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之二十二)
如此“案前初查”
看了以上《二十》《二十一》两篇,大家就都清楚了。
别的项目不说,仅大酒店土建这一块,串通招标、虚增面积、虚增工程,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的。
可为什么仪化公安花了三个月却没有查清,而且还不顾《项目建议书》白纸黑字的记载,听信孙玉宏东拉西扯,硬把虚增的面积扯到老厨房上去了呢?
这是提供举报线索的职工和我一直想不明白的问题。
在公安查处最频繁的6月初,举报人曾和案件承办人XX大队长谈到这个话题。当时,X大说:主要是分局干警对工程方面不太精通。分局的长项是查假发票。
举报人当时对X大说:能否请个工程造价师来协助你们查。
X大说:你请帮你说话,孙玉宏请帮孙玉宏说话,都不公正。考虑到这点,我们公安局已经请了南京的一个工程造价师,双休日正在加班加点核查工程造价情况。
我说请造价师要多少钱?
X大说:“我们这点办案经费还是有的。”
然而,此次谈话不久,便得知可靠消息:所谓6月请来的南京专家,纯属子虚乌有!
正因此,举报人在 8月7日 给分局的《复议申请》中写道:
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
8月7日 ,收到贵局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举报人认为:不立案理由不仅不成立,反而进一步证明了举报的真实性。
一、说工程经过了“同德”公司的论证,证明工程确实需要这么多钱。
……
我不知道 6月8日 X大所指的南京专家,是否就是所谓“同德”公司。
如果是这一家,请提供南京这家公司的核价资质,核价的具体时间和核价依据。
公安部门查案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有什么必要编造谎言呢?
二、 说工程有完备的设计变更资料,和股东会审批手续。
这种说法也没有依据,因为直到2008年3月审核时,工程中的一百万“口头变更”项目尚无设计变更资料,无审批手续,无现场责任人签字确认,远远超出了国家工程管理规定的最长的付款认可期限,工程列入的变更项目已经深埋地下。
这些情况,公司审核组的《审核报告》中均已证明。
如果工程有完备的设计变更资料,为什么当时不拿出来让审核组审核,而要等到一年以后呢?
说有工程变更有股东会审批手续,也纯属编造,控告人本身就是股东代表,怎么不知道开过相关的会议呢?如果真的开过,请将会议记录拿出来看看。
……
六、控告人一再申明:如举报不实,请公安部门追究控告人的诬告罪。
被举报人也在外面放风,说一定要讨个说法。
如今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已经忙碌了近三个月,花了这么多人力物力却发现举报不实,为什么不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也许你们想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网开一面。但举报人并不领情,因为只有你们追究举报人的举报不实罪,举报人才有机会当面公开质证!否则象这样暗箱操作,不可能查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复议申请》送出后不久,得到马路小道消息:怡华商贸的财务总监和分局办案人员XX大队长等,一同驱车去了一趟浙江普陀山,回来后从怡华商贸的一个二级单位的帐上,以运输费的名义报销了6万元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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