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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苍白

2025-02-22 学习 评论 阅读

法官的肩上扛着天平,象征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前几天在司法系统考核,了解到一点法律常识。原以为洋洋大法,无所不包,无所不解。事实上在一些个案中,法律也显得苍白无力。  

不禁想起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美国辛普森案,法律条文敌不过梦幻律师队的如簧巧舌,证据链条被切割得支离破碎,无罪推定原则盖过了法官的良知,明明辛普森是杀人真凶,陪审团不得不判其无罪,全世界哗然。  

同样引起巨大反响的还有我国湖北的佘祥林案和云南的杜培武案,这两件案子同样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佘祥林和杜培武都被怀疑杀人,遭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获罪服刑。后因被害人突然“复活”和真凶无意落网,佘祥林和杜培武的冤情才得以澄清。  

今年射阳也发生了“辛普森案”,甲男将乙女用手咔死后抛入黄沙河中,甲用电话向其姐丙陈述了杀人过程,丙又告诉其丈夫丁,丁报案,甲在逃亡中被捕获,交待了作案经过。因被害人尸体找不到,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甲办了取保侯审。如果没有证据补充,此案将不了了之,上了法庭,也只能判其无罪。  

射阳的杀人抛尸案与2001年广东的孽子弑母案极为相似。新兴县梁姓男子锤杀母亲后,陈尸铁桶中,抛入九江。因被害人尸体没有找到,尽管梁某交待了杀人全过程,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检察院没有抗诉。孽子弑母案的判决,当时引起了司法界的热议,好评如潮,有人认为是1997年司法改革后无罪推定标志性的案例。尽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与有罪推定的错判冤案尤其是死刑相比,二者相权取其轻。  

世界上大体分为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两个流派,不同法系的源宗不尽相同,海洋法系较大陆法系略显“漫散”,在一些个案处理上张扬出个性,过分注重游戏规程,轻视司法宗旨和事实真相,无罪推定原则演绎了无数场生动精彩的法庭辩论,法律条文虽然呆板,但律师的嘴巴灵动,即使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压倒对方就是胜利,辛普森案就是典型案例。  

习惯上把中国归于大陆法系,事实上中国的法制独树一帜,有更深厚的历史渊源,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大清律例》,“礼治”思想下的成文法典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模式比较相似。建国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就遇“文革”砸烂公检法的劫难。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进入法制建设的春天,近年来司法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吸取了杜培武案等冤错案件的教训,吸纳了英美先进的执法理念和做法,把无罪推定明确地写进《刑法》。  

比较起来,从重口供轻证据到“零口供”,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存疑轻判到存疑不判,避免了冤案,明显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拖着沉重的枷锁。毋庸置疑,有罪推定法则是有瑕疵的,“宁愿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是几千年的封建法制理念,其阴魂仍在影响着当代的司法实践。杜培武和佘祥林还算是幸运的,肯定还有“佘祥林”和“杜培武”身陷囹圄甚至成了冤魂。不过,有罪推定虽然存有主观意志,但并非是凭空想像,而是理性的思维。它的瑕疵并非是“有罪推定”本身,而是主观下寻求客观的过程,佘祥林案与杜培武案在这个过程中都采用了刑讯逼供。如果在取证上予以规范,有罪推定法则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价值。无罪推定虽然可以避免冤案,但容易发生真凶难惩的尴尬,辛普森案和孽子弑母案就是典型例证。无罪推定奉行的“看不见就是没有”,缺乏哲学的理论支撑,偏离了中国传统的是非辨别标准,其负面效应也不亚于个别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下,刺激了犯罪的投机心理和“科技进步”。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然包括了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应该符合中国国情,趋同中国人的价值取向。简单地把“无罪推定”添加到刑法中,有“拿来主义”之嫌。拿来的不一定是好东西,就是好东西也不一定适合自己。法律证据讲求“封闭”和“排他”,法律本身更应该这样。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并不重要,以事实为依据,惩治了坏人,保护了良民才是最重要的。冤枉好人和姑息坏人都是法律的漏洞,我们应该想法把它补上,而不是丢了破碗拣漏盆。  

法律是黑字条文,有时真的很苍白。法官是热血生灵,公道在人心。并非是有意模糊法与情的界限,法官的良心在他们肩上的天平里是几两几钱,老百姓看得明白。前天看了“学生盗窃4500元考上名牌大学免予起诉”的报道,毁誉参半。我虽不懂法律,但还是为之叫好。象牙塔里比牢房里更能拯救灵魂,我们的社会又多了一个和谐因子。利好社会的做法都可以尝试,司法改革创新应当朝这个方向用劲,而不是一味地跟着西方人后面屁颠。  

(写于2008年12月28日星期日)  

标签:无罪   法律   司法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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