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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以这样侵吞私分2.1亿元国有资产

2025-02-13 学习 评论 阅读

地火在运行,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人怨沸腾终将激起天怒!  

请听听河北邯郸包装机械总厂3700名工人的怒吼吧!  

破产案节后的愤怒控诉  

控诉请求事项:  

1. 请求党中央 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批示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监督纠正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邯经破字第2-18号破产案件。  

2. 责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破产法》123条之规定,追回应当追回财产和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由债权人重新分配。  

3. 责令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立案侦查在本案中涉嫌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利用破产案件贪污,受贿和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  

曾经是邯郸市绩优企业的邯郸包装机械总厂 2000年8月23日 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获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依法宣告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对该厂进行破产清算。  

 2001年1月11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历经8年零3个月后, 2008年11月25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邯郸包装机械厂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债。  

该裁定却违法保留该厂破产清算组继续履行职责。  

表面看起来,该厂破产程序似乎是依法进行的。  

实际上,该厂破产程序却掩盖了真实情况,甚至是掩盖了违法犯罪活动。  

二 破产财产评估报告是伪造的大大缩水的虚假评估报告,百分之九十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私分,化公为私。  

邯郸市包装机械总厂申请破产前,原厂领导班子本意是利用国家允许部分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机会,把邯郸包装总厂多少年来拖欠银行和大多数债权人的债务给破掉,好让邯郸包装机械总厂改制重组,轻装上阵。  

于是,原领导班子作出将原本价值2.1亿元的全部资产,故意委托评估机构做成了仅值9300万元,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形成严重资不抵债的假象,为今后重组后的企业多留些资产。  

于是,邯郸包装总厂便将这些价值2.1亿元的资产,分别分给了由邯郸包装总厂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的天正公司,天洋公司,力源公司,天宏公司,这四个公司名为民营,实际是将邯郸包装机械总厂一分厂,二分厂,三分厂和制桶分厂的大部分国有资产分配一空,甚至连注册资金都是由邯郸包装总厂注入的。  

这四个公司名下的资产巧妙地躲避了债权人的追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破产资产之外的四公司自有资产,至今仍掌握在四家公司各自老总手中,成为了他们个人拥有的资产,这是四个多么巨大的侵吞国有资产集团啊,他们每个老总都该绳之以法,判处极刑,而现在却仍然逍遥法外,过得很得意,很滋润。  

三邯包总厂土地资产破产前账面价值记载为580万元,通过拍卖变现,增值变现为9100万元,剩余近2亿多元账面资产未拍卖变现。  

还有一些零星资产变现为600万元,清算组和王新宽就仅以变现资产9700万元做了资产分配报告,报告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又一次掩盖了大约9000万元的未处置资产的去向,近2亿元破产前账面资产未经拍卖和变现,为贪污和腐败分子提供了广阔的侵吞和挥霍资产犯罪空间。  

四 国家财政在邯包总厂破产之初向我厂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1618万元,绝大部分被挪用,职工的生活费至今未发放到手,而所谓的善意挪用作为职工补交了社会养老保险金的580万元,后来又被报销一次,报销款项不翼而飞,不知落入何人腰包。  

五 邯包总厂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还隐瞒了企业应收债权数以千万元,大都被四家分公司人员出面收回,这部分资产理应分配给全场职工,用于破产安置失业工人,也被四家小公司偷偷侵占。如哈尔滨纸箱厂所欠50万元就被天阳公司收回并长期侵占,至今未转到邯包总厂账上。  

这些应收账款是邯包总厂3700名职工的共有资产,理应追回重新分配,不能被四小公司独占和享用。  

六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的错误和违法裁定。  

1 破产合议庭适用法律不当。  

 2000年8月23日 邯郸包装机械总厂申请破产时,应当使用《破产法》(试行)。  

而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颁布以后,应当在2007年6月1日期使用新法,而不应再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但是该破产合议庭并未按新法设立破产资产管理人,而是仍然沿用旧法时确立的清算组,组长为王新宽等人。这就给王新宽,李建华等人擅自专权处置邯郸包总厂的资产提供了方便,失去了监督和控制,使得王新宽,李建华等人的权力无限膨胀,任意滥用财产分配权,任意承认亏损数额,任意报销开支和处置资产。  

2破产合议庭对破产资产的评估和变更不履行审查责任,清算组报来什么就承认什么,对企业流失严重的上亿元资产不闻不问,不听3700名工人的多次呼吁和反映,不追查资产下落,任凭流失,严重不作为,客观上助长了王新宽,李建华之流的流失性处置,掩盖了虚假评估和虚假财产分配方案的实质。  

3《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懂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懂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而破产合议庭自 2008年11月10日 宣告终结邯包总厂破产程序至今,没有出具任何制止上述企业高管人员任职的法律文书,四个分公司领导全部是原企业高管,仍然大部留人现职。  

4 破产合议庭仍然允许清算组保留,未依破产法121条,122条之规定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即行终止执行职务。为王新宽等人继续窃踞要职。掩盖罪行提供了方便。  

七 3700名工人作为目前仅存争议的唯一的债权人,根据上述控诉书所反映的情况,确以掌握《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邯包总厂确有应当追回的财产和发现破产人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情况。  

其可供追回和分配的财产金额至少在一亿元以上,应当由3700名职工派代表作为债权人依法追回和进行分配。  

八 对于在破产清算期间犯有渎职罪,失职罪和受贿罪,行贿罪的王新宽和李建华等人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贪污收受的赃款追回重新分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 我们的控诉请求和自救方案。  

共产党的天是晴朗的天,共和国的法是公正的法,党和人民绝不允许贪污腐败分子一手遮天,逍遥法外。  

我们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依法批示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纪检委领导派员直接督查本案,监督纠正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错误行为。  

责令邯郸司法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破产法之规定,为我们追回应当追回和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由3700名工人重新分配,为3700名工人补发破产前两次套改工资和发放购房补贴金。  

根据追回资产情况,由我们3700名工人充分利用剩余资产,重新组成新的公司,充分发挥老工人有技术特长特别能战斗的人才优势,重新开发和占领包装行业市场,实施各种生产自救措施,重振我厂昔日雄风,在战胜世界金融危机中寻找新的机遇,不断壮大自己,科学发展,自立于市场经济民营企业之林。   

控诉人:邯郸包装机械总厂  

3700名工人  

 2009年5月1日   

标签:破产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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