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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中国刑法第18条

2025-02-16 最新 评论 阅读

 

【大前提】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故事情节

某火车站一女子突然在车站候车室内“发狂”,车站工作人员前往处置,而该女子完全不配合。

随即,该女子对车站工作人员掌掴了一耳光,“啪”的一声,非常响亮,并自称“我是哪吒转世”。被掌掴的工作人员也回应一句“你是哪吒转世,我是孙悟空,还会七十二变呢”。

而后,该女子更像哪吒闹海一样,使劲掌掴工作人员,致使工作人员颧骨骨折。经鉴定,工作人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将该女子抓获,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决定对该女子进行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女子可能患有精神病,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女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女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其强制医疗。

【结论】

故事中,该女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该女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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