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献田: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案例分析)
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
—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
巩献田 2009年3月27日
在1996年的秋天,通过河北大学毕武卿教授(已经退休)的介绍,认识了邵怀俊等人。邵怀俊1983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4年,实际服刑11年后释放。邵等人是在电视上看到毕武卿教授给河北省委负责同志法制讲座后,请求毕帮助自己伸冤的,随后毕就把邵介绍给我,请我帮助邵等人伸冤。
时间已经过去13年了。在这期间我与我的研究生们曾经仔细研究邵提供给我的材料,大家一致认定确实是个冤案。我又把邵介绍到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考律师。张与李庚律师接手此案后,也认为的是个冤案。可是河北省法院没有予以平反。邵要到最高法院申诉,必须有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结论,而河北省高法迟迟不予答复,后来通过各种途径河北省高院才给了不予平反的书面答复。
前年,邵找到了从最高法院退休的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也认定是个冤案。通过这两位律师,最高法院总算给立了案。邵和我们都满以为这下总算可以平反了。
可是,去年底最高法院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书,平反的希望又落空了。邵找到我,问我如何办?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的、也是最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司法途径到此是尽头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行使审判监督权,可是类似这样的个案监督,我国从来没有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通常指的是一般监督,个案监督也没有先例。
司法途径到头了,其他途径也没有了!
建国以来,我党和政府有一个非常好的传统,就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从而为党和政府赢得了很好的声誉和公信力;而纵容犯罪和有错顶着不纠,不仅往往引起群众的不满,反而给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制造了借口,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不愿看到的。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认为,先是由于八十年代初期的基层法院某些人的刑讯逼供造成的;继而,在复查中,个别法官不依法回避致使该案不得平反;去年,最高法院办案人员没有认真阅卷、草率结案导致冤案未得平反。
邵等人的冤屈没有昭雪,最高法院的通知书劝其“服判息诉”,是很难的啊!
鉴于此,我作为中共党员和法学教授,不得已给你们两人写此公开信。
最后,一个问题,既是学术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也是有人经常提起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结合邵怀俊案件,我想,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错了(任何机关和个人都难以避免或杜绝错误!)以后如何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办法。我想,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专门受理不服最高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换言之,最高法院内部的另外一个部门的法官们负责审查最高法院自己的判决和裁定?假如这样,类似邵怀俊这样的案件,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们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凡是了解这个案件材料的人员,无论是负责复查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还是法学专业工作者,没有一个不认为是冤案的?
2、为什么为此案进行辩护的八名律师(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一名,都是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的检察官;还有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不认定此案是冤案的?
3、为什么本案所谓首犯(主谋)竟然没有认定犯罪和受任何的处分,而所谓的同案“从犯”竟然被定“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4、为什么复查案件的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而中级法院审委会却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来?
5、为什么定其罪的一审法官,在上诉审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调到中院当副院长)?在复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为什么邵怀俊等人一再要求与提供假证的人对质,而法院为什么始终不允许对质?
7、为什么不对邵怀俊提供无罪证据的多个还存活的证人予以调查?
9、为什么自从被逮捕到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三十年来邵怀俊一直在喊冤?
10、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证词与证词之间漏洞百出,形不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
面对这些疑问,不仅对于邵怀俊几个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触这个案件的人们,不给予平反的结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北京大学 巩献田
2009年3月27日
附录:
三十多年申冤路,盼来最高法院一纸不公正的通知书
我怎能服判息诉!
邵怀俊
申冤人:邵怀俊,男,73岁,系河北省曲周县牛町村人。1956年3月参军,同年入党,1960年转邯郸市城郊区公安局工作,1965年调磁县检察院工作,1972年受磁县当时的派性排斥,调回邯郸市原拟任邯钢保卫处长,但磁县有人干扰没有任命,后1974年底到邯郸市外贸局政工科工作,1977年底到邯郸市纺织医院工作。
1978年9月23日因所谓“故意杀人罪”被磁县公安局逮捕,我关押在磁县看守所,并逼供、动刑五年之久。1983年4月2日磁县以“故意杀人”罪对我判刑十五年,河北省第二监狱给我减刑四年,服刑十一年后于1989年出狱,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学院北路罗兴公寓217号。
案件的起因:
1978年9月23日,磁县有人打着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落实政策的旗号,捏造说我在:“1968年2月9日晚参加赵跃光(磁县县委常委、政法党组书记、县武装部长)召开的杀害张三星会”,把我逮捕到磁县。随后磁县又到山西省榆次市逮捕赵跃光(1969年部队调防,调榆次市武装部任政委)。山西省军区因磁县没有证据,从而阻止了对赵的逮捕,并派出军区纪检委书记高云清(少将)为首的军、师、团级调查组,对磁县捏造的这个案件,进行了长期调查,得出结论否定了磁县的捏造;不仅不能逮捕赵跃光,并强烈建议磁县必须立即释放逮捕的邵怀俊等人。调查事实证明赵跃光根本没有召开这样的会,邵怀俊等人怎么成了参加赵跃光会的人了呢?
(详见:赵跃光证明材料,1-9页,赵把“云”听成“银”,写成高艮清)
(详见:山西省军区高云清、马艮奎证明,10-11页)
我因极度冤枉,自从1978年逮捕以来,一直上诉、申诉30余年。在这30余年期间,曾请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毕武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等帮我申冤,也请邯郸市、河北省、北京共8位律师帮我申冤。并请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帮我申冤。
但是,由于磁县法院,邯郸地区中院有的人从中作梗不给平反昭雪。河北省高级法院虽给立案,给压了九年不问不理,在帮我申冤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人大代表等人和单位的催促下,于2005年6月15日下了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后我又千辛万苦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9月1日最高法院立案庭给立了案,我和全家人抱着很大的希望,等待最高法院立案庭公正的结果。但是,万万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竟和河北省高级法院一样,于2008年12月4日下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自古流传的“冤死别告状”的说法,落在了有50多年工龄和五十三年前入党的我的头上。
我万万没想到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年代,最高法院立案庭竟然如此地草率和不公正。
我实在没办法了,我这个快要死的人申冤,请求还我以公正。
磁县有人借落实政策之机,制造这个假案陷害我和赵跃光等人,达到了两个目的:一、磁县的负责人可以夸自己在落实政策中抓住了大鱼,抓出了杀人犯,向上表功,捞取晋升的资本;二、达到了对我和赵跃光(我二人都不是磁县人)报复陷害之目的,某些人报了“四清”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私仇。
磁县搞的这个假案,假的出奇,漏洞百出,只要办案人是公正的,稍微认真审查就能认定此案是个假案,就能看出磁县为制造这个假案,提供的“四个证人”的证明材料是捏造的。张三星之死,与我们毫无关系,因为当时我根本就不在现场。
(详见:张书贵、冯全、崔志峰、赵秀云的证明,12-20页)。
“四个证人”捏造的证明材料,从时间、情节和参与的人员上看,漏洞百出,他们之间说的都不一样,除“四个证人”之外,磁县县委出具的材料也是捏造的。
请审查“四个证人”和县委的捏造材料
(详见:磁县县委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向邯郸地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的汇报材料,21-29页。)
磁县制造这个假案,采用了三个步骤。
一、磁县县委靠“四个证人”捏造的“证明材料”作为“确凿证据”向邯郸地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汇报
1、在汇报材料中提供的第一个“证人”李金志(原中队战士),他捏造了三个事。
(详见:李金志捏造的证明,30-32页。)
①“2月9日晚上6点左右,由公法邵怀俊、刘世修、冯全、张德成将张三星押送在看守所。”
磁县汇报材料第4页倒数8行中却说:“晚上八至九点钟安永庆等人将张三星带到看守所。”
这是李金志捏造的第一个事。
②“张怀钦命令张云祥、赵彩旺、吴桂峰、王东锁押出看守所,将张三星枪杀。”
磁县汇报材料第6页倒数6行却说:“把张三星从监号提出,由赵云翔、张秀臣、姚光荣押送北关交给民兵。”
有赵、张、姚他三人自己送的证明。赵彩旺、吴桂峰、王东锁出证说明了没有其事。
这是李金志捏造的第二个事。
(详见:赵云翔、张秀臣、姚光荣、赵彩旺、吴桂峰、王东锁的证明材料,第33-44页。)
③“1968年2月9日晚上6-7点,赵跃光、邵怀俊、刘世修、冯全、张怀钦、赵云翔(中队班长)、王东锁(中队班长)、吴桂峰(中队班长)在张怀钦屋。”
这8个人除了张怀钦自己在他的屋里,其余7个人谁也没在张怀钦屋里(见材料)。
这是李金志捏造的第三个事。
磁县汇报材料中的“四个证人”,这是第一个。磁县捏造赵跃光在张怀钦屋开杀人的会,这是其中的“证据”之一。
2、磁县在汇报材料中提供的第2个“证人”赵云翔(当时中队班长)1979年12月17日被逮捕到磁县后动刑逼供说:他“见赵跃光、吴桂峰、梁奎彬三人进入张怀钦屋,我随后到了张怀钦屋,见邵怀俊、刘世修、安永庆(原邯郸军分区的人)、王东锁,还有好多人,记不清是谁了。说了几句话,我回班在床上休息,后来就睡着了。”
在1996年邯郸市中级法院告审庭长卢泉林复查此案时,赵云翔向卢泉林说明了当时被逼供的情形:“不顺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说,他几天几夜不准睡觉,熬得一点也受不了,刚开始就用绳子勒了我一天,勒的我身子、胳膊都不会动了,整的我迷迷糊糊的时候,就叫你交待问题,我以后要推翻他们不准。”
(详见:赵云翔被逼口供及说明被逼供的情形,45-52页。)
从赵云翔被逼供出在张怀钦屋8个人:
①吴桂峰证明晚上10点以后才回看守所,根本没见过赵跃光、邵怀俊、刘世修等人,也没去过张怀钦屋。
②梁奎彬根本没在磁县城内,更谈不上在看守所了。
③王东锁已证根本没有其事。
④赵云翔供出的8个人,又根本没有刘动勤。可是刘动勤捏造说他是始终参加了赵跃光的杀人会的,共5个人,其中又有赵云翔,赵云翔还供出除8个人之外,还有很多人不认识,可见他二人捏造差别之大。
⑤尽管赵云翔被逼的胡说,也没说过赵跃光、邵怀俊等人,也根本没任何人提过张三星一句。
⑥赵云翔供睡觉之后,听见有人在喊张三星被抓住了,他起床到院子里去打张三星,这足以说明他在张怀钦屋时,张三星还未被抓。其他人谁也不知道张三星在那里,更不知道张三星与解放军打仗的情况。
赵云翔被逼的供词,是磁县提供的赵跃光、邵怀俊、张怀钦、刘世修开会谋杀张三星的第二个“证人”。这个证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听见和看见我们开会杀害张三星的情况?事实是,在赵云翔的口供中根本没有这些内容。赵云翔被逼出的口供,统统是假的,就他供出的8个人,除张怀钦之外,统统没在张怀钦屋里。
3、磁县在汇报材料中提供的第三个“证人”是刘动勤(原公安局治安股长刘动勤)的三次证明,都说:“赵跃光、邵怀俊、张怀钦、赵云翔、刘动勤共5个人,在张怀钦屋开会。”他还捏造出赵跃光如何如何说,邵怀俊如何说。
磁县提供的刘动勤这个“证人”的三次证明,统统是捏造的,以下的情况完全可以证实。
(详见:刘动勤的三次证明,53-61页。)
①他证明在场开会5个人中有赵云翔参加,赵云翔却证明除捏造的8个人之外,还有很多人,但就是没有刘动勤。公检法的人和县中队的战士们,没有人不认识公安局治安股长刘动勤的。如果真有其事,赵云翔绝对不会不认识刘动勤。
②刘动勤捏造的5个人在场,李金志捏造的8个人在场,赵云翔被逼供出除8个人之外,还有好多人在场。磁县利用“三个证人”捏造的5个人、8个人和好多人,他们之间又是互相矛盾的,可见全是捏造的。
③刘动勤三次捏造的“证明材料”,一直说他是始终在场者,又绝对没有刘世修,他说散会后和赵跃光、邵怀俊一起出来,在院子里才碰见了刘世修。磁县既利用了刘动勤的捏造证明,竟又逼出刘士修1978年9月19日不仅在场,还有如何说的“口供”。刘士修这个“口供”却说没有刘动勤这个“始终在场”的人,也没有刘动勤证明的在场人赵云翔,这两个人的证词在逻辑上是互相矛盾的。
(详见:刘士修1978年9月19日的口供及证明,62-69页。)
④刘动勤捏造说,散会后就回屋睡觉了,睡觉时见检察院的张书贵已在床上睡觉,可是张书贵那时正值前半夜班,又怎么发现张书贵睡觉呢?这又足足证实了刘动勤的三个证明统统是捏造。
(详见:张书贵的证明,12-14)
⑤磁县提供的李金志(原磁县中队战士)的捏造。赵云翔被逼出的口供,尽管是驴唇不对马嘴,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没有任何人说过杀害张三星的话!刘动勤虽捏造了赵跃光如何如何说,邵怀俊如何如何说,但又说没有刘世修。刘世修1978年9月19日被逼的口供,说没有刘动勤这个“始终在场”的人,也没有刘动勤捏造的在场人赵云翔。刘动勤又捏造出正在值班站岗的张书贵在睡觉,这种假的出奇的捏造和被逼的“口供”,就是磁县所定我们杀人罪的证据,这不是天下奇冤吗?
4、磁县县委提供的第四个“证人”王广玉(磁县管教所干部)。他1979年8月28日捏造的证明:“刘士修、邵怀俊、冯全三个人押的张三星去了北关。”
(详见:王广玉捏造的证明材料,70-72页)
磁县汇报材料第6页倒数第6行写着:“张怀钦和赵云翔供认及王广玉、张秀臣、姚光荣证明,把张三星从监号提出,当即由张云翔、张秀臣、姚光荣亲自押送磁县城北关交给民兵。”
王广玉那样的捏造,汇报材料是那样的定论,这又说明了磁县的“四个证人”,所有的证明统统是捏造的。
王广玉他不仅亲自捏造,据李金志证明,他的捏造材料是王广玉去调查他时捏造出的。
磁县为了达到陷害我的目的,竟然利用捏造证明的人王广玉去诱取李金志的捏造证明。(见证明材料)
⑥磁县县委的捏造。
以上情况分别说明了四个“证人”的捏造的证明材料,做为一级县委为了制造假案也捏造,请看事实:
磁县县委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向邯郸地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汇报材料第5页头行中捏造:“原公安局治安股长刘动勤三次证明:二·九晚在张怀钦屋见赵跃光、邵怀俊、刘士修等人正在商量处理张三星。”刘动勤三次证明都说刘士修没在场,更没有说过这一段话。作为一级县委竟捏造出这样的情节,又制造出刘士修的“口供”,这未免太卑鄙了吧。
以上情况说明磁县靠“四个证人”的捏造,制造出赵跃光、邵怀俊、张怀钦、刘世修开会谋杀张三星的假案,是对我们的陷害。
至于我们在那个时候谁与谁也没有见面,我也根本没在看守所。不管在哪里起码没有开会杀害张三星的情况。赵跃光证明10点以后去看守所看望根据中央和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镇压反革命组织打了一天仗的中队战士们,根本没去过张怀钦的屋里。我邵怀俊天没黑之前就离开看守所,到夜近11点才回到看守所,有冯全、崔志峰、张书贵、赵秀云及其父、母、姐姐、白日祥等人证明,我是和他们在一起,没在看守所的事实。
尽管磁县为了报复陷害我,把他们证明我无罪的材料给销毁,但是,除病故的人之外,现在还有冯全、崔志峰、赵秀云、张书贵健在,又给复查人员重新出具了证明。再次证明我没在看守所的情况,别说赵跃光没有开过那个会,就是他开过,我根本没在看守所,怎么成了在看守所参加赵跃光会的人了呢?
事实再次说明,李金志、刘动勤、王广玉、磁县县委出的证明是捏造的,赵云祥、刘士修的口供是被逼的胡说八道。张三星之死与我也没有任何关系。
磁县公、检、法和县委是制造这起假案的当事人。就这么简单的事情,他们人为的制造复杂,来迷惑上级,作为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立案庭,竟然做出这么大的错误决定,我真是不可理解。
请看他们制造这起假案的第二步骤。
二、以拘代侦,大搞逼供
1、刘士修被逼的口供:
“2·9晚上七、八点钟,邵怀俊叫我,我就到中队指导员张怀钦屋,见到有赵跃光、张怀钦、邵怀俊都在场。”刘动勤“三次证明”都说刘世修没在场,三次都说散会后和赵跃光、邵怀俊一起走出张怀钦屋,在院子里碰见了刘世修。刘动勤捏造的这么肯定,怎么又出现了刘世修在场的口供呢?这不是逼供是什么?磁县制造这起假案,既利用刘动勤的三次捏造的“证明”又利用刘世修被逼的口供。两人口供又互不一致,漏洞百出。如果他们不给销毁的话,刘世修被逼供打伤的血衣和伤残照片原来均在卷内。
2、所谓邵怀俊1978年9月25日的口供
(详见:邵怀俊1978年9月25日的“口供”,73-79页。)
所谓这份“口供”,完全是捏造的,在这份口供第7页,我签字的上方,办案人写“邵怀俊供”四个字。如果是我的口供,办案人还用写“邵怀俊供”四个字吗?他们对我逼供是惨无人道、毫无人性。他们曾多次把我折磨的昏死过去,有次我苏醒过来,发现我右手食指有红印。我不知道在我昏死后,他们搞的什么鬼。
他们逼出刘世修1978年9月19日的“口供”后,磁县办此案的主办人、磁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看守所所长朱付全立即召开全体在押犯大会全文念了刘世修的口供,随之,大刑配合对我审讯,我这份所谓的口供,是在这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附:卢泉林报案38页材料的37页28)
磁县原办案人索书一的证词抄录如下:“邵怀俊这个案子是陶泉一个民兵(名为申明标)揭发的马付贤,他揭发后我们搞的内查外调。开始他们都不承认,审问都是夜里,他不供就熬夜,我问一会,崔建国问一会,熬的他受不了,他就在晚上供,第二天就推了,打他们断不了,我也打过。邵有时乱呜叫,闹的乱哄哄的。我还能饶了他。朱付全(此案主办人)搞逼供信太严重,不仅犯人看不过去,就连我们也看不过去,他把犯人的口供在大会(犯人)上念,叫犯人按这个供。我还给朱付全说过这样不行,他拍桌子不听”。从索书一的证明中说明了逼供信已到了人世间少有的地步。
3、张怀钦被逼的亲笔供词说,当时有安永庆、吕建华还带着十多个学生在他屋内(张秀臣也证明这个情况),后又说出了县委书记白中新、赵跃光、刘士修等人谋杀张三星的情况。在2006年5月1日的申诉状及证明说明了,在1981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是被逼的胡说八道。他不这样写就把他拆磨死,所以才胡说八道。这又有力的说明了磁县定案靠的是捏造和逼供。
(详见:张怀钦被逼的亲笔供词和申诉状及证明,80-97页)。
张怀钦亲笔供词中在他屋的时间是安永庆、吕建华和十几个学生。中队炊食员张秀臣也证明往张怀钦屋送饭,吃饭的是“安永庆和十几个学生,而不是赵跃光、邵怀俊、刘士修。”
(详见:张秀臣证明,36-37页、98-102页。)
以上证实了磁县逼供的恶劣手段来达到他们制造这个假案的目的。
三、磁县检察院的捏造,法院的枉法。
1、偷梁换柱,移罪于我的起诉书
磁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写道:晚10点左右,邵怀俊、刘士修到北关找到马付贤,邵怀俊、刘士修对马付贤说:“赵部长(赵跃光)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可是在开庭时,刘士修的证言却说是他和刘动勤、冯全对马付贤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
刘士修的证言是刘士修、刘动勤、冯全。检察院却把刘动勤、冯全改成邵怀俊。为此,我问他们:“你们穿的公衣,吃的公饭,为什么如此卑鄙!”他们低头不语。完全可以看出,他们为了报复我、陷害我,是不择手段的。
(详见磁县检察院的起诉书)。
2、公开违法,离奇的“开庭”
在我经历了五年看守所的生涯后,1983年4月,他们为了掩人耳目,搞了一次古怪离奇的开庭。
离奇之一:所谓的六人一案,但开庭是分别秘密进行的,磁县的案件,而开庭分别在成安县、邯郸县、临漳县、武安县、磁县,一人一庭,秘密进行,“同案犯”互不让见面,不让相互质证,根本不能辩解真伪;
离奇之二:他们定的“此案赵跃光是首犯”,不仅不出庭,连一句证言也没有,判决书写另案处理,但是经过部队调查因是磁县制造的假案,所以不可能处理。而把毫无责任的我邵怀俊列为“首犯”判刑15年。
离奇之三:“同案犯”用的相互作证的“证言”,都是在磁县关押期间,公安局预审员逼出的所谓口供。而检察院、法院程序式提审时,我们向他们申明被逼供的情况和无罪的证据证人,他们是只字不提,结果没有一人能够出庭为我们作证。磁县的检察院、法院的全部工作就是公安局的预审;公安局的预审就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和判决。三个机关之间根本没有一点一滴的法律监督和相互制约。
3、编造的判决书,枉法的判决
磁县检察院为了害我,将刘动勤、冯全移罪于我。而判决书改成刘士修等人,没有了我邵怀俊,这么大的所谓杀人案,能用“等人”代替吗?当时刘动勤、冯全都健在人世,他们不去调查核实。证据何在?至于刘士修证言刘动勤我不知真假。刘士修证言中的冯全肯定是假的,因为当晚我一直和冯全在一起,根本就没在看守所。
(详见磁县法院的判决书)
4、邯郸地区中级法院不公正的裁定
1983年4月2日磁县对我秘密开庭后,以故意杀人罪对我判刑15年。我上诉于邯郸地区中级法院,上诉期一个半月,我请武安看守所黄所长(那时他们从磁县看守所将我转到武安),曾两次催要裁定。二审法院审判员李振河答复说:“此案不能定案,根据最高院文件精神,要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李振河又答复说:“虽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定案,再延长一个月,转告再等。”从1983年4月2日等到1983年7月14日,三个半月的时间,给我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两次说定不了案,结果又怎么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呢?
5、两级法院复查,合议庭意见:此案是假案必须平反,李振河从中作梗
①1990年我申诉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当时的李永进院长批示,由磁县法院告审庭庭长吕社成等人,对此案做了全面复查,法院合议庭意见: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可是报到磁县法院审委会,审委会上形成了各占50%的平与不平的两种意见。我上诉时二审的审判员李振河此时已荣升到磁县法院院长,他不仅不回避,反而不顾事实,从中作梗不给平反。
②在磁县法院形成了两种意见后,上报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可是此时的李振河凑巧调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当了副院长(主管刑事案件),他亲自主持审委会,又是他坚持不给平反,压下无果,我多次要裁定也不给。
③在李振河从中作梗,也不给出裁定的情况下,我申诉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又批示到邯郸市中级法院复查。该院告审庭庭长卢泉林等人又全面作了复查、取证。合议庭的意见是: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上报到中院审委会。因为当时地、市合并成一个市中级法院,李振河又成了副院长。在这个审委会上李振河又首当其冲发言不给平反,此会斗争激烈,结果又形成平与不平各占50%的两种意见。
这就是李振河三次作梗的情况。至于李振河为何作梗,原来李振河在文革中与张三星是同一个派系的造反派头头。
有几个重要情况需要说明:
1、磁县制造这起假案,为了按“五个证人”的捏造办成这个假案,不仅对我们逼供,对所谓的证人也是如此。为了让所谓的证人按“五个证人”捏造的出据证明,当所谓证人说没有此事时,他们就把这所谓证人关押在看守所逼供。
①所谓证人朱清保关押在看守所,把朱清保打成植物人,送出看守所后不久就死了。
②逼诱所谓证人名为申明标的出假证。
③所谓证人孟玉华被关押在看守所逼诱出假证。
(详见:朱清保之妻韩国珍和申明标、孟玉华的证明,103-105页。)
2、对枪杀张三星的真凶不立案、不调查:
吴桂峰1978年4月27日证明孟玉华曾说:“我(孟玉华)把张三星弄到北关外边给干掉了,我不说谁也不知道。”磁县对吴桂峰提出的孟玉华杀害张三星的证词,置之不理,既不立案,也不调查,压下了事。
(详见:吴桂峰的证明,40-42页。)
他们为什么胆敢如此?很明确,如对孟玉华立案,就不能制造假案,报复、陷害我们了。这是他们对孟玉华不立案、不处理的实质。
3、1968年2月9日晚,我近11点回到看守所时,在门口第一个碰见的人是磁县公安局副局长白日祥。白日祥向我介绍说:“你去出后,看守所可热闹了,造反派把张三星抓到看守所打了一吨,弄到北关给打死了。”我说:“你怎么不制止呢?”白日祥说:“那种场合呼喊乱叫,都说张三星是打死解放军的凶手,谁制止得了呢。”1978年9月23日,把我逮捕到磁县,对我上百次的审讯,我次次都说要和白日祥对质。他们就是不理采。我在看守所被他关押四年后,他们对我说:“你说白日祥副局长能证明你无罪,现在白日祥病故了,这该怎么办。”这又暴露了他们制造假案害我的真面目。
在复查人员和我的律师查案卷时,卷内没有白日祥的证明。我作为一个“当事人”、“在押犯”,向办案人员提供此情况,即使他们不让白日祥与我对质,也应该调查下白日祥吧。卷内为什么没有白日祥的证明?可想而知。他们把白日祥证明我无罪的证明给销毁了。
4、磁县城关镇副镇长赵秀云及其父母、姐姐,城关镇派出所冯全,邯郸市国棉三厂政治部主任崔志峰等6人,都数次出据(见 证明材料)证明,说我邵怀俊二·九晚没在看守所,是和他们在一起的。复查案件人员和我的律师查阅案卷时,都说案卷内没有这些人的证明材料。可想而知,是磁县把这些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给销毁了。
5、在河北省高级法院在立案期间,我的律师——河北省冀立律师事务所张士考、李庚于2003年到河北省高院办案人陈国精(刑事监督庭)处,查阅1990年吕社成、1996年卢泉林复查此案时重取的赵秀云、冯全、崔志峰的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材料时,卷内没有。两律师问陈国精,为什么没有这么重要的材料?你们省院复查此案,这么重要的材料竟没有,你们凭什么复查呢?问的陈国精无言以对。在律师一再追要时,陈才回答材料在邯郸市中院,你们去取吧。两律师专程到邯郸中院去取,邯郸中院档案室人员说:“此材料河北省高院2002年6月22日已取走,有他们的签字。”两律师又找河北省高院陈国精追要,仍没有这些能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河北省高院给我弄到那里了。如果不是给销毁的话,为什么没有?
2006年最高法院立案庭立案复查此案时,有没有这些证据材料我不知?因为最高法院立案庭办案人根本不让我接触他们。他们竟和河北省法院一样驳回了我的申诉,请问这些法院的公正在哪里?
6、1968年2月9日,北京军区63军两个团、北京军区、炮兵独立师一个团、武汉军区一军一师一个团来磁县收缴磁县“红总”的武器时,部队走到城门口时被红总用轻重机枪打死打伤100多位解放军战士。为此周总理指示,红总是反革命组织,立即镇压。为此,解放军与红总打了一天仗。傍晚邯郸市国棉三厂政治部主任崔志峰、邯郸市法院民事庭长张炳森在战斗结束时来磁县参观,我在街上碰见了他们,他们参观后在晚九点许我把他们送到西关,他们乘他们带的“69”吉普车走了。城关派出所冯全顺便乘他们的车回家走了。
在1978年9月,磁县到邯郸逮捕我时兴师动众,说我是杀人犯。这时正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的运动高潮,都怕沾连着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的人,所以人人躲我、避我,不敢说与我有关系。
磁县逮捕我后审讯时,我向他们说明了,当晚我没在看守所,和崔志峰、张炳森在一起,并送他们走的情况。磁县调查冯全、崔志峰时,他们如实地说明了是和我在一起的情况。而张炳森此人不承认来磁县和我送他们的情况,怕我沾连着他,影响他的升官发财,说根本没有来过磁县。此人的滑头,正适合了磁县制造假案的需要。张炳森在文化大革命刚开始就到北京领来了北京三军,在邯郸制造了多起武斗事件。解放军撒出支左后,他又摇身一变,反戈一击,大反解放军,站在老干部和反解放军的地总、红总派一边。他带领北京三军搞武斗,不仅没受损失,因反戈一击有功,被提为邯郸市丛台区副区长。崔志峰、冯全如实证明了我和他们在一起,并没有在看守所。但是磁县为了制造这起假案,采用了张炳森不承认的假证,认为我说的谎言,做为判我刑的证据。我从赵秀云家回到看守所,是白日祥向我介绍了张三星被抓、被打死的情况。对我上百次的动刑审讯,我要求与白日祥对质,他们不让。张炳森的谎言假证竟然入案在卷,可是白日祥的真实证言为什么不入案在卷呢?为什么没有白日祥的证明?不是给销毁了还能作何解释?
办案人员如果有一点点共产党员的味道,尽管张炳森不承认,出假证,可是还有冯全、崔志峰、赵秀云及其父母、姐姐、张书贵、白日祥的证明,也完全证实了我没在看守所的情况。
以上情况尽管出了一个张炳森,以上那么多人证明我没在看守所的事实,磁县制造假案的人不仅不听,又把那么多证人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给销毁,更说明了磁县制造假案害我的事实。
退一万步说,五个假证人的捏造,漏洞百出,互相矛盾,缺乏逻辑,又有那么多人证明了五个假证人是捏造,也根本用不着崔志峰、白日祥、赵秀云、冯全等人证明的情况,就完全可以做出张三星之死与我无关的结论。作为国家的最高法院的办案人,驳回我的申诉通知书,我是不能接受的。
详见:
1、律师张士考、李庚:①复制邵怀俊案件材料的经过共2页;②辩护意见3页;③对邵怀俊故意杀人案的几点意见,写给最高法院的信,106-133页。
2、中央法制日报社来信摘编,134-138页。
3、北京天宇律师事务所给最高法院告申庭的信,139-142页。
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和五位博士研究生给最高法院的信,143-145页。
5、邵怀俊冤案的起因和历史背景,146-158页。
四、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2003)刑监字第153-2号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不公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本院经调卷审查,原判认定你在1968年2月9日晚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刘世修,马付贤等的供述及相关证言证实,你亦有供述在案,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量刑亦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通知书是不公正的,是草率的和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的法官这样认定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刑诉法第47条的规定。
其一:磁县法院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对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根本就没有质证,一个证人也未到庭、所谓五名同案犯在庭审中谁跟谁也未见面,更未对质!
其二:磁县列出的刘动勤等四名证人,事实在前面已说明,他们的证明从时间、情节、参与人,完全证明了是捏造的。
其三:刘世修供述完全是被逼供诱供的。刘动勤三次证明,他是始终参加赵跃光会的人,他证明参加会的人绝对没有刘世修,是和赵跃光,邵怀俊,一齐出张怀钦的屋在院子里才碰见了刘世修,那么刘世修怎么成了参加会的人?这个供述不是逼诱又是什么?刘动勤的三次证明和刘世修的供述之间的矛盾该怎么解释?
其四:马付贤的供述,也完全是被逼诱的产物。磁县检察院起诉书捏造邵、刘对马说:赵部长叫你把张三星处理了。可是刘世修却说是他和刘动勤、冯全对马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这里并没有邵怀俊。马付贤在磁县看守所关押动刑8年,打得他死去活来,虽经过磁县的逼诱,刘世修和马付贤的供述也是矛盾的,你们竟也利用马付贤的供述驳回我的申诉,这合乎情理吗?
其五:磁县法院否定了磁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马付贤的供述,把邵怀俊、刘世修对马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改成刘世修等人对马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最高法院承办法官竟不顾这些事实,利用了马付贤的供述,驳回我的申诉,这完全是对我不负责任。
其六:“你亦有供述在案。”邵怀俊1978年9月25日的所谓口供,是磁县逼诱刘世修1978年9月19日的口供后,对我动大刑逼供,他们制造出了1978年9月25日我的所谓口供,退一万步说,就按你顺从下级法院造假,我在庭审中供述了吗?当庭质证了吗?你们调查了吗?在我签字的上方办案人写有“邵怀俊供”四个字。如果真是我的口供,还用写这四个字吗?这不是多此一举吗?磁县办案人索书一自述对我们逼供的情形,可以说是全世界少有的,索书一的证词在卷,你们怎么置若罔闻呢?最高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高级法官们,我和相关证人一再说和证明磁县逼供和捏造,你们为什么不询问一下当事人,就草率结案呢?
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磁县不仅对我和所谓同案犯的逼供,动刑,他们为了收集假证,达到制造假案的目的,把所谓的证人关押在看出所内刑讯逼供。对所谓的证人朱清保、申明标、孟玉华等人都是关押在看守所内动刑逼证的。竟然把所谓的证人朱清保活活打死(见证明材料第103-105页)。这些事实都有证在卷,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们为什么不尊重这些事实呢?
以上情况再次向你们表明,最高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我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冤案未得平反,我怎能昧着良心服判息诉!
此致
敬礼
申冤人:邵怀俊
2009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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