措施,而后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其一,经电话通知归案的行为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此时行为人仍有一定的自主选择,可选择归案或拒不到案。其二,根据刑法"举重以明轻"原理,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查清并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未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类似的行为亦可以构成自首。
第三,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报警。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主动报警,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行为人主动报警的,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如果其在打报警电话时或报警后警察到现场来时,主动向警察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行为人有机会逃走而不逃走,自愿在现场等候的,就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形显然也契合《自首和立功意见》中规定的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精神。当然,如果行为人没有机会逃走,如周围群众已经将其包围,迫不得已打电话报警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对于委托他人报案的情况,行为人必须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方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参照《自首和立功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认定为自首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自愿留在现场,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观点参见胡尚慧:《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自首的审查与认定》,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
第四,行为人逃离现场后又投案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和立功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逃逸行为体现行为人犯罪当时的表现,不能因此否认其之后归案和坦白的主动性。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如实供述的具体认定
《立功和自首解释》第1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犯罪行为性质和量刑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能够用以确定犯罪性质并确定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和法定刑格的犯罪事实。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辆等。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虽然犯罪嫌疑人承认饮酒,但不属于如实供述:
①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但对公安人员的检查不配合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抗拒的。
②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降低后才投案承认其饮酒或肇事的。
③行为人虽按交警要求接受检查处理,但辩称自己没有饮酒,只是误食了含有酒精的食物,或者辩称自己开车时没有饮酒,只是车子停下来后在车上少量饮酒,后经查实确系饮酒后开车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自首和立功意见》第2条对"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如实供述身份"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对于身份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首后从宽幅度的认定
第一,因刑法中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设置了拘役这一单独主刑并处罚金,无其他主刑可以选择,且拘役刑仅有一个法定刑区间,无法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所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无法适用减轻处罚。
第二,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首的从轻量刑,可以把自首的情形分为几个等级。
一是被告人主动报警的,因为危险驾驶罪本身属于轻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只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逃跑的条件而不逃跑的,可以从轻处罚,并且从轻的幅度要小于被告人主动报警的情形。
三是行为人逃跑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此种情形须视具体情况决定从轻幅度。但因一方面,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较高的隐秘性,逃跑后较难证明行为人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体内酒精含量会降低,且无法排除行为人在逃跑期间人为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可能,故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逃跑后自首的,应限制从宽幅度,且一般不可以免除处罚【参见胡胜:《醉驾逃逸后又自首应当限制从宽处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第三,在从轻的具体幅度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和量刑方法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有指导作用,其中第三部分规定,6.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结合前文所述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行为人到案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公安机关检查查获前承认、被告人本人报警及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的,均属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此时自首的从轻幅度应控制在减少刑罚的20%~50%;而经公安电话通知归案和逃逸后投案的,属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已被发觉,此时自首的从轻幅度应控制在减少刑罚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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