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强奸了省劳社厅和中央文件
国家信访局和劳社部、湖北省信访局和劳社厅、武汉市信访局和劳社局:
中国一冶退休职工不服湖北省政府07.4.17.信访《复核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国一冶2000年前退休的老工人法定退休费中的岗位、技能、工龄等工资,1998年底与武汉市统筹并轨时被武汉市社保局推到了统筹外。岗、技、工等工资不让进入统筹,武汉市社保局本身就违反了国发〔1997〕26号等关于养老统筹的文件。
就在武汉市社保局把岗、技、工等工资推给一冶发放之时武汉市社保局又超越职权,于1999年4月5日给中国一冶下达“随基本养老金的增加而逐渐冲减”该岗、技、工等工资为内容的〔1999〕3号函,随后仅10天中国一冶于1999年4月14日发出42号文“按照公司补贴随基本养老金的增加而逐渐冲减,直至公司补贴冲减完毕,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该3号函及其导至的一冶的冲减行为又违反了中央关于统筹外养老金一系列政策。
为此,中国一冶退休老工人为“反对冲减”逐级信访至信访复核程序,经无数次催促,湖北省政府在百般无奈之时才给了个荒唐之极、错误百出的《复核意见》作为搪塞。
湖北省政府《复核意见》的主要错误:
一、《复核意见》违反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时效,《复核意见》超时一年多才下达。
二、《复核意见》引用的文件要么是废止了的、要么是当时还没出台的。引用的123号文废止了;引用的8号文当时还没出台,玩弄时间差游戏。
三、《复核意见》引用8号文走了样,8号文是根据效益发钱,冲减是不认账、冲得不差钱了,偷换了概念。
四、湖北省政府20007年4月17日的《复核意见》不仅违反了鄂劳社厅[2006]155号文,而且违反了中央一系列文件:
劳部发[1993]9月2日117号文:“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劳部发[1993]10月19日275号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国发[1995]6号文:“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国发[1998]28号文:“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劳部发[1998]69号文:“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的其它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保障”;国办发[1999]2月3日10号文:“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劳社部[1999]42号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劳社部[1999]49号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劳社部[1999]123号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中办发[2003]16号文:“继续发放统筹外养老金是企业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
既然中央有了一系列关于统筹外养老金怎样发放的文件;
既然湖北省政府通过《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刊登了不得冲减、要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的文章;
既然鄂劳社厅[2006]155号文以明示:不得取消、冲减统筹外项目,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为什么中国一冶退休职工反应冲减问题时,湖北省政府在07.4.17.的《信访复核》中还硬说一冶的冲减行为“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呢!?
中国一冶时任总经理、原党委书记李宽生08年7月对退休职工丁秀茂等人说:
“冲减错了,第一是一冶错,第二是政府错,错了也改不了,这多年哪有政府承认错误的”?!
难道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的领导就是死不认错的执政能力?!
中国一冶退休职工再次修改于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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