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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什么手段

2025-02-16 最新 评论 阅读

 

接上期连载:甲乙双方必须实现简单再生产原则——集体土地经营原则之五(总第103期)。

农村土地制度是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关系的本质、租赁经营的衍生问题、经营原则、国家行政管理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议题,决定着村级组织的性质、税费关系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更决定着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能否充分流动起来。

在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关系的本质、租赁经营的衍生问题已发布26期文章基础上,继续探讨集体土地的经营原则问题。

本期主题: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的集体土地经营公平公正原则有何不同——集体土地经营原则之六(中国三农草根学说土地分论之三十二;总第104期)。

集体土地的经营原则是指贯穿于集体土地经营全过程的经营行为准则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标准。

确定集体土地经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集体土地经营活动的规范,以及国家经济社会相关目标的实现。

集体土地经营原则包括:集体土地资源使用税收的实现原则、重在甲乙双方的耕地保护原则、农业产业规划的实现原则、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原则、集体土地经营的简单再生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时期,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内涵。

讨论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其重要时间节点毫无疑问是农村改革以后。因为农村改革以前是集体土地统一经营时期。

农村改革以后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一直持续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为止。

1992年至本世纪初,或者具体到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的最后一年,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为一系列制度仍然沿袭此前做法,因此广义上自1978年至2005年可统一视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这一阶段因为实行了家庭承包,对集体土地分配按照人均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地分配,有多少人分配多少土地,并在改革前期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进行调整政策。

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进行延包,以及分配给家庭的土地被各类建设项目征收获得补偿款,不仅有多少人分配多少土地的政策难以推行,而且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政策也越来越难以推行,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也就越来越难以体现。

(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内涵。

自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条例被废止,既是国家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也是集体土地经营进入一个全新时期。

这一阶段对集体土地经营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经济社会各方面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集体土地经营是一个例外,经营集体土地不承担任何经济社会义务。由此之后,农民经营的土地究竟是国家的,还是集体的,甚至是自己的,产权变得极其模糊。

集体土地产权变得极其模糊,本质上是集体土地的公有制属性变得极其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权利被侵蚀、被剥夺、被消亡,用承包经营权取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思想在理论界有很大市场。

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至高无上的思想下,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集体土地经营的公平公正原则这一讨论议题。

但既然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已经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如果宪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继续发生效力,那么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分地与均地”,无论思想还是政策,就彻底回不去了。

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集体土地拥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甲方,以及其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对其使用或经营必须体现价值反映价格,必须以市场手段方式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正所谓严格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

在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环境下,既不存在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政策,也不存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由甲乙双方以土地为标的物建立土地租赁关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本质是政府分配土地,要么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公平公正内涵分配土地,要么进行改革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

无论是第一轮、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还是二轮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的过程和结果均为非市场经济行为。

无论“承包”还是“发包”,土地经营这一具体经济活动都需要甲乙双方,如果没有甲乙双方,尤其是没有甲方的国家立法存在,则实际就是“分配”农村土地。显然甲方自农村改革以来从来就没有在国家立法中出现过。

在具体经营活动的甲方不存在、未参与情况下,二轮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过程和结果均为非市场经济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就第一轮、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以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开展抓落实工作。

本号提出集体土地家庭经营关系的本质就是土地租赁关系,它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针对土地的特殊情况,在立法上要制定《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法》,规范调整土地租赁行为。

在这样的思想理念下,集体土地经营的公正公平原则包括:

一是乡镇之间、村经济联合社之间的土地税负要大体平衡,测算办法要科学合理。

二是村经济联合社之间的租赁费标准不能差异太大。土地租赁费标准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发布。执行土地租赁费的最高限额仍不能实现村经济联合社简单再生产经营的,应考虑调减土地税负、裁减管理人员、压缩生产共同费甚至扩大村域规模等多项措施予以应对。

三是对所有对象公正公平。在集体土地的租赁经营带有社会保障性质时,村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一视同仁地享受政策。在转向土地的市场功能时,家庭范围内的、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的、全社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市场规则面前同等租赁集体土地,而不应区分是单位还是个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

在土地租赁费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种田多的多交,种田少的少交。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土地租赁费义务,在履约有困难时,应在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内加以解决。

延伸阅读:中国三农草根学说——九大平行线理念下的总论文章总目录(共6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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