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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的低级错误--从《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谈起

2025-02-25 学习 评论 阅读

  从王彬彬《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谈起  

  松鼠哥哥  

  前不久,在网上读到王彬彬先生的大作《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王彬彬先生在这篇文章里,自称是只说两个低层次的问题:一是论述语言的文理不通问题;二是抄袭与剽窃问题。我想,既是如此,王先生必将为我们奉上一篇文理通顺、绝无抄袭的佳作,也好让我辈在日后写作时得一范文以供参考。然而,捧读之后,却觉得此文漏洞不少,强词夺理之处颇多,实在是有话如骨鲠在喉,不得不说。  

  

  一、把理说清,并不容易。  

  

  1、“那种精神痛楚锐利得有如承受酷刑的感觉”,———在汪晖的论述中,这句话不算太离谱。但细想起来,仍然是有问题的。“痛楚锐利”,已经是一种比喻,即把痛楚比喻成某种尖锐锋利的东西,再说其“有如”某种“感觉”,就很别扭。再说,“酷刑”有许多种,并非所有“酷刑”带来的都是“锐利”的痛楚。  

  

  这是王彬彬为了证明汪晖文理不通所引用的第一个例子。只是可惜,这个例子的选用实在是不太明智。首先,这个句子不是病句。从句子成分来分析,这个句子的主谓结构完整,“有如承受酷刑的感觉”是补语,完全没有问题。“痛楚锐利”这个说法也得到了王彬彬的认同。然而,在说明痛楚为什么不能锐利得有如某种感觉时,他的两个理由却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其一,痛楚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在王彬彬的眼里,这种感受可以比喻成某种尖锐锋利的东西,却不能“有如”某种“感觉”,哪怕是一种令人十分痛苦的感觉,这样的解释怎么能够成立?其二,词语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可以拥有特定的含义。比如这里的“酷刑”一词,结合句子中已经出现的痛楚、锐利等词语,汪晖所说的酷刑,很明显是特指会给人带来尖锐痛楚的那些酷刑。何况,就算是酷刑有很多种,能带来锐利痛楚的毕竟是大多数,我想王彬彬应该不会连这也反对吧。另外,我不知道王彬彬是否听过《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这首歌,或者是读过《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这篇文章,若按他的解释,“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这个说法应该很为不妥,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花朵都是红色的啊。  

  

  2、“他频频使用‘挣扎’、从‘沉重的东西’中‘冲出’等意象,使人感觉到鲁迅是以他的全部身心经历着内心深处的思想风暴。”这句话至少两处有问题。前面用了人称代词“他”做主语,后面就不能再用“鲁迅”代替“他”。因为这样一来,“他”和“鲁迅”就成了两个人。按照这句话的语法意义,是一个被称作“他”的人采取了某种行动,才让人感觉到“鲁迅”有某种表现。“以他的全部身心经历着内心深处的思想风暴”,这句话的问题就更明显了。“以全部身心”去做某事,意味着“心”已被作为一种手段、一件工具,又如何再去经历“心”中的风暴。这就仿佛在说:“以全部的碗去舀碗中的水”、“以所有的手指去搔自己手指上的痒”。  

  

  首先我们来谈王彬彬所说的第一处问题,即人称代词的问题,而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不得不直接引用汪晖的原文——不是一句,而是一段。  

  

  字与词、词与句子、句子与段落、段落与文章,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绝不可随意地断章取义,轻率地割裂它们之间的联系。纵观这一段文字,可以知道,王彬彬所引句子中的第一个“他”是确然无疑地只能指代鲁迅本人。然而,经过了王彬彬的一番分析之后,他竟然得出了“他”和“鲁迅”就成了两个人这一结论。若是按照王彬彬的修改意见,这句话将变成——“他频频使用‘挣扎’、从‘沉重的东西’中‘冲出’等意象,使人感觉到他是以他的全部身心经历着内心深处的思想风暴。”——这个样子。不过,这样一来,这句话倒真是出了大问题了。因为,由鲁迅改成的他现在有了两个指代目标,一个是这句话中的第一个“他”,另一个是“使人感觉到……”中的这个“人”。比如:老王的这番话,终于使小张认识到了他的错误。在这句话中,“他”的指代不明,既可以指代老王,也可以指代小张。可以改为——老王的这番话,终于使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至于王彬彬指出的第二处问题,他的解说有很大的问题。为了证明这句话的语病,他举出了两个例子——“以全部的碗去舀碗中的水”、“以所有的手指去搔自己手指上的痒”。但是,就这两个例子而言,都是主语施加动作作用于宾语,而汪晖的原话则刚好相反,是内心深处的风暴作用于他的全部身心,王彬彬用这样的例子来做类比,显然无异于指鹿为马。“以全部的碗去舀碗中的水”当然不可理喻,但是,若是说“用所有的碗来匀其中一碗的水”,似乎并无逻辑上的错误。  

  3、“正如列文森把梁启超的精神结构视为‘关押自己的牢笼’一样,鲁迅的主观精神结构也是一种宛如蛛网的意境”。这句话也是明显不通的。“列文森”在这里具有主语的功能,他完成了某种行为。既然是“正如”列文森,后面就应该有人以“主语”的身份做一件类似于列文森行为的事。后面出现的人物是“鲁迅”,而“鲁迅”在这里扮演着“定语”的角色,“主语”是空缺的。到底谁“正如”列文森,没有说。其实这里的主语是论述者汪晖。是汪晖仿效列文森,把鲁迅的主观精神结构视为“宛如蛛网的意境”。所以,对这个意思的正确表述是:“正如列文森把梁启超的精神结构视为‘关押自己的牢笼’一样,我把鲁迅的主观精神结构视为一种宛如蛛网的意境。”(“意境”一词,在这里很突兀,且颇有歧义。但源于列文森一书的汉译,并非汪晖首创,姑不论。)  

  

  省略句:句子成分完全的叫完全句,句子成分有所省略的叫省略句。省略句一般都是主谓句的省略形式。它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省略句必须有一定的语言环境。省略句是完全主谓句在一定语言环境里对句子成分的有意识省略,不是句子成分的残缺不全。第二,省略句中被省略的成分是显而易见的可以确定无疑地补出来,补出后句子意思不变。省略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对话省略和上下文省略。  

  

  这是我在百度上搜索到的一段资料,不知王彬彬对此有何看法。其实不用他来解释,汪晖的这句话我完全能够理解。而从王彬彬对这句话的修改来看,句中的缺省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以确定无疑地补出来”的。当然,王彬彬不愿将汪晖的原话视作省略句我也能够理解,只是不知道汉语语法是不是应该就此革新,将“省略句”这一概念从此删除。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将我在百度上搜索到的关于汉语语法的一些资料附录于此:  

  

  标准汉语语法中最大的特点是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名词没有格的变化,也没有性和数的区别。动词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这一不同于欧洲语言的特点,使得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汉语被很多语言学家认为没有语法也没有词类,直到20世纪著名历史学家威尔·杜兰在《文明的故事》第一卷《东方的遗产》一书中仍然认为汉语没有语法和词类。现在的一种观点认为,汉语有语法也有词类,只是它的语法不同于欧洲语言,而且一个词语存在多词性现象。
  汉语语法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省略。不影响大概意思的词往往省略掉。  

  虽然,我不知道这一资料能不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尤其是王彬彬的认同,但是,就我所知,用百度或是谷歌查资料已经是不少人的重要选择。  

  

  以上三个例子是王彬彬在证明汪晖“经常性地文理不通”时引用的前三个例子,并特别加以小结,然后再举其他的例子。然而,在他指证汪晖“思维过程中有着经常性的障碍,说明逻辑感不够好”的同时,自己却犯下了以偏概全、指鹿为马这样的低级错误,批评别人却不能以身作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4、……这样,人的存在的根本问题被置于哲学思考的中心,并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和哲学的出发点……(p16/p66)  

  

  “中心”、“基本问题之一”和“出发点”,这三者是并不能等同的。一个被置于“中心”的问题,却只是基本问题“之一”。这就意味着,还有些问题,虽未被置于“中心”,但却也是“基本问题”。而一个地方,既是“中心”,又是“出发点”,这让人怎样理解从“中心”出发之后,不就离开这“中心”了吗  

  

  这是王彬彬所举的第四个例子,看了这样的解释,反让我更加糊涂。我不知道他是怎样理解“哲学思考”和“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很显然,哲学思考是对哲学这门学科的思考,是人的一种行为,而哲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二者不可等同。既然不可等同,王彬彬的这一段解释又怎么能站得住脚呢?  

  

  对汪晖这篇近三十万字的文章,王彬彬在列出了九个例子之后,便得出了结论——“前面说过,汪晖经常性地文理不通,与刻意追求晦涩有关。但同时恐怕也与思维能力不无关系。一个人经常性地文理不通,说明思维过程中有着经常性的障碍,说明逻辑感不够好。而这样的人,能够提供多少深刻的、新颖的、有独创性的思想,是不免令人怀疑的。”然而,在他自己列出的这九个例子,至少在我看来,前四个的解释都有明显的错误,却不知又能得出怎样的结论。当然,我指出王彬彬的错误并不是为了证明汪晖就没有语法和逻辑错误,比如,他后面举出的那几个例子,我就无法反驳。只是,在证明别人犯错的同时,自己却不能洁身自好,那也实在太不小心了吧。而王彬彬所作的结论,从语法上看,并无错误,但就内容而言,却荒唐离谱,正是我愤而写此文章的主要原因。  

  

  从王彬彬的这段话来看,他认为文理不通的人说明思维能力有问题,所以不能提供多少深刻的、新颖的、有独创性的思想。若这个结论成立,自然能够撂倒包括汪晖在内的很大一批人,这其中也肯定包括我特别喜欢的画家——梵高,因为在许多人眼里他就是个疯子,疯子的思维又怎么能算正常;当然也应该包括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约翰·纳什,因为他总是行为古怪后来还精神分裂;当然还应该包括哪些走到了时代的前面,以至于几乎无人理解的孤独的天才们,因为对于常人而言,他们的言行确实太难理解了。可是,这个结论真的能够成立吗?我觉得恐怕还是不能的。  

  

  另外,因为文章的语法结构存在瑕疵,便否定了文章的思想和内容,同时对思想内容又不做丝毫的分析,未免也太过草率了吧。  

  

  二、关于剽窃的几点看法  

  

  一是“搅拌式”。“搅拌式”是近年学界对一种剽袭方式的命名,不是我的创造。将他人的话与自己的话搅拌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者将他人论述的次序做些调整,便作为自己的话登场,是为“搅拌式”。  

  

  二是“组装式”。“组装式”尚未见有人说过,暂且算是我的发明。将别人书中不同场合说的话,组合在一起;一段话中,这几句剽自这一页,另几句袭自离得很远的一页,然后作为自己的话示人,是为“组装式”。  

  

  三是“掩耳盗铃式”。将别人的话原原本本地抄下来,或者抄录时稍做文字上的调整,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做一个注释,让读者“参见”某某书,是为“掩耳盗铃式”。  

  

  至于第四种方式,则是一字不差地将别人的话抄下来,不搅拌,不组装,不让读者“参见”。这其实是最老实的一种剽袭方式。其他几种方式,一旦被发现,或许还可强作辩解。这第四种方式,可是毫无辩解余地,只得老老实实承认。坦率地说,我对前面三种方式的反感,远过于这第四种。所以这第四种,不妨称为“老老实实式”。  

  

  这些是王彬彬的分析汪晖剽窃手法的原话。为了弄清楚剽窃的含义,我在百度中用“剽窃是什么意思”进行了一番搜索,于是在搜索结果的第一栏就看到了这个——“什么是剽窃?新华字典里的解释。_百度知道”。并在其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话:  

  

  最佳答案  

  

  剽窃  

  

  piāoqiè  

  

  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  

  

  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关于文学创作方面剽窃给出的定义:  

  

  “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的,就是剽窃。(第30页)  

  告中举出的例子包括:  

  

  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2、总体的剽窃: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抄袭;  

  

  3、直接抄袭:直接的从他人论著中寻章摘句,整段、整页地抄袭;为了隐蔽,同时照搬原著中的引文和注释。  

  

  4、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  

  

  5、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  

  

  6、错误理解综述的概念:“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抄袭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  

  

  7、跳跃颠转式抄袭: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  

  

  8、拼贴组合式抄袭: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  

  

  注意: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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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者:连江一点萍-十二级2009-6-1118:32  

  

  王彬彬在说明组装式抄袭时,以“暂且算是我的发明”自居,但对比《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中第七点跳跃颠转式抄袭的定义,我不知道他的解释与这个定义的区别到底有多大,也不能确定王彬彬的这种行为究竟能不能算作剽窃。但是我能确信一点,当王彬彬在指证别人剽窃的同时,竟然吝啬到懒得上网去查一查剽窃的含义,难不成你把它叫作“组合式”就成了你的发明,那我再给它安个“拼盘式”是不是就应该算我的发明了呢?而我所引用王彬彬的这几段话与以上资料的相似度,相信也不用我再作更多的说明了吧。如果在网上进一步去搜索“《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这一词条,我们就会发现这篇文章被引用的程度有多高了。既然是指责别人在剽窃,那么自己当然就应该写出一篇范文来作示范,但是很显然,王彬彬的这篇文章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汪晖的论文写于1986至1987年间,此时他还只是个学生,并且当时电脑远未普及,互联网还未进入中国,查资料得上图书馆一本本翻阅,写论文得靠厚厚的读书笔记支持,在引用资料的过程中出现了纰漏在所难免,为什么就不能原谅呢?如今“剽窃”已被人们当做一项罪名而越来越多的使用,难道王彬彬是想证明汪晖有罪吗?只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颁布,1991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不知道能不能凭此法对汪晖进行追诉。而王彬彬写这篇文章时已身为教授,在电脑已经步入千家万户、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却还会犯下这样的错误,请问该如何解释呢?  

  

  根据论文审核的基本流程,汪晖的论文至少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才能得以通过:交指导老师检查(应该是手写稿,因为我在2002年自考时还有这个要求),根据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论文答辩。而后这篇论文又被出版发行,并“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界产生重大影响,很快成为这个领域的名著”。如果汪晖有罪,则他的指导老师、论文答辩时的审核老师、出版社的编辑以及被重大影响了的当代文学研究界的罪名更大,正是他们指导不力、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研究不深,才使得这名学生在二十多年后有面诉讼之灾的危险。而这名学生本可以只需在他的论文中增加几个人名和书名便能万事无忧。所以,学术界对王彬彬这篇文章的反应当然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他们也都觉得冤枉啊!没有电脑,没有互联网,没有反抄袭软件,也不知道当时的学术界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论文写作标准,就没头没脑的挨上这么一棒,谁不觉得委屈?在学术剽窃泛滥到天怒人怨的今天,王彬彬却将矛头指向了二十多年前的从前,时机的选择实在不妙。当然,你可以无视时代的进步、学术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将汪晖推上被告席,这是你的自由,只是这样做究竟能不能使当前猖獗的学术腐败得到哪怕是丝毫的遏制呢?(正如你在你的文章结尾所说:“我希望并且愿意相信:以各种方式剽袭他人著作的情形,不再能在后来的著述中找到”。)我认为不能,你这么做的结果只会让人们觉得原来学术剽窃早有先例,人间从无净土,于是他们的愤怒便会渐渐平息,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更丑恶的现象有了更好的免疫力。当然,剽窃倒是有可能绝迹,现在不是开始流行论文代写了吗?所以,如果是我,我绝不会在这种关头写出这样的文章,使人们有将愤怒转移的可能。就好比如果有警察敲开我的家门,告诉我有人看到小偷钻进了我的家里时,我会积极地配合他去抓小偷,而绝不会指着隔壁的邻居家说:“他家的儿子小时候偷过针,你去那边抓小偷吧”!  

  

  四、对别人进行批评时不能太过主观激烈。  

  

  这个问题王彬彬有,而批评王彬彬的一些网友也有。比如,有的人说这是左右之争,有的人却说是院校之争,有的人说是文坛派系之争,有的人又说成是个人恩怨,甚至还有人说是故意炒作,这些观点我个人认为还是不够妥当的。毕竟,只要王彬彬自己不认可你们的说法,你们就绝不可能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你们的观点,除非是他确然曾说过近似的话,做过类似的事。因此,我觉得,说理还是要讲究真凭实据,更加应该平心静气。  

  

  写这篇文章虽说是一时兴起,却实在是费时费力,从准备到结束,已近半月,在网上大量的查阅资料,相信对我自己定是大有裨益。但是我的水平终究有限得很,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谬误,希望大家尤其是王彬彬能够谅解。虽然我坚信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王彬彬毕竟是大教授,而我只是一介平民,因此,在学术研究上我不可能有他那么深的造诣,在学术批评上也不可能有他那么足的底气。并且,我始终确信,真理绝不可能会天然地就掌握在我的手心,以我有限的生命,在追逐真理的人生之旅中,永远都只是刚上路而已。因此,我一定会虚心接受批评,认真吸取教训,以求更大的进步。  

  

  这篇文章所有的参考资料都来自于网络,所以,在此感谢所有在网上上传资料的网友们,祝大家天天开心!  

  2010年4月16日  

  

  

  

  

标签:彬彬   剽窃   问题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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