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实质,国家的本质是啥
黑格尔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这里仅谈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哲学所考虑的也仅仅是有关所有这一问题的内在方面的。本文节选自《法哲学原理》要点,解读文章即国家的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一文的阅读提示及导语。此文所解读的内容摘自《法哲学原理》的最后一章,即第三篇"伦理"的第三章,主要讨论"国家"的本质问题。
阅读提示:黑格尔认为在谈到国家的概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概念现实的本身。如果根据某些原则,那么每个国家都可被指出是不好的,也都可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但是国家尤其是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环节。由于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本质。
在黑格尔看来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同特殊性的自由和私利相结合。换而言之国家的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既然如此,那么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也就是国家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因而也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所以用来维护这一结合的中间等级毫无疑问也就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构成。
以上这些就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学理要义,但并不是它的全部。我们认为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论述也颇为深刻,其核心思想可概要为如下三个要点。
·其一,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原则的,因此一切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或适应成长着的自由主观性的原则都是片面的。
·其二,纵然国家制度是随着时代而产生的,但它不是一种单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因而历史上没有一种国家制度是单由主体制造出来的。
·其三,作为民族精神的国家,它的构成贯串于国内一切关系的法律,同时也构成国内民众的风尚和意识。因此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这些见解如今在我们看来依然是卓而不群的。
导语:自在自为的国家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自由的具体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和权利不仅得到了发展和保护,而且通过他们自身还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同时,他们希求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其结果,普遍物既可通过特殊性的利益、知识和意志发生效力而达至完成,同时个人也可作为私人和为了私人利益而生活。
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特殊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是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进而言之,既然国家的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那么首先由于这种结合是国家的内在力量之所在,所以它也是国家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其次由于这种结合需要国家权力的高度统一,所以它也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最后这一点也相当重要,由于这种结合还需要由一个中间等级来维护,所以中间等级也就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构成。
接下来,我们着重从国家规定、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解读权利与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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