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工资集体协商
题为《广东立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1/5以上工人提要求工会必须行动》一文道:“昨日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规定,当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工会就应行动。”然而,从道中却看不到,当工会采取了谈判行动,资方就是不响应,甚至是推、磨、溜之乎也,工会和工人又该怎么办呢?或面对这类问题,政府又应该采取怎样的后续行动的问题,反而却戴上了“就职工而言,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在协商期间,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枷锁。因为,纵观古今中外,多数情况下,不采取所谓的“过激”,根本就没有协商、谈判成功的可能;所以,公民的罢工权成为了世界各国不动摇的法律。同时,企业主、或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后果是不清晰的,或也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约束力。从题为《佛山政协委员提议立法严惩挑唆罢工者引热议》的道来看,此《条例》很难说不会步欠薪有理,讨薪有罪的后尘。此一看不懂。
我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起始于1995年,《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集体谈判制度作出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谈判最核心的内容。可由题为《私企年均工资仅国企一半 专家称10年都难追上》的道来看,不如说国家的这些法律在众多私企中并没有得到执行;连国家颁布实施了多年的法律都得不到执行,区区一个地方《条例》又有多大的执行力呢?此二看不懂。
自1983年我国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后,我国政府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中的四项,即《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童工劳动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那么,不论是怎样的工资协商制度、或条例,是否参照了这些国际公约呢?此三看不懂。
被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规划的《工资条例》被各方给予了厚望,题为《工资条例修改已接近尾声 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的道说,“完全是按照深圳《企业员工工资条例》草案的模板写的,而且非常清晰”。可在看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企业员工工资条例》后,心还是凉了半截。因为,发生在富士康的“连跳门”事件,不是已很好的说明了诸多问题了吗?况且,即便是不涨工资,又不承担什么法律风险,罚点款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何况,当《工资条例》遭遇到各种类型的地方保护、招商引资政策时,或也“被潜规则”了还真就说不定。不断发生的如题为《工人称讨薪时被20多名打手扇耳光 然后才领工资》、《湖北118农民工陕西讨薪遭打 省总工会介入调查》、《东莞300员工不满韩籍管理者打人 聚集抗议》等道,不就是佐证吗?此四看不懂。
此《条例》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们不妨对照《宪法》的序言、总纲和有关条款看看,难道不感到别扭和说不通吗?此五看不懂。
而《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开篇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那么,全国总工会推动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怎样的身份出现呢?试想,当工会面对着题为《东莞工人讨薪遭到黑衣人殴打 信访办主任称活该》这类的事情,又能怎样的面对呢?此六看不懂。
或许,问题的关键、或实质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准则;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于我们众多的民营\私营企业、主流精英、贤达,或诸多主流经济学家,虽然生活在21世纪的今天,但是从其理论思想,到意识、行为却还停留在旧中国“芦柴棒”时代,还停留在了连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私营企业都不耻的《资本论》时代,只不过是披上了如“效率”之类的光鲜外衣和现代一些语言表述。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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