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躲猫猫
养老保险统筹遗留问题
武汉养老保险躲猫猫
——法定的退休费统筹时被武社保砍了一半
此信訪材料送到武漢市政府信訪局,信訪局不受理,不受理的理由:“中國一冶太大了”!僅6000人一冶,比武漢市還大?武钢的养老统筹也存在同样问题,那武钢不更大?湖北省也难管吧?属地管理啊!!
答非所問!原本是武漢市社保局的問題。政府啊!不是敷衍、推脱是什么?!统筹时在政策上躲猫猫,现在又在信访中躲猫猫,为什么地方政府该对人民利益兑现时就躲猫猫?但愿此行为是政府个别公务员!
坦诚地说:中国一冶老工人依法信访,谁不依法接待,必要时我们就集体依法“重信重访”!!从武汉访到湖北省至N次中南海。这,不是威协,是行动。中国一冶 2000年前退休遭此迫害的17000名老工人
买了保险的岗位、技能、工龄等工资为什么没保险?
——质疑武汉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老人老办法”大斗进小斗出
自从国发[1995]6号文颁发后,“老人老办法”待遇一直没有改变过。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中:“本决定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发[2005]38号“本决定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发[1997]26号文颁发后,武汉市于1998年6月11日颁发了武政66号文。
武政[1998]66号文指出:“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与国发[1997]26号文并轨)。
武政[1998]66号文指出:“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计发养老金”。对此,我们理解为:是按中央文件中“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而不是按武政[1995]12号文、武社保[1995]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武政[1998]66号文指出: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对此,我们理解为:是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废止了的1955年《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暂行规定》的口径。
既然武汉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与国发[1997]26号文并轨了。我们就依据中央文件逐级请求政府信访部门告诉:
国发[1995]6号文、[1997]26号、[2005]38号文中“本决定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武政[1998]66号文中“按有关规定”、武政〔2007〕72号文中“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国家文件中“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与武汉市文件中“按有规定”、“仍按原规定”有什么区别?
一、躲猫猫游戏之一:66号文中“按有规定”、72号文中“仍按原规定”如下:武政[1995]12号文已被武政[1998]66号文废止,但是武社保[1995]1号文即对武政[1995]12号文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企业职工现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仍按市人民政府[1993]7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认,以1983年职工工资升级增资后为基数,至1994年4月底止,不超过七个大级差为限(不含提高工资标准档次的增资),职工升级不足七个大级差的,按实际升级的工资额确定。〗还在执行。
二、躲猫猫游戏之二:岗位、技能、工龄工资不能计入(基本)养老金,除已被国发[1997]26号文取代了的劳动部[1994]123号文,劳动部[1994]123号文中“岗、枝、工”工资不能进入统筹的内容,武社保1998年统筹并轨后还在执行。
三、躲猫猫游戏之三:劳社部[1998]22号文是对行业统筹的。该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项目时劳动部[1992]8号文中“岗、技、工”内容有效,既然在纠正行业统筹归地方统筹时该项目有效,武汉地方统筹时“岗、技、工”项目既然无效。
四、躲猫猫游戏之四:“工资总额、标准工资”的双重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我们认为:对按国发[1978]104号文中退休的人员、对国发[1978]104号文中的“标准工资”、在计算缴费与计发待遇时的项目应统一。不能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时,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岗位、技能、工龄工资;而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基数时,另按国家统计局已废止的1955年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暂行规定》没有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标准工资”在计算缴费时大、在计发待遇时小,这就与旧社会地主对佃农“大斗进小斗出”没有区别!
本企业当时实行了“岗、技、工”工资。据国务院(1995)6号、(1997)26号文和武政[1998]66号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武政[1998]66号文强调: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上述文件同时都规定缴费时间和项目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比”,并规定统筹前退休时段“视同缴费”。既然“岗、技、工”等工资已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岗、技、工”等工资都属于投了保的项目。
为什么向政府投了保的项目不能享受统筹养老保险待遇?请政府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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