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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汪洋商榷:不能“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

2025-02-17 学习 评论 阅读

“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是不能针对党政官员的-与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商榷

原载:人民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86815423

看了一条新闻,6月17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提到“只要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并且支持大家去干去试去闯”(http://news.sohu.com/20080621/n257639763.shtml)。就看到的新闻而言,这句话----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是没有主语的,也就是说不清楚到底谁可以“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不过考虑到这是汪洋同志在省委全会上的讲话,他的本意应该是包括广东的党政官员们也能“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

我认为汪洋同志这样说是不合适的。“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是不能针对党政官员的,对一般老百姓而言倒是可以,而对党政官员恰恰不行。因为后者手中握有权力,本身又处于强势地位,只凭借汪洋同志所说的“法律政策”是难以加以约束的,别的不说,目前“法律政策”的制定权、执行权、解释权基本上都归于他们,这就是现实,如果官员们不讲政治,不顾良心,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胡作非为。共产党当年能够赢得民心,是在道德、道义上占据了优势,抛开这个优势,不去抓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和精神风貌,不去提倡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把希望寄托在跟法律政策捉迷藏,鼓励党政官员钻空子,是不明智的。


另一方面,即使以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论为参照,党政官员也没有那个自由。从“公务员”这个身份来看,官员们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制约,他们的所有权力都必须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没有相应的授权,他们就不能去做某件事情。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说,确实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而对于党政官员来说,则只能是“法律允许的才能去干”。这是重大的区别。

事实上,同一篇报道里面汪洋同志也给出了限制条件:“对于干事创业者的失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发展,为了工作,不是牟取个人和团体私利,都应该宽容对待”,等于是说,只要目的是“为了发展,为了工作,不是牟取个人和团体私利”,干“法律政策没有禁止的事情”就能得到宽容,而这种推断模式恰恰是“干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从法律上讲,主观动机、实际行为、客观后果是三者统一的,一个人主观动机即便无错,也不能代表可以无视其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将主观动机的地位绝对化,本身就是“违法”的。何况,谁去判断某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发展,为了工作,不是牟取个人和团体私利”?靠他自己?那他的自我裁量权将大得惊人;靠领导、有关部门?那这个当事人又可能会不服气:我的出发点确实是好的,你们凭什么说我不好?说来说去,只能靠明确的法律政策来界定。然而法律政策如果能够穷尽所有可能,早就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规定好了,何必要大张旗鼓的宣传“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呢?所以,汪洋同志的上述限制条件看上去美好,实际上是难以执行的,最大的可能就是给予一批党政官员们更大的裁量权,这将导致什么后果,不言自明。

此外,“法律政策”的出台一般具有滞后性,往往都要落后于时代,那么在这段空白期内,那些法律政策并没有禁止的行为,党政官员难道就可以随意“去干去试去闯”?这些人由于地位特殊,一旦干出问题来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这跟老百姓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然后闯出祸来,两者的程度天差地别。

我可以理解汪洋同志提出“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的本意,他是迫切希望广东能在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上再立新功。但是相比要党政官员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我觉得眼下让大家做好“法律明确规定的事情”也许更为急迫。比如,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东执行的情况怎么样,查办了几家血汗工厂,解救了多少弱势工人,为什么还会出现东莞童工?比如,《环境保护法》出台这么多年,广东的环保工作做的怎么样,贯彻的情况如何,为什么钟南山要说广州五十岁以上的肺都是黑的?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了,广东的社会治安搞的怎么样,老百姓的安全感有没有提高,为什么一个广州火车站反复十几年都根治不了?

上述种种,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广东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汪洋同志应该有一个通盘的考虑。

有人也许会说,汪洋同志那样提,是想鼓励大家积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我却认为,思想无论怎么解放,创新无论怎么大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把工作做的更好,是否干了“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既不是追求的最终目标,也不是衡量为人民服务工作完成与否的标志。

这里我不禁想到一个故事:四十多年前,教育部一位领导来上海检查工作,上海分管教育的副书记出面接待,请教育部领导吃饭,作陪的有上海教育系统的人。饭后结帐,副书记让上海教育局的人先垫钱然后回教育局报销。然而教育局的会计认为,谁请客谁付帐,这顿饭不是教育局请客,教育局不能出这个钱!教育局官员好说歹说也没用,副书记也无奈,只好叫所有出席的上海方面的人平摊,一块出钱了事............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禁止教育局的会计报销这个费用吧?也没有禁止上海副书记给会计下命令、压任务吧?那为什么当年的人们没有去钻这个空子呢。我倒是认为,相比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和西方水土不服的理论,中国确实一度做到了“思想解放”,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官员是公仆,必须受人民监督,以权谋私天然的就不符合人之常情,而不是靠事后制定法律政策来强调---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思想解放。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其实不大愿意借助管理学、法学这些理论来阐述为什么官员不能“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去干”,这种问题本来就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们应该纠缠的。

标签:法律   禁止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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