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的实践表明:腐败的源头是私有化的牧师
腐败的形式,主要是以种种手段,把公器(包括公共财产、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等)转为私器,总能称之为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腐败本身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法外私有化现象。一旦制度安排提供便利,传统型的腐败能够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转为合法行为。这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腐败总在表面上相对较少、但新的法外腐败行为也仍然存在的一大原因。有了这个基本思维,就能从源头上考察社会腐败现象的演变过程。
在我国六十年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腐败现象同产权现象相同步,经历了由单一性向多元化的发展过程。当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整体形成了针对几乎任何私有化的全面约束时,腐败现象通常只有单位内的贪污等极小生机,就象田野中的杂草一样,在田间管理(民主)的微观空隙中生长出来,但很快就能得到逐个清理。到了容忍甚至鼓励私有化的行为时,在如同放弃田间管理(民主)的自由市场中,就必然出现属于智能型和创造性的五花八门的私有化手段。
早期私有化在制度安排没有到位时,也必然大都属于法外行为。假如把制度条件上溯到三十年前,则当今几乎所有的私有化行为,全都带有非法性。一旦制度安排逐步向私有化逼近时,则私有化的合法范围越来越大。之所以仍然存在基于法律的特定“腐败”,仅仅是这类特定“腐败”现象,尚未得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说,想要分析当今世界的“腐败”问题,尤其是想研究“腐败”问题的源头,并为治理腐败提供理论基础时,根本上要把以法律为中枢的社会制度安排作为学术探讨的主线索。否则不可能找到治本之策。
既然如此,想要认清腐败现象的源头所在,实际只要寻找到谁是私有化的真正推手也就罢了。市场之手也许看不见,但私有化的手却是真真切切清清楚楚的。从私有化的“河道”逆流而上,可以看看下游的末端腐败者,即法外私有化之手是谁的门生?应当看看当今部分公器私有的合法化,即已经“转型”的法内私有化的安排是谁的主意?在整个私有化的过程中,是谁在进行竭力辩护?又是谁在早期拼命鼓吹?更是谁从前期准备阶段起,逐步地、不断地解除了一大批具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建设者的思想武装?
这就不难看出,当今中国的腐败源头,正是活跃在各个领域的主流经济学者和自由市场卫士,他们是私有化大丛林的一代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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