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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仁义而并窃焉——论一些律师的正义观

2025-02-18 学习 评论 阅读

  
与仁义而并窃焉——论一些律师的正义观  

秋风客  

这世界上有很多职业,有的高尚,有的不太高尚,不高尚的也往往是出于无奈,自知卑微,比如过去倡优妓女之辈,自称“操贱业”,这自称中就透着一种无奈,所以还是有些让人同情的。但是,同情归同情,要是据此就说妓女是世界上最高尚的职业,未免就有些混蛋了。当然,我说的是美好的旧社会,那时人们分享共同的价值观,知道尊所尊,贱所贱,所以清官虽然清贫,心里倒也傲岸,贪官虽然有钱,说话毕竟心虚。不像今天,清官一见贪官就很自卑,贪官一见清官就很鄙视,妓女成了自由斗士,处女成了原罪标签。  

过去之贱业,讼师也算一个,此种人挑词架讼,专从别人的纠纷中获取好处,看看《三言二拍》就知道这些人在人民群众中是什么样的形象,也是官府打击的对象。此处不可把为民请命的义士与讼师混淆,义士固然也去诉讼,但义士绝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以正义为目的的。  

今日之律师,按张之洞大人的说法,即昔日讼师之翻版也。虽说时代不同了,革命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但律师就说自己比别的职业更正义,未免有些过于不厚道。我承认律师中有侠肝义胆之人,职业上是个讼师,人格上是个义士,但这样的人毕竟越来越稀罕了,就像歌厅中能保持处子之身的小姐越来越少一样。有的不道德是职业性的不道德,不全是个人的问题,如果你想“枝头抱香”的话,虽然不一定去死,但起码要换个职业。我们看到小姐从良的也有。但一直干下去的,尤其是挣了很多钱还一直干下去, 从小姐干到妈咪的,的确有些不好意思让人再赞成她们道德高尚。事实情况可能是,赚不到钱的改业从良了,越是赚到钱的越爱这一行。律师业也是如此,想保持大学时理想主义,你肯定赚不到钱,很快就会被“优胜劣汰”,至于什么样的律师才能如鱼得水,您看看李庄就知道了。现在也有很多“非诉律师”,为什么“非诉”?主要是忍受不了良心和尊严的折磨。  

今日之律师与往昔之讼棍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给自己进行了成功的包装,干着讼棍的勾当,却盗取义士的名义,一副正义代言人——不,正义的委托代理人的面孔,凛然不可侵犯的样子。以前,他们还是盗取义士的名义,即把自己伪装成义士。不管真的假的,既然以义士自居了,装也得装的像个义士的样子,这个义士的标准是在传统文化中逐渐形成的饿时“最广大人民群众”为之定义的。  

但终于,他们装不下去了,行为实在与人们心目中义士的标准差得太远,按说这也没什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商言商,何必曰义?黑社会基本就是这个样子的。但大讼师们不干了,他们是什么人?正义的代言人!怎么能自认商贾?他们的办法是“与仁义而并窃焉”,即把正义的标准也窃过来,或者说,把“定价权”窃过来,量身给自己打造了一件外衣,说这件外衣就是崇高、道德的标准。且看米利箭律师的自造正义,当年在辛普森脱罪后,很多人骂律师不讲正义。其辩护团成员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解释说:“律师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这段义正词严的宣示立即得到太平洋在这边的呼应,法学精英们连称“走向法治的中国不也应该如此吗!”“律师的正义就是使自己的当事人获胜” 张建伟 教授加以解释说: “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正义。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哪怕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他们的职责也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道德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正义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失职。这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体系对辩方律师的要求。”(见张建伟《德肖维茨定律》)。 张 教授的话还遮遮掩掩,欲说还休,在下直接翻译过来好了:律师的上帝就是委托人——出钱雇佣他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之上其实不过就是金钱至上,不然他怎么不把对方当事人至上?为了钱,什么爱国主义、公民责任、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作人信誉全都扯淡。这就是律师的正义! 按这个标准,李庄律师的确是一个高尚的、敬业的、有职业操守的律师!李庄的撒泼撒的的确不是泼,是正义——律师的独特正义。  


这样的道德自白以前也听说过(一般是失足青年自暴自弃的话),但从来没有听过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如果说这话的人自称基督徒,上帝都要羞死!我作为听众,也实在不好意思听这些有身份的人这样说下去了,甚至不好意思批评下去了,借用两位文人的名言交代一下赶紧闪远,北岛的话旁注是“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用王朔的话替他们自注就是“我是流氓我怕谁”!  

   

  

标签:律师   正义   就是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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